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教師管理工作意見
時間:2022-04-22 04:36:00
導語:關于教師管理工作意見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關于教師編制管理;關于教師工資發放管理;關于教師調配、學習進修和病事假管理;加大責任追究進行講述。其中,主要包括:全市中小學機構編制由市機構編制部門核定、中小學機構編制管理遵循教育教學規律、全市中小學需新增公辦教師、中小學教師脫崗、調出、退休、病退、死亡等情況,由市教育局每月25日向市編辦報送一次、嚴格控制學校教師編制中行政后勤人員所占比例、中小學的工作機構和領導崗位根據類別、規模和管理工作任務設置、教師工資發放原則、教師工資統發項目、教師工資統發實行“編辦核編、人事核標、財政核資、直接支付、銀行”的辦法、教師工資發放流程、教師工作單位調整后的工資管理、教師學習、病休期間等工資管理、教師工資增資管理、建立教師工資統發季報制度、教師調配必須在學校核定的編制內進行,不得超編調配教師、嚴禁城區初中、小學借用農村教師、加強代課教師和臨時工管理、教師脫產學習進修要嚴格審批程序、對男年滿58周歲、女年滿53周歲,身體較差,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教師經市教育局審批后可以內退、從嚴控制職工從事勤工儉學,專任教師不允許從事勤工儉學、嚴格請假制度、對不按本意見實施管理的有關單位實行責任追究,由有權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黨紀政紀予以處理、對違反機構編制管理的違法違規行為,由監察機關、機構編制部門依據《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暫行規定》的規定予以處理、對違反工資發放管理的違法違規行為,由財政部門依據財經法規予以處理、對違反本意見規定的行為,采取下列處理措施、機構編制部門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超編制限額審批教師編制、人事部門不按程序辦理教師錄用、調配、核定工資手續的、財政部門擅自為無編、超編人員或非財政供養人員核撥經費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及所屬學校有下列行為的,按本意見第二十五條第1、2、3、4、5項的規定處理等,具體材料請詳見:
各鎮鄉人民政府,城區辦事處,管理區委員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教育法》、《教師法》,進一步加強教師(含職工,下同)管理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和法制化,努力建設一支政治素質過硬、專業知識扎實、師德高尚、結構合理、相對穩定的教師隊伍,促進教育事業的持續健康發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現就加強教師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關于教師編制管理
(一)全市中小學機構編制由市機構編制部門核定;市教育部門負責所屬學校機構編制的日常管理工作;市財政部門根據編制員額核定教育預算額度。
(二)中小學機構編制管理遵循教育教學規律,堅持精簡、高效、規范的原則,根據《湖北省中小學機構編制管理暫行辦法》,以當年核定的實有學生數和班級數為依據,繼續實行小學按生配師(師生比為1:21.6),初、高中按班配師(初中每班配教師3.5名,高中每班配教師4名)的標準核定教師編制,另外適當安排一定編制用于教師脫產進修、病休等。各中小學通過定編、定員、定責和定工作量,開展教師聘任工作。
(三)全市中小學需新增公辦教師,由市教育部門會同編制部門對當年生源異動情況進行評估,如確需新增教師由教育部門向編制部門報送增編報告。經市編委審批后,由教育部門會同人事部門按“凡進必考”的有關規定辦理招聘(考)教師事宜。全市教育系統新錄用人員一律實行人事和合同聘用制,聘用期間由市級財政和教師個人按規定承擔社會保險費用。對因學生減少導致教師富余的,應相應調減教師編制并減少人員。
(四)中小學教師脫崗、調出、退休、病退、死亡等情況,由市教育局每月25日向市編辦報送一次,市編辦負責辦理教師編制核銷手續并將相關情況抄送市財政局。
