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藥品監督和管理工作意見
時間:2022-12-29 05: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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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做好農村藥品的監管
農村是我國藥品監督管理工作的重點地區,依法加強農村藥品監管是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重要保證條件。在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加強農村藥品監管工作中,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藥品管理法》、《價格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執業醫師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和《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對農村藥品的監管,依法行政,嚴格農村藥品經營的準入條件,規范農村藥品銷售行為,依法打擊農村中非法藥品經營活動,確保農村藥品的購銷行為與渠道規范,確保農村藥品質量,嚴格控制農村藥品價格。
二、多種形式建設農村藥品供應網絡
農村藥品供應必須注重市場對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必須遵照法律規定,規范藥品供應網絡的建設,確保農村藥品質量可靠和價格合理,保證農民健康,讓農民得到實惠。逐步推行農村衛生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規范農村衛生醫療機構藥品采購渠道??捎舌l(鎮)衛生院為村衛生機構代購藥品,但代購方不得以營利為目的。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的鄉(鎮)、村衛生醫療機構,也可采取跟標等方式參加縣級醫療機構的藥品招標采購。加強對農村衛生醫療機構藥品儲存條件建設的管理。購進藥品要嚴格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不符合規定的不得購進。儲藏藥品要符合條件,保證儲運過程中的藥品質量。購銷藥品必須要有真實、完整的購銷記錄,確保農村衛生醫療機構采購藥品行為規范、渠道合法。
鼓勵藥品連鎖企業向農村發展和延伸,對鄉、村衛生醫療機構和藥店實行集中配送。要在試點的基礎上,逐步建立面向農村的區域性藥品配送中心。
三、進一步規范農村用藥
規范農村藥用,是實現農民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中用藥安全、有效、經濟和方便的重要保障。要把規范農村用藥與實現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可持續發展的目標結合起來,切實規范農村衛生醫療機構的用藥行為。要按照《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會同藥品監管部門制定個人設置的門診部、診所等醫療機構配備的常用藥品和急救藥品目錄。按照《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的規定,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鄉村醫生基本用藥目錄。
鄉村醫療機構開具處方必須使用藥品的法定名稱,并嚴格按處方管理制度驗、配。要積極利用現有農村衛生服務網絡,發揮農村縣、鄉、村醫療衛生機構在農村藥品供應中的作用。有條件的地區也可以通過試點探索農民持定點醫療機構開具的處方外配藥品的做法,保證農民能夠方便得到質優、價廉的藥品。
四、規范農村藥品市場秩序
藥品監管部門要調動社會積極性,健全農村藥品質量監督體系,認真總結推廣試點地區設立藥品質量監督鄉協管員、村信息員形成鄉村藥品質量監督網絡的經驗,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地區同步實現藥品監督網絡在農村覆蓋到位。
藥品監管部門要在推行藥品快速鑒別方法應用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對農村藥品的質量抽驗;要加強對農村藥品經營環節的監督檢查,對沒有依法獲得藥品經營許可從事藥品銷售活動的,要堅決打擊;加強對農村藥品經營、使用單位藥品儲存條件和儲存情況的檢查,繼續加強對過期失效藥品、獸藥當人藥使用清查的力度;要加強對農村藥品經營企業和使用單位藥品購銷渠道的日常檢查,確保農村藥品購銷渠道規范合法;要嚴厲打擊農村中制售假劣藥品行為,加強對農村集貿市場銷售中藥材的管理,嚴禁在農村集貿市場銷售中藥材以外的藥品;嚴禁將受國家保護的瀕危動、植物品種作為中藥材進入集貿市場銷售;取締各種非法的藥品集貿市場,規范農村藥品市場秩序。
衛生、中醫藥、藥品監管和工商部門要加強對在農村中進行的醫療、藥品廣告宣傳行為的檢查。工商部門對違法進行廣告宣傳的,要依法及時予以查處。
物價監管部門要加強對農村藥品價格的監督,嚴禁違反規定層層加價銷售,損害農民利益。
各有關部門要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建立的過程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認真作好農村藥品的監督管理工作,對各類違法違規行為要堅決依法予以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