國土局推動城鄉一體化的意見

時間:2022-12-16 02: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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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局推動城鄉一體化的意見

為加快我市城鄉一體化進程,優化土地資源配置,提高土地資源的利用率,改善農民居住條件,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和有關土地整理工作的規定,參照《成都市中心城區改善農民居住條件實施“新居工程"的意見》,提出我市推動城鄉一體化有關用地問題的意見。

一、科學編制規劃、引導農村村民住房建設按規劃、有計劃地向城鎮和集中居住區集中

各區(市)縣要抓緊編制完成鄉(鎮)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統籌安排城鄉建設用地的總要求和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合理布局、節約用地、保護耕地的總原則,合理確定農民集中居住點和中心村的數量、布局、范圍和用地規模。規劃一經批準,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嚴格執行,未經原批準機關批準,不得擅自調整。在做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的同時,做好城鎮村建設規劃。在尊重農民意愿、聽取農民意見、保障農民利益的前提下,引導農村村民住房建設按規劃、有計劃地逐步向縣城、集鎮和中心村等集中居住區集中,從而提高土地、基礎設施的利用率,改善農民居住條件,使農民分享城市文明成果,推進城鄉一體化。

二、不同區域農民集中建房的辦法

(一)縣城、重點鎮規劃建設用地區

該區域除危房改造外,不再零星審批新建、改建、擴建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政府或政府組建投資公司按城市居住小區的規劃條件和當地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標準,規劃建設城市化居民住宅小區,妥善安置該區域的農民。

農民集中居住區建設的選址,應符合本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規劃。

農房集中建設用地可以使用已征收的國有土地,也可以采取土地整理、宅基地置換的辦法使用集體土地。使用集體土地的,建設用地和實施方案經該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經區(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市國土資源局備案后,由各區(市)縣國土資源局出具《農民集中建房用地意見書》。利用集體土地建成的農房全部用于農民安置,嚴禁房地產開發和向城鎮居民出售。

農民進入集中居住小區或實行住房貨幣化安置后,原農房應實施拆除。對拆除的地面附著物,參照拆除時當地征地補償安置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補償,其中農民的居住用房按當地征地補償安置辦法規定的面積進行補償或集中安置。已進行補償或安置的,今后國家建設征收或征用土地時不再安置住房。

該區域農民住房集中建設,除按規定的標準建設應安置農民住房面積之外,可增加修建不超過30%的商業用房或居住用房或配套用房面積;工業集中發展區農民集中建房后,可留出工業集中發展區占用該集體經濟組織30%的土地面積,用于修建標準廠房或按規劃使用。上述房屋,可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將經營收益分配給農民;也可由農民自行經營;也可由政府組織統一進行經營管理,其經營收益全部用于解決農民生產生活的補助。為保持農民有長期的收入來源,該房屋可以出租,但不得出售(轉讓)。

農民集中建房及其配套設施、道路、管網的用地,可由集中建房的實施單位采取征地或租地或調整土地的方式實施。對適宜采用租地方式的,以租金的形式予以適當補償,租金可作為集中建房用地范圍內農民的生活補助費,按月發放給農民,直到該土地被征收或征用,對農民實施依法補償為止。租用土地必須簽訂合同,合同要載明租地的條件、租期、租金的支付辦法,以及在租用土地期間,需要對該土地實施征收或征用的補償辦法等。對在租用土地期間辦理征收或征用土地手續的,已支付的租金不能作為征地補償費,應按征地政策另行給予補償。

(二)一般集鎮規劃建設用地區

一般集鎮規劃建設用地區內,要引導農村村民住房建設按規劃向集鎮規劃區內集中。有條件實施集中安置的,由政府或政府組建投資公司按城市居住小區的規劃條件和當地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標準,規劃建設城市化居民住宅小區,妥善安置該區域的農民。

農房集中建設用地采取土地整理、宅基地置換的辦法使用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和實施方案經該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經區(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市國土資源局備案后,由各區(市)縣國土資源局出具《農民集中建房用地意見書》。利用集體土地建成的農房全部用于農民安置,嚴禁房地產開發和向城鎮居民出售。

農民進入集中居住小區或實行住房貨幣化安置后,原農房應實施拆除。對拆除的地面附著物,參照拆除時當地征地補償安置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補償,其中農民的居住用房按當地征地補償安置辦法規定的面積進行補償或集中安置。已進行補償或安置的,今后國家建設征收或征用土地時不再安置住房。

