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留地出讓管理意見
時間:2022-02-03 09: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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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留用地項目土地出讓方式
留用地項目土地出讓方式由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自行選擇。經村民(或股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股民)代表同意,報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并報區政府(管委會)批準,可采取以下出讓方式:
1.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自主開發的留用地項目,由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出具不對外合作開發的書面承諾,經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并報區政府(管委會)批準后,可按照杭政辦函〔2008〕183號文件規定的程序辦理協議出讓手續。
2.“留用地貨幣化”的留用地項目,一律采取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公開出讓。公開出讓時不得設置任何限制性競價條件,并可按照城市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開發建設。
3.村級集體經濟組織需合作開發的留用地項目用地,一律采取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公開出讓。由各區政府(管委會)根據項目所在村的具體情況提出合作開發的掛牌出讓條件,經市國土資源局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合作方聯合開發的項目,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所占股份應不低于51%。項目建成后,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持有不低于地上總建筑面積(不含物業用房面積)51%的房產,且不得分割轉讓和銷售;除國家和省、市有特殊規定外,合作方所持有的房產可以按照規劃批建的最小產權單元分割轉讓和銷售。設置掛牌出讓地塊起價時要充分考慮村集體經濟組織參與合作開發等具體因素,合理確定起價。
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在本意見下發前已經與合作單位簽訂“合作開發協議”的留用地項目,經村民(或股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股民)代表同意,經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并報區政府(管委會)批準,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新聞媒體上予以公示。公示無異議并報市政府批準后,可繼續按照杭政辦函〔2008〕183號文件規定,由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先行辦理協議出讓手續,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后再按規定組建項目公司進行開發建設。所有歷史遺留問題項目必須在2009年12月31日前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并簽訂《*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以下簡稱《出讓合同》),逾期未簽訂《出讓合同》的,一律按本意見執行。
二、留用地項目公開出讓前期報批程序
“大項目帶動”捆綁報批的留用地項目,以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名義辦理前期準備計劃等相關前期審批手續,在完成征地拆遷工作且具備“凈地”出讓條件后,由市土地儲備中心收購。
單獨申報的留用地項目,以市土地儲備中心與區政府(管委會)指定的專門機構的名義共同申辦計劃立項等相關前期審批手續。
公開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合作開發留用地項目,征地補償工作由各區政府(管委會)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協調項目所在村實施。前期征地拆遷費用可由市土地儲備中心先行墊付,在該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中列支,并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收取利息。
三、留用地項目出讓資金的核撥
公開出讓的留用地項目,凡使用享受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核撥政策指標的,其土地出讓收入在扣除應上繳國家、省規定的提留資金及儲備中心前期墊付的相關費用后,剩余部分由市財政局核撥給項目所在區財政;使用不享受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核撥政策指標的,其土地出讓收入中45%的做地成本在扣除應上繳國家、省規定的提留資金及儲備中心前期墊付的相關費用后,剩余部分由市財政局核撥給項目所在區財政。儲備中心前期墊付的相關費用,在每宗留用地出讓收入核撥時,由市土地儲備中心向市財政局出具聯系單,詳細列支墊付資金項目清單,并填制資金用款申撥審批表,市財政局據此將資金核撥給市土地儲備中心。
協議出讓留用地項目,凡使用享受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核撥政策指標的,其土地出讓收入在扣除應上繳國家、省、市規定的提留資金后,剩余部分的80%由市財政局核撥給項目所在區財政;使用不享受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核撥政策指標的,其土地出讓收入在扣除應上繳國家、省、市規定的提留資金后,剩余部分的45%由市財政局核撥給項目所在區財政。
為支持留用地項目建設,土地出讓收入中的市本級提留部分,由市財政局以項目補貼的形式核撥給項目所在區財政。
指標調劑的留用地項目出讓后,其出讓收入核撥按本條規定的前兩款執行。
四、留用地項目土地出讓金的使用監管
區財政局收到市財政局核撥的土地出讓收入后,應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土地出讓金管理規范進行管理和使用。
核撥給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的出讓收入,必須經村民(或股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股民)代表同意,經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并報區政府(管委會)批準后方可使用。核撥資金的使用須符合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
建立一級對一級監督、一級對一級負責的留用地出讓收益監管制度。各區政府(管委會)要建立鄉鎮、村干部換屆、離任審計制度,重點對土地出讓收益的使用和管理進行定期審計。市財政、審計、監察、國土資源等部門要加強對各區政府(管委會)出讓收益使用的指導和監督,具體管理細則由市財政局牽頭制定。
各區政府(管委會)、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加強對核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的監督和管理,各村要設立專門賬戶,由區財政局負責監管并進行定期審計。
五、拆復建項目土地出讓金的管理
集體土地拆復建項目用地公開出讓收入的收繳和核撥按照市政府《關于貫徹國務院國發〔2001〕15號文件進一步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若干意見》(杭政〔2001〕15號)和杭政辦函〔2008〕183號文件的規定執行,土地出讓收入的使用按照本意見第四條規定執行。
六、本意見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前發文件與本意見規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蕭山區、余杭區和5縣(市)可結合本地實際制訂相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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