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

時間:2022-12-22 11: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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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

為進一步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加強農村基層政權建設,鞏固農村稅費改革成果,建立農村上層建筑與經濟基礎相適應的體制機制。根據川府發〔20*〕2號文件要求和《省編委關于*市鄉鎮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的批復》(川編發〔20*〕113號)精神,現對我市進一步推進鄉鎮機構改革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指導思想:以黨的十七大、省委九屆四次全會、市委二屆九次全會精神為指針,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建設服務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潔政府”的目標要求,以“加快發展、科學發展、又好又快發展”為工作總體取向,轉變鄉鎮政府職能,加強執行力建設,提高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水平,著力構建與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相適應的權責一致、分工合理、決策科學、執行順暢、監督有力的鄉鎮行政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

基本原則:一是堅持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二是堅持市場取向、開拓創新的原則;三是堅持改革、發展、穩定并重的原則;四是堅持積極穩妥、循序漸進的原則;五是堅持依法行政的原則。

二、以轉變政府職能為核心,創新行政管理體制

(一)推進鄉鎮政府職能轉變。鄉鎮政府要按照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把工作重點從直接抓生產經營等具體事務轉移到對農戶和各類經濟主體進行政策宣傳、示范引導、提供服務、營造發展環境、維護社會穩定和保障農民合法權益上來。按照《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結合農業稅及其附加免征后的實際,鄉鎮政府要切實履行五項職能:一是落實政策。宣傳、落實好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穩定農村基本經濟制度,堅持依法行政,推進政務公開,加強對村民委員會的指導,提高、培育村民委員會自治能力。二是促進發展。科學制訂發展規劃,營造農村經濟發展環境,加強農村市場監督,培育、提升市場功能,搞活市場流通,推廣農業技術,完善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引導農民調整產業結構,加強農村勞動力技能培訓,引導農村勞動力轉移和就業,不斷提高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水平。三是維護穩定。要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緊緊圍繞實現和維護群眾利益開展工作,突出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要加強和鞏固農村基層政權建設和民主法制建設,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加強對突發事件的預警和管理,建立健全各種應急機制,加強民事糾紛調解,化解農村社會矛盾,開展農村扶貧和社會救助,切實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維護農村社會穩定。四是加強管理。加強民政、教育、科技、文化、衛生、計劃生育、安全生產、勞動保障和鄉村規劃等社會管理,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做好防災減災工作,加強環境保護,努力改善農村人居環境,不斷提高農村人口素質和農民生活質量。五是提供服務。進一步發展和完善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引導各類協會和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并充分發揮其作用,發展農村社會公益事業和集體公益事業,加強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增加公共產品,提供政策、科技、市場信息和社會救濟、救助服務,及時向上級黨委、政府反映社情民意,進一步密切黨和政府與人民群眾的關系。

(二)調整鄉鎮事業單位職能。鄉鎮事業單位原承擔的行政執法職能統一由縣(區)業務主管部門行使,農村土地承包管理、農民負擔監督管理、農村集體資產財務管理職能交由鄉鎮人民政府承擔。要合理劃分公益性職能和經營性職能,實行分類管理。要強化公益性服務功能,不斷探索公益性職能的有效實現形式,確保公益性事業投入不減少,其經費主要由財政保障。農村經營管理系統不再列入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要促進經營性服務組織增強自我發展能力,實行市場化運行。

鄉鎮事業單位承擔的公益性職能主要包括: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宣傳咨詢、人員培訓和藥具發放;農林牧業生產中關鍵技術和新品種、新農具的引進、試驗、示范;農作物和林木病蟲害、森林防火、動物(含野生)重大疫病及農業災害的監測、預報防治和處置;農作物苗情監測和農牧產品生產過程中的質量安全檢測、監測和強制性檢驗;農業資源、林業資源、草地資源、農業生態環境和農牧業投入品使用監測;農業公共信息和培訓教育服務;小型水利工程及病害水庫的整治;漁業資源保護、水資源管理和防汛抗旱技術服務;水土保持的預防及水土流失的治理;生態環境保護、飲用水源安全監測;農機安全檢查和事故的預防、報告及處理;鄉村機耕道的規劃、建設;組織農機進行抗災搶險和跨區域農機作業;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人員的職業培訓、勞務輸出和就業管理服務;企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社會化管理服務;廣播電視“村村通”工程的建設、運行、維護和節目的安全播出;制訂年度農村公益性文化項目實施計劃;開展多種形式的文娛體育活動和宣傳教育活動。

