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意見
時間:2022-02-03 09: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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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意見所稱的城建檔案,是指過去和現在城市規劃、建設及其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等各種載體的歷史記錄。
本意見中所稱的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建設工程活動是指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
二、城建檔案管理工作應當堅持搣史料完整準確、科學保護、方便利用攠的原則,充分開發檔案信息資源,為推進城市化進程和城市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服務。
本意見用于指導*市行政區域內城建檔案的形成、移交、保管、開發、利用等活動。
三、*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主管全市城建檔案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同級檔案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按照建設部《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61號令),委托*市城建檔案管理處(館)具體負責實施全市城建檔案管理和監督工作。
城市規劃、房管、市政公用、電力、電信、郵政、熱力、人防等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本意見,協同做好城市建設檔案特別是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工作。
四、*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處(館)具體負責實施全市城建檔案管理和監督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起草全市城建檔案事業發展規劃,擬定城建檔案管理方案、年度計劃、業務標準和技術規范。
(二)負責市區城建檔案的收集、接收、保管、利用服務。受市城鄉建委的委托,以城鄉建委的名義實施城建檔案行政處罰;監督、指導全市城建檔案業務工作,組織城建檔案專業培訓。
(三)參加城市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審核和接收長期、永久保存的城市建設竣工檔案。
(四)統一接收、管理全市地下管線檔案。開發城建檔案信息,為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科研工作提供服務。
(五)逐步采用現代化技術手段管理城建檔案,廣泛收集、積累城市建設聲像檔案。
(六)承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五、在杭的中央單位、部隊和省屬、市屬各主管機關的基建部門,負責本系統和本單位城建檔案的管理工作,各級各類開發區負責本區域的城建檔案管理工作,并按規定時間向市城建檔案管理處(館)移交建設工程竣工檔案。
各區、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本轄區(包括鄉、鎮)城鄉建設檔案。
六、城建檔案實行統一管理,有條件地分期歸檔。按照國家建設部制定的《城市建設檔案分類大綱》,下列范圍的檔案應當按時移交市城建檔案管理處(館):
(1)城市基礎檔案:城市歷史沿革、經濟、人口、地名、水文地質、工程地質、氣象、城市資源、地震、統計資料;
(2)城市規劃檔案:城市現狀、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專業規劃、長遠規劃、近期規劃及規劃管理等;
(3)城市建筑管理檔案:房產(全民、集體、私人所有)檔案,地產(全民、集體所有)檔案,土地征用、建筑管理、市政公用工程、建筑與用地檔案;
(4)市政工程檔案:城市道路廣場、橋梁、隧道、涵洞、排水、河道、水庫、堤壩、駁岸、駁坎、泵站等;
(5)公用設施檔案(地上、地下工程檔案):給水、消防、防訊、供氣、供熱、供電、郵政、電信、路燈、公共交通、環衛設施、廣播電臺、電視臺等;
(6)園林名勝檔案:園林綠化、公園、古樹名木、名人故居、名勝古跡、紀念性建筑物等;
(7)民用建筑檔案:文化、教育、醫療衛生、體育、商業、賓館(大型旅館)、飯店等公共建筑、高層住宅、黨政軍機關團體辦公樓和有特色的建筑物等;
(8)工業建筑檔案:大中型工廠、電站、庫棧等;
(9)交通運輸檔案:公路、鐵路、港口碼頭、車站、機場、貨棧等;
(10)人防軍事工程檔案:地下干道、地下工程和平戰結合工程;
(11)勘測檔案:各類地形圖、航測相片、大地測量成果、地形測量成果、管線測量、地質水文鉆探資料;
(12)環境保護檔案:污染普查、環境監測、環境質量評價、環境整治工程、白蟻防治;
(13)郊區村鎮規劃、建設的有關檔案;
(14)城市規劃、城市建設、環境保護等科研檔案。
城市建設系統各專業管理部門(包括城市土地、房產、規劃、環保、園林、勘察、設計、科研等)形成的業務技術檔案,可以自檔案形成之日起,在本單位保存5—10年,到期后必須向市城建檔案管理處(館)移交。
七、凡在本市進行的基本建設所形成的建設工程檔案,應無償向市城建檔案管理處(館)報送一套原始件檔案。
前款所稱建設工程竣工檔案,包括工程前期檔案、工程施工技術檔案、工程竣工檔案及建設過程中各環節形成的文字、圖表、聲像等各種載體檔案。