(五)嚴格控制學校教師編制中行政后勤人員所占比例。專任教師在高中、初中不低于90%,小學不低于95%,其他各類人員的崗位設置由學校按職位分類、因事設崗、專兼結合、一人多崗的原則合理確定。學校后勤服務工作要逐步實行社會化。
(六)中小學的工作機構和領導崗位根據類別、規模和管理工作任務設置。
1、鄉鎮中心學校負責所在鄉鎮中小學教育教學管理工作。
2、普通中學(含高中、初中)一般配備校長1人,副校長1-2人;24個教學班以上的學校可增配副校長1人。普通中學工作機構設辦公室、教導室、政教室、總務室(財務室)。各工作機構可配備主任1人;24個教學班以上的可增配教導室副主任、政教室副主任、總務室(財務室)副主任各1人。
3、完全小學配校長1人,副校長1-2人;24個教學班以上的學??稍雠涓毙iL1人。完全小學工作機構設教導室、政教室、總務室(財務室),各工作機構可配主任1人;其中12個教學班以下的小學只設管理崗位,不設工作機構,可配備教導主任、政教主任和總務(財務)主任各1人。
4、中小學基層黨組織和群眾團體按有關章程和規定設立。學校行政管理人員及黨組織、工會、共青團、少先隊組織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可以一人多崗、專兼結合、相互兼職。
二、關于教師工資發放管理
(七)教師工資發放原則
1、定編定員原則。嚴格按編制部門核定的人員編制發放工資。
2、定項定標原則。嚴格執行《湖北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實施意見》(鄂人〔2006〕18號)以及其他中央和省規定的津貼補貼項目。
3、直接支付原則。教師工資直達教師個人工資卡。
(八)教師工資統發項目
1、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薪級工資以及提高10%部分。
2、績效工資:①依據省財政廳、省教育廳鄂財教發〔2007〕57號文件,對農村義務教育階段教師發放的績效考核補貼。②規范后納入績效工資范圍的津貼補貼。
3、人事部、財政部人發〔2002〕7號文件規定的事業單位人員津貼、補貼:教齡津貼、中小學班主任津貼、特級教師津貼、特教津貼。
4、國家政策調整后其它新增加項目。
(九)教師工資統發實行“編辦核編、人事核標、財政核資、直接支付、銀行”的辦法。
(十)教師工資發放流程
1、每月5日前,各鄉、鎮、辦事處、管理區中心學校和市直學校根據市編辦核準的人數(以市編辦制發的編制簿為依據)、市人事局核準的工資標準編報轄區內教師工資花名冊送市教育局審核。
2、每月25日前市教育局匯總全市教師工資計劃后向財政局列報下月的各學校工資用款計劃。
3、市財政局審核教育局教師工資用款計劃,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要求,通過銀行將教師工資直接發放到教師工資卡。
(十一)教師工作單位調整后的工資管理
教師工作單位調整應根據*市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教育系統編制和工資統發管理意見》(洪政辦發〔2003〕11號)中有關人員調動問題的政策辦理。教師調出市外,市教育局應于當月向市編辦報告核銷其編制,財政局根據編制調整情況停發調出教師工資。市內學校之間調動的,每年10月份辦理一次。鄉、鎮、辦事處、管理區之間,鄉、鎮、辦事處、管理區與市直學校之間,市直學校之間的教師調動,由市教育局提供市編辦同意教師異動的批復和編制簿,報財政局審核后辦理預算指標調整。
(十二)教師學習、病休期間等工資管理
1、教師脫產進修學習由市教育局審批后于當月報市編辦、財政局備案。市財政局對脫產學習人員學習期間停發工資,對經批準的脫產進修學習人員每月發放400元生活費。
2、教師病休參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規定》(國發〔1981〕51號)辦理。
3、因病或意外死亡的教師,其一次性撫恤金、安葬費和遺屬困難補助由市人事局審批、市財政局核發。
(十三)教師工資增資管理
教師正常增加薪級、崗位變動調整工資、增加教齡、離退休人員增加離退休費,經市人事局審批后由市教育局統一報財政局審核,每年12月底調整一次。
(十四)建立教師工資統發季報制度。市財政局負責將各地上報的人員及工資情況與市教育局編報的人員及工資情況進行核對。發現二者不符時,應當月核查調整。核查必須做到教師本人、身份證、工資卡三相符,并由教師本人簽字。
三、關于教師調配、學習進修和病事假管理