(三)依法界定縣(區)鄉鎮事權和職能。進一步明確縣(區)人民政府與鄉鎮人民政府的事權和各自應承擔的責任??h(區)政府部門特別是直接與鄉鎮工作聯系密切的業務部門要轉變職能、領導方式和工作方法,探索建立與鄉鎮政府職能相適應的考核指標體系,克服“上收財權、下放事權”和舉辦各種脫離實際的“升級達標”活動等不良傾向,為鄉鎮黨委、政府發揮作用創造條件、營造環境;要加大對鄉鎮公益性事業的支持力度,加強對鄉鎮事業單位人員的技術培訓、業務指導,參與對鄉鎮事業單位和人員的考核,不斷提高鄉鎮事業單位公益服務能力和水平。鄉鎮要支持縣(區)級業務主管部門派駐基層事業單位的工作,協助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配合對派駐機構及人員的監督管理工作。

三、綜合設置行政機構,精簡鄉鎮行政編制

(一)綜合設置行政機構。鄉鎮(含城區街道辦事處,下同)領導機構只設黨委、人大、政府機構。鄉鎮設立人民武裝部,為鄉鎮黨委的軍事部門和鄉鎮政府的兵役工作機構,接受鄉鎮黨委、政府和縣(區)人民武裝部的雙重領導。全市143個鄉鎮中(不含通江縣49個鄉鎮,通江縣鄉鎮機構改革按川編發〔20*〕21號文件執行并完善,畜牧機構事業編制按川編發〔20*〕113號文件執行,下同),綜合指數在200以上的47個鄉鎮(含人口2萬人以上)設綜合辦事機構5個:即黨政和信訪辦公室、經濟發展辦公室、社會事業辦公室(掛人口和計劃生育辦公室牌子)、民政和社會保障辦公室、財政所(掛會計核算中心牌子,下同);綜合指數在200以下的96個鄉鎮(含人口2萬人以下)設綜合辦事機構4個:即黨政和信訪辦公室、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辦公室(掛人口和計劃生育辦公室牌子)、民政和社會保障辦公室、財政所。鄉鎮人大和工青婦等群眾團體的日常工作由有關綜合辦事機構或配備專(兼)職人員承擔。

(二)重新核定鄉鎮行政編制。全市鄉鎮行政編制嚴格按省編辦核定的精簡指標14.18%執行,即由原定的4738名行政編制調整為4*6名(含街道辦事處85名),另加鄉鎮周轉編制49名,計4115名。鄉鎮機關工勤人員按不超過行政編制10%比例核定。全市鄉鎮核定工勤控制數為396名。上述兩種編制的具體分解,在縣(區)報送改革方案后予以批復。

(三)按規定配備鄉鎮領導職數。鄉鎮領導職數均按不超過7名配備,其中正職2名,副職3至5名。鄉鎮黨委書記(可兼任人大主席或鄉鎮長)1名、鄉鎮長或人大主席1名為鄉鎮領導正職,副書記1名(兼任紀委書記),副鄉鎮長、人大專職副主席、人武部部長(兼任副鄉鎮長)等鄉鎮領導副職根據工作需要在職數限額內設置。不設專職副鄉級黨委委員。

四、綜合設置事業機構,優化事業單位運行機制

(一)規范事業機構設置。鄉鎮(不含教育、衛生系統)共設公益性綜合服務中心3個:即農業綜合服務中心、社會事業服務中心、人口和計劃生育服務中心,并實行總量控制。機構名稱統一為××鄉鎮××服務中心,按職能歸并相關業務站所。其中:基層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改革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的意見》(川府發〔20*〕11號)精神執行。畜牧獸醫機構按照國務院、省政府獸醫管理體制改革要求合理設置。鄉鎮公益性服務中心要將其它涉及的各種服務職能分別歸并在內。鄉鎮一律不再新設立經費自籌性質事業單位。

撤銷鄉鎮農經站、資產辦,其職能交鄉鎮政府履行,并設置相應工作崗位,業務上接受縣(區)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原有人員轉移到需加強的服務部門或參加缺編公務員招考;已撤并的鄉鎮原中小學校、衛生院機構建制和管理體制不變,只作名稱調整;縣(區)與鄉鎮之間原設置的片區工作機構、各類督導(查)室等中間層次機構一律撤銷,按其人員編制劃歸縣(區)主管部門下屬事業單位。屬業務部門派駐履行督導(查)職責的,均不得在鄉鎮掛牌。

(二)精簡事業單位編制。按照“鄉鎮事業單位編制只減不增且不得超過本縣(區)鄉鎮行政編制總數”的規定,以及“各類專業技術人員不得低于單位總編制80%比例”的原則,全市鄉鎮(街道辦事處)設置的公益性事業機構綜合服務中心,共核定巴州、平昌、南江三縣(區)鄉鎮直屬機構公益性定額(定項)補助事業編制3056名,比原有事業編制精簡15*名,精簡33.01%。核定縣級主管部門派駐鄉鎮事業機構編制1244名。上述兩種編制的具體分解,在縣(區)報送改革方案后予以批復。

