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離退休人員生存狀況認定工作意見
時間:2022-01-25 1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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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認定對象和時限
(一)認定對象
凡享受我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離退休(遺屬)人員,均屬生存狀況認定對象。
(二)認定時限
企業離退休人員生存狀況認定每年進行一次,時間為11月1日至11月30斤斤計較供養直系親屬的生存狀況認定每年進行一次,時間為4月15日至5月15日。
二、認定方式
(一)社區、社保局認定
居住在我市城區內的企業離退休(遺屬)人員,本人攜帶身份證、戶口簿、離退休證(供養親屬證)到居住地所在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機構辦理認定手續;居住在我市農村地區的企業離退休(遺屬)人員,本人攜帶身份證、戶口簿、離退休證(供養親屬證)到社保局辦理認定手續。上述人員中的高齡、體弱、重病、病危等人員,由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機構和社保局工作人員上門認定。
(二)協查認定
1、居住在我市行政區域外(國境內)的企業離退休(遺屬)人員,向負責支付基本養老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證明或居住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生存認定證明。
2、居住在港、澳地區的企業離退休(遺屬)人員,向負責支持基本養老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我國駐港澳臺辦事機構出具的居住證明。
居住在臺灣地區的企業離退休(遺屬)人員,向負責支持基本養老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當地公證機關出具的居住證明。
3、出國定居的企業離退休(遺屬)人員,向負責支付基本養老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居住證明(未與我國建立外交關系的國家,由當地公證機關出具證明)。
(三)走訪認定
居住在我市行政區域外(國境內)的企業離退休(遺屬)人員年齡偏大、健康狀況欠佳、身份信息不完整的,通過信函調查、電話查詢等無法確認其生存狀況的,報營口市社保局,由營口市社保局組織實施入戶走訪認定。
繼續堅持對居住在本轄區的高齡、孤老、重病、離休、勞模等“七種”人群送養老金上門工作。在義務服務的同時,準確掌握“七種”人群的生存狀況。
三、認定機構及職責
由營口市社保局、我市社保分局、管理區、社區組成四級社會化管理服務網絡,實施企業離退休(遺屬)人員生存認定工作。
(一)社保局職責
協助營口市社保局接轉區內離退休(遺屬)人員的生存認定工作;組織協調培訓管理區、社區業務人員,指導管理區、社區開展生存認定工作;負責轄區內離退休(遺屬)人員遷入、遷出的認定工作;匯總轄區內離退休(遺屬)人員生存狀況認定情況,并上報營口市社保局。
(二)管理區職責
協助社保局做好離退休(遺屬)人員的生存認定工作;組織協調培訓社區業務人員,指導社區開展生存認定工作;開展離退休人員生存認定的宣傳、咨詢、解答工作;匯總轄區內離退休(遺屬)人員生存狀況認定情況,上報社保局。
(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和社區職責
掌握居住在本鎮和社區的離退休(遺屬)人員生存狀況,重點掌握高齡、孤老、重病、特要、已動遷離開本鎮和社區,到外市或國外定居探親、未落實、需調整、死亡、失蹤人員的情況;對居住在本鎮和社區的離退休(遺屬)人員進行生存認定,實行動態管理;對本鎮和社區內高齡、孤老、重病及行動不便的人員上門認定;匯總本鎮和社區離退休(遺屬)人員生存認定情況,上報社保局。
四、有關規定
(一)完善數據
社保局要進一步完善企業離退休(遺屬)人員數據信息,建立中心數據庫,通過四級社會化管理服務網絡詳細采集并準確錄入離退休(遺屬)人員基本信息,及時傳送和管理數據,對離退休人員實行動態管理。
(二)書面告知
社保局在辦理企業離退休(遺屬)人員養老金社會化發放時,要書面告知其生存認定的時間、方式及其應盡的義務等相關內容。已經實行社會化發放的企業離退休(遺屬)人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書面告知。
按社保局要求,享受企業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遺屬)人員,在規定時間內提供本人姓名、住所、聯系方式等生存狀況的相關資料。
(三)死亡申報
企業離退休(遺屬)人員死亡后,其法定繼承人或被委托人必須在其死亡一個月內向社保局報告,并憑戶籍注銷證明、死亡證明或火化證明辦理喪葬補助金、供養直系親屬定期生活補助費、一次性救濟金及個人帳戶養老金繼承等相關手續。自其死亡次月起停發養老金(生活救濟費)。
(四)暫停發放
企業離退休(遺屬)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時停發其基本養老金(生活救濟費):
1、辦理社會化發放手續時,查無此人的;
2、不能按規定時間、方式提供有效生存狀況證明的;
3、領取養老金(生活救濟費)資格認定信息不全的;
4、社保經辦機構有證據證明其死亡的;
5、其親屬向公安機關申報失蹤并暫時注銷戶口的;
6、在兩勞或服刑期間的;
7、下落不明的。
上述人員停發基本養老金(生活救濟費)后,經社保局認定,仍具有領取資格的,從停發之日起恢復并補發養老金(生活救濟費)。
(五)部門聯動
社保、勞動、人事、財政、公安、民政、鎮區、社區、企業等有關單位要密切配合,通過“防冒領”聯動機制切實做好企業離退休人員(遺屬)領取養老金(生活救濟費)資格認定工作,對其生存狀況實行動態管理。
財政部門要配合社保局做好生存認定工作,及時核撥生存認定專項經費;公安部門要及時提供死亡注銷戶口人員名單;殯儀館要按月向社保局提供死亡火化名單;企業按要求提供本單位離退休(遺屬)人員生存狀況的基本信息。
(六)獎勵與處罰
對工作完成好的人員進行表彰、獎勵;對工作不力、提供虛假信息的,予以通報批評,并給予相應處罰,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社保局設立公開監督舉報電話和信箱,群眾可以通過電話、信函等方式,對冒領養老金現象進行舉報。社保局對舉報人信息要嚴格保密。舉報案件一經查實,將給予舉報人500元獎勵;涉案金額較大的,將給予舉報人追回金額5%的獎勵,最高獎勵5000元。
以非法手段領取基本養老金(生活救濟費)的,由社保局按有關規定追回全部非法所得,并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騙取基本養老金的,查證屬實后通報其單位,并通過新聞媒體曝光。
參與生存狀況認定協查的勞動、鎮區、社區、企業等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提供虛假證明、瞞報冒領的,一經查實,將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部門和個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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