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區樹木保護管理工作意見

時間:2022-02-01 08: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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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區樹木保護管理工作意見

一、本意見所稱樹木是指我市建成區內胸徑15厘米以上的綠化用喬木。

二、規劃部門在下達建設項目設計條件時要明確保護樹木的要求。項目業主單位在制定設計方案中必須包含伐移樹木的意見和詳細具體的樹木保護方案。規劃部門在審查上報的設計方案時,要將實施樹木保護方案作為重要審查內容。對能夠采取不伐移樹木措施而沒有采取相應措施的或沒有樹木保護方案的設計方案一律不予批準。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樹木,切實做到能不伐除的樹木,堅決不伐;能不移植的樹木,堅決予以保留。

確需移植、砍伐樹木的,項目業主單位須在取得規劃審批之前向市園林部門和轄區政府提出申請,經市園林部門和轄區政府現場核實,由主要負責同志簽署意見后上報市政府審批,并予以公示。

需砍伐或移植一棵樹木的,須經主管市長批準后方可進行;涉及多棵樹木的,須經市長辦公會議研究同意后方可進行。

四、樹木移植要遵循“移一補一”的原則,即由項目業主單位負責在確保移植樹木成活的基礎上,再補植成活同數量、同品種和不小于原規格的樹木,確保城區綠量不減少、綠化質量不降低。

五、在市政、建筑工程現場施工時,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審查通過的樹木保護方案采取嚴格的保護措施,對樹木實施有效保護。如發現樹木保護措施落實不到位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其停工、直至樹木保護措施完全落實到位。

六、樹木移植工作須由綠化管護單位負責,組織專業人員實施作業。移植樹木須留冠留根,樹冠主枝不得小于6米,根系不得小于1米。在起挖、運輸、栽植過程中須做好樹體保護工作,確保樹體不受機械損傷。

七、移植和接收單位要認真填寫苗木去向備案表和苗木交接單,做好交接及備案工作。接收單位要做好移植后的養護管理,確保樹木成活。移植及養護工作須接受市園林部門的監督檢查。

八、在住宅小區改造中,項目業主單位必須按照本意見認真履行相關審批手續,并實施嚴格的樹木保護措施。各區園林部門要切實強化對小區樹木的監管,真正落實“移一補一”的要求。

九、各級園林部門要加強對城區樹木保護的執法監督,對擅自伐移樹木、少報多伐和違反本意見的行為,依法從嚴處理。處罰價格參照相關城市標準另行規定。

十、各級政府和園林部門要通過多種形式,在全市廣泛深入地開展樹木保護宣傳教育活動,使全社會充分認識到保護樹木的重大意義,增強全民參與樹木保護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同時,要通過新聞媒體公布監督舉報電話,充分發揮社會各界和廣大市民的監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