(十五)教師調配必須在學校核定的編制內進行,不得超編調配教師。要堅持順向流動原則調配教師,即教師由超編單位流向缺編單位,城鎮流向農村。教師調動要嚴格程序和審批權限,經個人申請、調出調入單位簽署意見、市編辦審批用編計劃后,由市教育局按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十六)嚴禁城區初中、小學借用農村教師。高中學校確因工作需要借用教師,由市教育局考核審批后,將審批意見分別報市編辦、市人事局、市財政局備案。擅自借用教師的,追究雙方單位負責人責任,對借用教師由財政局臨時停發工資直至其返回原單位工作。
(十七)加強代課教師和臨時工管理。各學校不得私自聘請代課教師和臨時工。確屬工作需要,必須在編制范圍內聘用,并報市編辦、市人事局、財政局備案。
(十八)教師脫產學習進修要嚴格審批程序。脫產學習進修由教師個人申請、學校同意后報市教育局審批。凡超專業范圍、超規定學歷或工作未滿五年的,不得脫產學習進修。未履行審批手續、擅自脫產進修的教師視同自動離職處理。教師脫產進修取得相應學歷后應回原單位工作,繼續工作不滿五年者原則上不得申請調動。
(十九)對男年滿58周歲、女年滿53周歲,身體較差,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教師經市教育局審批后可以內退。內退期間,其工資按統發工資的75%發放。市委管理的副科級以上的干部改任非領導職務或者不再繼續聘任的,原則上應從事教育教學工作或安排適當工作,不再實行干部退養制度。
(二十)從嚴控制職工從事勤工儉學,專任教師不允許從事勤工儉學。從事勤工儉學的必須由本人書面申請、學校同意并公示后報市教育局審批。未經審批的一律按自動離職處理。勤工儉學人員在勤工儉學期間,不發工資,不享受學校的各種福利,并每年向學校繳納3000元管理費。勤工儉學期限為1—3年。市教育局應將批復的勤工儉學人員名單報市編辦、市財政局備案。
(二十一)嚴格請假制度。
1、教師事假、病假、婚假、產假等都必須履行報批手續。
2、無故不上班超過三個月者,根據《湖北省公辦教師管理暫行條例規定》(鄂教人〔1998〕385號)按自動離職處理。
四、加大責任追究
(二十二)對不按本意見實施管理的有關單位實行責任追究,由有權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黨紀政紀予以處理。
(二十三)對違反機構編制管理的違法違規行為,由監察機關、機構編制部門依據《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暫行規定》的規定予以處理。
(二十四)對違反工資發放管理的違法違規行為,由財政部門依據財經法規予以處理。
(二十五)對違反本意見規定的行為,采取下列處理措施:
1、通報批評;
2、建議改正或者限期糾正;
3、予以糾正;
4、對無編、超編人員不予核撥經費,停發脫崗、調出等人員的經費;
5、對情節嚴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監察對象的,由監察機關處理;不屬于監察對象的,由任免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二十六)機構編制部門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超編制限額審批教師編制、違反規定核定領導職數,以及其他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行為。按本意見第二十五條第1、2、3、5項的規定處理。
(二十七)人事部門不按程序辦理教師錄用、調配、核定工資手續的,按本意見第二十五條第1、2、3、5項的規定處理。
(二十八)財政部門擅自為無編、超編人員或非財政供養人員核撥經費的,對應停發工資的人員未及時停發工資的,按本意見第二十五條第1、2、3、5項的規定處理。
(二十九)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及所屬學校有下列行為的,按本意見第二十五條第1、2、3、4、5項的規定處理。
(1)擅自超過核定的編制使用工作人員的;
(2)超職數配備學校領導職數,擅自設立內設機構的;
(3)超編制限額調配財政供養人員,為無編、超編人員核撥經費或者辦理錄用、調任、社會保險等手續的;
(4)以虛報人員等方式占用編制并冒用財政資金的,對脫崗、調出等人員情況虛報瞞報或查處不及時的;
(5)人員編制、工資發放等統計信息失實或者不按規定報送備案的。
(三十)意見自之日起施行。
- 上一篇:有線電視數字化轉換工作意見
- 下一篇:把握公共管理學發展拓寬政策科學研究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