該區域農房集中建設應與區域外農村集體土地整理相結合。整理后新增的耕地,可以用于安排農房集中建設用地范圍內農民耕種,涉及地力差異的,參照當地耕地綜合年產值標準與該土地產值情況,在3年內給予差額補償。

該區域農民住房集中建設,除按規定的標準建設應安置農民住房面積之外,可增加修建不超過30%的商業用房或居住用房或配套用房面積。該房屋可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將經營收益分配給農民;也可由農民自行經營;也可由政府組織統一進行經營管理,其經營收益全部用于解決農民生產生活的補助。為保持農民有長期的收入來源,該房屋可以出租,但不得出售(轉讓)。

(三)縣城、重點鎮、一般集鎮規劃建設用地區外的農村地區

廣大農村地區的農房建設應按照方便農民生產生活的原則,宜集中則集中,宜分散則分散,要鼓勵集中,推動集中。

該區域農房集中建設,應與土地整理相結合。有條件開展大規模土地整理的范圍內,可通過土地整理按規劃實施農房集中建設。沒有條件開展土地整理的區域,要引導農村村民住房建設按規劃向中心村、集中居住區集中。確需分散建房的,要盡量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未利用地,并執行一戶一宅的法律規定,按照占新退舊的原則管理。經批準占用耕地的,舊宅必須復墾還耕。

三、宅基地置換和土地整理置換的辦法

(一)、宅基地置換。宅基地置換是指規劃建設用地區內,對農民原有宅基地實施拆院并院、集中建房后騰出的土地的置換,由各區(市)縣國土資源局組織實施。原有宅基地騰出的土地面積扣除集中建房用地后的剩余部分,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可置換集中安排使用;原址符合規劃的,可在原址作為建設用地使用。

宅基地置換涉及拆除農民原有住房和地面附著物的,可參照當地征地補償安置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補償。

(二)、土地整理置換。土地整理是指規劃建設用地區外,由國家、省、市或區(市)縣及鄉鎮投資的土地整理。規劃建設用地區外,原則上不搞零星宅基地整理,宜采用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的方法進行,按項目進行管理,報經有批準權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立項并驗收。土地整理應與農民向城鎮集中、工業向集中發展區集中、土地向規模經營集中有機地結合起來。在農民向城鎮集中過程中,當地政府應當完善基礎設施和公建配套。

土地整理中屬于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等整理后騰出的土地面積,扣除集中建房用地后的剩余部分,經市國土資源局審查批準,可等量置換到規劃建設用地區使用,原址必須復耕;原址規劃為建設用地的,也可在原址作為建設用地使用;同時,還可視作集鎮建設年度計劃指標。

土地整理需要拆除農民原有住房的,要適當提高住房補助標準,具體辦法由各區(市)縣制訂。制訂補助標準要有利于農民居住條件的改善,有利于推動集中,并充分考慮農民新建住房的經濟承受能力。用于農民住房補助的費用,計入土地整理成本。

四、加強農民集中建房工作的領導

市國土資源局成立由局長劉仆任組長,副局長曾敏、助理巡視員黃曉蘭為副組長,政策法規處、規劃處、耕保處、利用處、執法監察處為成員的農民集中建房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農民集中建房工作有關重要事項的研究與協調。日常工作由曾敏、黃曉蘭同志負責,有關業務工作由對口處(室)承辦。各區(市)縣國土資源局也應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加強農民集中建房工作的領導,加快推進城鄉一體化。

五、用地審批辦法

(一)、各區(市)縣根據實際需要,按批次向市國土資源局報送農民集中建房方案,經備案后,按項目實施。

(二)、縣城、重點鎮、一般集鎮由政府組織實施的安置房集中建設,按照《成都市中心城區改善農民居住條件實施“新居工程"的意見》(成建委發〔2004〕673號)規定的程序和本意見的附件辦理用地手續。

(三)、縣城、重點鎮、一般集鎮規劃區外廣大的農村地區農民自建住房,按照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規定的程序辦理用地手續。

中心城區以外的區(市)縣可結合本地實際,按照本《意見》的規定,制訂具體實施細則,有組織、有計劃地開展農民集中建房工作。

中心城區在實施城鄉一體化過程中,有關農民集中建房,可參照本《意見》的有關規定執行。

各區(市)縣在實施中遇到的具體問題,要及時上報市國土資源局,以便進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