建設工程項目前期管理中,有關政府職能部門在審批發放建設用地使用權屬文件、建設工程規劃(用地)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等建設工程的依據性文件時,應采取正本和副本的方式。其中正本留建設單位,副本移交市城建檔案管理處(館)。
八、建設單位對現有建筑物、構筑物(包括城市地下管線)進行擴建、改建或較大規模的維修時,應當及時修改、補充原有工程竣工檔案,并在工程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報送市城建檔案管理處(館),以保證檔案的完整、準確;因未及時修改、補充而造成的損失,應由建設單位自行負責。
九、因體制、機構變遷而將建筑物、構筑物移交新單位管理時,必須同時移交工程檔案;停、緩建工程的檔案,由建設單位集中保管;單位撤銷時,應將檔案移交上級機關或市城建檔案管理處(館)保管。
十、重大城市改造建設項目、名人故居、古建筑等大修項目在開工前,建設單位應通知市城建檔案管理處(館)前往攝錄歷史原貌。
重大的城市建設工程項目,從方案論證、專家評估、招投標開始,各有關部門應通知市城建檔案管理處(館),提前介入項目聲像檔案、信息資料的積累;有特殊情況由建設單位自行積累的,應事先與市城建檔案管理處(館)聯系,并接受業務指導。聲像檔案應納入工程檔案,并移交市城建檔案管理處(館)。
十一、歷年來應該歸檔而尚未歸檔的城建檔案,管理或使用單位應當收集或補測補繪,形成檔案后報市城建檔案管理處(館)。
十二、為加強對建設工程各個環節形成的檔案的管理,確保檔案完整、準確,要求建設單位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建設單位在從事建設工程,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必須到市城建檔案管理處(館)簽訂《建設工程竣工檔案移交責任書》(以下簡稱《責任書》;《責任書》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統一印制)。
從事建設工程、裝修工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的建設單位,憑《責任書》辦理建設(裝飾)工程施工許可證。
(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有市城建檔案管理處(館)參加;城市重點建設項目在工程竣工驗收前,應由市城建檔案館,按有關規定對工程前期、施工、竣工等檔案先行組織專項驗收,并出具《建設工程竣工檔案驗收意見書》。建設單位在移交有關工程決算等檔案后,發給《建設工程竣工檔案驗收合格證》(以下簡稱《合格證》)。
未取得《合格證》的項目,房地產管理部門不予核發房屋所有權證。
工程竣工驗收6個月后,建設項目檔案未辦理移交的項目法人和直接責任人或違反前款規定發放房屋所有權證單位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由行政監察部門或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三)對不按規定要求移交工程竣工檔案的建設單位,市城建檔案管理處(館)有權根據《責任書》的要求,限期整改補測補繪,并由市城建檔案管理處(館)報請市城鄉建委,對直接責任是建設單位的,暫停其任何新建項目的立項審批;對直接責任是設計、勘察、施工、監理單位的,不予準入*市招投標市場。
(四)建設單位應當按《浙江省城市建設檔案案卷質量規定》和《*市城建檔案進館技術標準》,對工程竣工檔案進行組卷,并報送市城建檔案管理處(館)。
1、工程竣工檔案可以分階段移交。工程前期檔案可以在工程施工期間移交,工程施工技術檔案可以在工程竣工驗收前移交,工程竣工檔案必須在竣工驗收后6個月內完成移交。
2、竣工檔案可以一式多份,原件一套移交市城建檔案管理處(館)。
3、竣工檔案必須系統完整、準確可靠,反映工程真實情況,做到字跡清楚、圖面整潔、紙質優良、規格統一,各種鑒證手續完備。重大、重點工程必須同時移交工程聲像檔案。
4、竣工圖一般應由施工單位負責編制,并經工程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加蓋搣竣工圖攠章。
5、凡在本市市區新建、擴建、改建的各類建設工程,均須按本規定編制工程竣工檔案。
十三、建設單位應配備工程檔案管理人員并持城建檔案管理崗位資格證上崗。管理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若有變動時,應當同時辦理好工程檔案交接工作,防止檔案遺失。
十四、對于收集、整理、保管和管理城建檔案確有困難的建設單位,市城建檔案管理處(館)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為建設單位提供技術咨詢和服務。
十五、經開發后的城建檔案信息(包括地下管線信息),實行有償利用。價格標準由市物價部門核準,收取的費用列入專項資金,用于城建檔案信息開發工作。
十六、市城建檔案管理處(館)應當建立、健全科學的管理制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有關規定,做好檔案的接收、整理、保護、鑒定、保管、統計、保密、信息開發和提供利用等工作,逐步實現檔案管理規范化、標準化和現代化。
十七、城市建設檔案工作人員應忠于職守、維護史實、保守機密,具備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專業知識,并依法取得崗位資格證書。
十八、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在城建檔案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十九、移交的建設工程檔案應當符合《*市城建檔案進館技術標準》(見附件),不符合的,應當及時整改。
二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檔案管理法規、規定對違反城建檔案管理的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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