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建設防空地下室管理意見
時間:2022-02-09 02: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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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府各部門:
為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進一步規范和加強結合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簡稱“結建”)工作,現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結建范圍
在本縣城市規劃區內,除軍事設施、廠房及構筑物、集體土地上的農民建房以外的城市民用建筑都應修建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簡稱防空地下室)。
二、結建標準
在結建范圍內新建民用建筑,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統稱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其建設標準如下:
⑴新建10層(含)以上或者基礎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層建筑面積修建6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⑵新建除(1)款規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總建筑面積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物面積的2-3%修建6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⑶城東新區、七星新區、高新技術園區除(1)款規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一律按照一次性規劃地面建筑面積的2-3%結建6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⑷新建和危房翻新除(1)款規定以外的居民住宅(不包括集體土地上的農民建房以及農改居建筑),按照地面首層建筑面積修建6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⑸對8月1日前企業因產業調整需要(政府要求限期搬遷),并通過政策性置換取得的土地,在該土地權屬、地類、使用權面積等未發生變更的情況下,新建民用建筑不結建人防地下室而繳納人防易地建設費的項目,可暫按縣府辦3月21日第83號抄告單確定標準的50%繳納人防易地建設費。
⑹新建民用建筑結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級和戰時用途由縣人防部門確定。
三、結建審批
⑴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前,須先辦理人民防空“結建”政策審批手續。未經縣人防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規劃、建設主管部門不得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工程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不得組織開工。
⑵縣人防部門要依據《*縣人防建設總體規劃》,向建設單位提出該項目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繳納人防易地建設費的具體意見,及時抄送縣規劃部門,縣規劃部門在該項目《建設項目規劃設計要求通知書》中寫明“按照人防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⑶建設單位應將經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合格并簽章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圖、審查報告等資料報縣人防部門審查。對防空地下室設計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設計規范》的項目,縣人防部門要及時辦理“結建”手續;對因地質條件限制等原因造成防空地下室設計不符合規范的項目,縣人防部門要在建設單位依法繳納人防易地建設費后,及時辦理“結建”手續,縣人防部門將《建設項目人防審批情況表》抄送縣規劃、房產登記部門。房產登記部門對未收到《建設項目人防審批情況表》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不得發給該項目的《商品房預售證》。
四、結建驗收
⑴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后必須進行人防專項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⑵結建人防地下室的建設項目竣工后,縣人防部門要及時組織人防專項驗收,未通過人防專項驗收的項目不得組織項目竣工驗收。人防專項驗收合格的,縣人防部門發給《人防工程專項驗收合格證》;驗收不合格的,經限期整改達到規范要求的,縣人防部門發給《人防工程專項驗收合格證》;無法整改的,在建設單位補繳人防易地建設費后,縣人防部門出具人防易地建設費補繳手續。
新建民用建筑結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積由縣人防部門確定。
⑶未結建人防地下室的建設項目竣工后,縣人防部門應參加規劃部門組織的規劃驗收。因建設項目實際建設主要經濟技術指標超過規劃部門允許的合理誤差,造成應建人防面積增加的,以及建筑實際用途與審批情況不相符的,建設單位都要根椐人防結建政策要求補繳人防易地建設費。未經縣人防部門同意,建設項目不能通過規劃驗收。
⑷未取得縣人防部門出具《建設項目人防驗收證明》的建設項目,房產登記部門不得發給產權證,建筑業管理部門不能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建設部門不能出具檔案認可文件。
五、有關要求
⑴提高認識。人民防空是國防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現代城市建設的重要內容,是利國利民的社會公益事業。依法開展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增強城市人民防空能力,有利于增加城市人員與物資掩蔽面積,更好地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⑵加強協調。對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縣人防部門要會同發改、建設、規劃等部門,切實抓好防空地下室的規劃、設計、施工、竣工驗收等工作。建設、規劃、建筑業管理等部門要認真按照政策規定,各司其職,加強配合,把好建設項目結建工程的審批、設計、施工、竣工驗收等環節。
⑶嚴格實施??h人防部門要按本意見規定,切實抓好結建工作;建設、規劃、建筑業管理等部門要積極做好相關工作;項目建設單位應按本意見規定做好建設項目結建工作,未按規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縣人防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作出處罰。
⑷本意見與《*縣結合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若干規定》一并執行,《*縣結合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若干規定》與本意見不相符的,以本意見為準。
⑸本意見由縣人防辦負責解釋,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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