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意見

時間:2022-03-27 03: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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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把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作為緩解中小企業貸款難、擔保難等融資問題的重要抓手,逐步建立以縣、鄉鎮、工業集中發展區、特色工業小區及行業為主,多層次、寬領域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框架,縣級有關部門要積極扶持、引導、鼓勵組建多種形式的擔保機構服務于中小企業,積極引導擔保機構市場化運作、規范化管理,做到加快發展與加強管理、防范風險并重,著力推進全縣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服務體系的建設。

(二)基本原則。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要堅持促進發展與防范風險相結合;政策引導與市場化運作相結合;提供擔保與提升信用相結合;行業自律與適度競爭相結合;分類指導與扶優限劣相結合;重點突破與全面推進相結合的原則。

二、主要內容和目標

(一)主要內容。根據我縣實際,堅持以發展互助式會員制擔保機構為重點、商業性擔保機構和其他形式為補充的多元化構架。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由互助式會員制擔保機構、商業性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組成?;ブ綍T制擔保機構由會員企業出資組成,是對會員提供封閉式擔保貸款服務的非盈利擔保機構;商業性擔保機構由民間投資組建,是以盈利為主要目的的專業擔保機構。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組織形式可以是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團法人。擔保機構按《公司法》、《社團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依法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二)工作目標。建立健全全縣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服務體系。當前,我縣鼓勵發展會員制擔保機構。在“十一五’’期間,計劃培育各類擔保機構2—3家,注冊資本達到3000萬元以上。

(三)工作思路。先試點,后拓展,再穩步推進。今年,在我縣選擇有一定實力的中小企業開展互助式會員制擔保機構設立試點,商業性擔保機構可在縣內先期試點組建一家。先摸索組建和運作經驗,待運行正常后,再指導全面推廣。

三、落實各項扶持政策

(一)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對符合國家政策規定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經批準,享受營業稅免征3年,所得稅按15%征收的優惠政策。擔保機構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的1%提取風險準備金。風險準備金累計達到注冊資本金3O%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轉增資本金。擔保機構實際發生的代償損失,可按照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對享受減免稅收政策的擔保機構實施動態監管和信用績效評價。在享受減免稅期間,對信用績效評價不合格的擔保機構取消其享受減免稅資格并補繳部分已減免稅收。

(二)建立獎勵和風險補償機制。建立和完善擔保機構的資本金擴充、風險補償制度。擔保機構經批準設立后,由縣財政按照《*縣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財政補貼暫行辦法》給予支持。

(三)搭建服務平臺??h經濟和商務局負責做好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推介工作,積極爭取國家和省中小企業發展資金等專項資金支持。縣級相關部門依據自身職責職能,開展好擔保機構的信息咨詢、經濟交流、業務培訓、權益保護、風險防范、行業自律等各項服務。重點開展好擔保機構拓展業務、開發品種、創新模式、定期培訓和孵化等方面服務,全面提升擔保從業人員素質,并督促擔保機構加強內部管理、規范經營行為,完善各種規章制度,提高風險防范能力。

四、改善擔保環境

(一)營造良好的政務環境。擔保機構在開展業務過程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給予辦理查詢被擔保企業檔案資料中依法可公開的相關資料,如企業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登記、有限責任公司股份質押備案登記等;國土資源部門應依法給予辦理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建設部門應依法給予辦理在建工程、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的房地產抵押登記;公安車管部門應給予辦理車輛抵押登記;稅務部門應給予查詢被保企業納稅情況;縣金融機構應根據擔保機構《備案證》查詢被保企業貸款情況等。縣級相關管理部門都應積極做好協調落實工作,以優化擔保抵(質)押登記環境。

(二)切實為擔保機構開展業務創造有利條件。擔保機構開展擔保業務中涉及工商、房產、土地、車輛、設備和其他動產、股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等抵押物登記和出質登記,凡符合要求的,登記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為其辦理相關登記手續。擔保機構可以查詢、抄錄或復印與擔保合同和客戶有關的登記資料,登記部門要提供便利。

登記部門要簡化程序、提高效率,積極推進抵押物登記、出質登記的標準化和電子化,提高服務水平,降低登記成本。

同時,擔保機構辦理代償、清償、過戶等手續的費用,要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減免。在辦理有關登記手續過程中,有關部門不得指定評估機構對抵押物(質物)進行強制性評估,不得干預擔保機構正常開展業務。