(三)轉換事業單位運行機制。鄉鎮公益性服務主要由鄉鎮事業單位承擔,也可以由政府委托的非營利性社會服務組織承擔。要建立公益性服務監督考評體系,鄉鎮人民政府或縣(區)主管部門要通過與鄉鎮事業單位簽訂責任書、合同書,明確公益性服務的項目和內容、考核標準和辦法、資金投入和雙方責任義務,以“養事”項目定支出,以考核結果定報酬,以服務質量定獎懲。

(四)明確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辦法。認真執行事業單位新聘人員公開考錄規定,全面推行鄉鎮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聘任制和人員聘用制,實行崗位管理。法律法規要求實行從業資格認證制度的應從具有相應從業資格的人員中聘任(用)。改革后,鄉鎮事業單位要在編制、崗位限額內,首先在鄉鎮事業單位現有在編在崗人員中擇優聘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聘用原鄉鎮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也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跨單位競聘,但分流人員未妥善安置前,一律不得新進人員。公益性事業單位人員編制不得與經營性服務人員混崗混編。

五、按編競崗合理分流,落實各項保障措施

(一)按編制競聘上崗。各縣(區)必須嚴格按照重新核定的行政和事業編制總數“以責定編、以編定崗、以崗定人”,不得超編配人,也不得搞輪流上崗,更不得在未完全落實已有在編人員崗位情況下補齊所有空缺編制人員。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擇優選用,競爭(聘)上崗,合理分流,實行“實名制”管理。

(二)分流人員的保障措施。鄉鎮機關公務員通過提前退休、辭去公職、離職退養、調劑交流、解除人事關系后到村(社)任職等多種途徑進行分流安置。符合《公務員法》規定條件,經本人申請、組織批準提前退休的鄉鎮公務員,按辦理提前退休手續時國家規定的工資項目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的工作年限計發退休費。鄉鎮公務員辭去公職的,一次性發給相當于本人3年基本工資的生活補貼。符合提前退休條件的,鄉鎮超編配備的公務員,經本人申請、組織批準后也可實行離職退養,離職退養期間按本人基本工資的一定比例發放的,可以不占行政編制。離職退養期間計算連續工齡,無違法違紀行為的可按規定調整檔案工資。

鄉鎮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未能競聘上崗的,參照《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四川省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川辦發〔2002〕40號)、《四川省人事廳關于印發四川省事業單位未聘人員分流安置意見的通知》(川人發〔2003〕22號)和《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四川省鄉鎮事業單位人員分流指導意見的通知》(川委辦〔2002〕30號)的有關規定執行。鄉鎮事業單位機構改革的分流人員已參加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由個人按規定接續繳納養老保險費,待本人達到按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聘用制干部參照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繳費年限)時,按照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有關規定計發養老金。分流人員未參加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可由原單位和個人按規定補繳從當地政府規定開展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試點起至分流前止的工作年限(此前的工作年限視為繳費年限)的養老保險費,其中由財政定額或定項補助的事業單位應承擔的部分,由當地財政部門撥付。分流后由個人按規定接續繳納養老保險費,待本人達到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時,按有關規定計發養老金。當地未開展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試點的,分流人員的養老保險可按上述原則通過參加企業養老保險進行解決。分流人員重新就業的,隨所在單位參加養老保險,原已建立的養老保險關系按規定進行轉移。

改革分流中所需資金由縣(區)統籌自身財力和上級財政專項轉移支付資金解決。

六、組織實施

按照省編委的統一部署,我市鄉鎮機構改革工作具體實施從2008年4月起開始,今年底前結束。實施中要加強三個方面的工作:

(一)提高認識,嚴密組織。各級黨委政府要充分認識改革的重要性、艱巨性和復雜性,切實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嚴格按照機構編制只減不增和確保社會穩定的要求,科學制定方案,確保順利實施。

(二)嚴肅紀律,強化監管。要堅決執行上級批復方案,按方案組織實施,不得另搞一套。要嚴格執行市紀委、市監察局《關于嚴肅紀律,確保進一步推進鄉鎮機構改革工作順利進行的規定》,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亂,人員妥善安置,工作正常運行。并要通過嚴格的檢查驗收,防止走過場,確保改革取得實實在在的成效。

(三)加強領導,密切配合。全市鄉鎮機構改革的組織實施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領導下,由市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市機構編制部門具體負責,相關部門要加強協作,搞好配合。各縣(區)要切實加強領導,明確職責,落實責任,確保改革順利推進。

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縣(區)編辦負責解釋,重大問題報經批準后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