縣級相關部門應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企業信用信息,支持擔保機構開展與擔保業務有關的信息查詢。條件成熟時要建立互聯互通機制,實現可公開企業信用信息與擔保業務信息的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

(三)提升企業信用水平,加強金融機構與擔保機構的合作互動。構建中小企業信用體系,規范企業財務制度,建立企業信用平臺,為擔保機構培育更多優質客戶。縣經濟和商務局、縣財辦要與人民銀行、銀監辦建立定期溝通機制,協調金融機構降低與擔保機構的合作門檻,確定合理的放大倍數,建立風險化解機制,全面推進會員制擔保機構的發展。

五、推進金融機構與擔保機構的合作

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離不開金融機構的大力支持。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金融機構應積極支持會員制擔保機構的發展。

(一)金融機構要積極參與和指導擔保機構的發展。積極與信用良好、運作規范、風險控制好且手續齊備的擔保機構合作,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積極主動與擔保機構開展合作,簽訂業務合作框架協議。配合擔保機構對企業的基本情況、經營狀況、資信等級、貸款用途、償債能力和措施等情況進行考察核實,實現信息共享。

(二)降低擔保機構的準入門檻。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我縣實際適當降低合作門檻,按照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全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意見(試行)》“設立縣(市、區)會員制擔保機構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的規定執行。

(三)確定合理的放大倍數,建立風險分擔機制,共同控制風險。金融機構在與擔保機構的合作中,應合理確定3—10倍的擔保放大倍數,并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建立風險分擔機制,共同防范風險。

(四)適當下浮貸款利率。與擔保機構合作的金融機構應按人民銀行利率管理規定對中小企業擔保貸款項目適當下浮貸款利率。

六、組織保障

(一)成立領導機構。為推動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縣委、縣政府決定成立*縣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名單附后),負責全縣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指導和推進。

(二)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建立擔保行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縣經濟和商務局牽頭、縣財政局、縣人民銀行、縣銀監辦等作為聯席會議成員單位。

(三)加強對擔保機構的管理、指導和服務。加強對擔保機構經營的管理和指導。督促擔保機構加強內部管理,規范經營行為,完善各種規章制度,努力提高經營水平和防控風險能力。要建立健全擔保機構的信用評級制度,督促擔保機構到有資質的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并將信用等級向社會公布。根據實際情況對擔保機構實行備案管理,全面掌握擔保機構經營狀況,及時跟蹤指導。

(四)加快擔保行業自律組織建設??h經濟和商務局要指導擔保機構,積極參加各級擔保行業自律組織開展的面向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信息咨詢、經驗交流、業務培訓、行業統計、權益保護、行業自律及對外交流等活動,切實推進擔保機構自身建設和文化建設,促進擔保機構持續健康發展和全縣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建設。

七、各部門工作職責

(一)縣經濟和商務局:負責擔保機構的業務指導、行業監管,負責擬定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服務體系建設實施意見。

(二)縣財政局:負責擔保機構的財務監管,強化擔保機構風險管理和控制。

(三)縣人民銀行、縣財辦:負責協調金融機構和擔保機構的關系,提供金融政策咨詢服務等。

(四)縣銀監辦:負責對金融機構和擔保機構設立,運作過程中的指導和監管工作。

(五)縣工商局:負責依照《擔保法》規定做好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和以非上市公司的股權登記質押的登記管理工作。

(六)縣國土資源局:負責落實以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法定登記權證法律文書的相關管理辦法和規定。

(七)縣規劃建設局:負責落實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和在建工程抵押的相關管理辦法和規定。

(八)縣公安局:負責落實以車輛抵押的法定登記核發車輛證照的相關具體管理辦法和規定。

(九)縣司法局:指導監督公證機關依法辦理抵押登記合同和擔保合同公證,為擔保機構提供優質高效的公證服務。

(十)縣地稅局、縣國稅局:負責落實營業稅、所得稅有關扶持優惠政策的具體辦法和規定。

(十一)縣工商聯:負責政策宣傳以及與各商會及行業協會的信息溝通,提出有關政策建議和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