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生委扶助制度落實意見

時間:2022-02-09 02: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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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生委扶助制度落實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中共中央關于全面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決定》,根據《國家人口計生委財政部關于印發全國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特別扶助制度試點方案的通知》、《*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口計生委省財政廳關于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和《省人口計生委省財政廳關于印發*省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現就我縣實行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以下簡稱特別扶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實行特別扶助制度的重要意義

人口問題始終是制約我國協調可持續發展的重大問題,是影響經濟社會發展的關鍵因素。20世紀70年代以來,我縣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有效地遏制了人口的過快增長,實現了人口再生產類型的歷史性轉變,為我縣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作出了突出貢獻。新時期的人口問題更加復雜,要采取更切實有效的措施,努力解決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為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創造良好的人口環境。

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是我國實行計劃生育政策以來形成的特殊群體,是社會廣泛關注的特殊計劃生育家庭。建立和實施特別扶助制度,是完善和發展人口和計劃生育政策,全面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具體實踐。實施這項制度,有利于緩解特殊計劃生育家庭的實際困難,使他們精神上獲得慰藉,生活上得到幫助:有利于促進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導向轉變,更好地體現我國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以人為本的政策理念,進一步激發廣大人民群眾自覺實行計劃生育的積極性;有利于完善社會保障制度,通過率先解決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難,逐步擴大社會保障覆蓋面,更好地體現社會公平。因此,要充分認識建立和實施特別扶助制度的重要意義,把這件事關廣大群眾家庭幸福和社會和諧的大事落到實處。

二、特別扶助制度的基本原則

實施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一政策,嚴格控制。縣人口計生局根據國家人口計生委的有關政策解釋和省人口計生委制定的扶助對象確認的具體政策嚴格執行,確保政策的一致性。

(二)公開透明,公平公正。嚴格確認程序,通過本人申請、逐級審核、張榜公布、群眾舉報、社會監督等措施,確保政策執行的公平性。

(三)直接扶助,到戶到人。依托現有渠道直接發放扶助金,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截留挪用、虛報冒領扶助金等違規行為。

(四)健全機制,逐步完善。制訂配套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特別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務和監督機制。

(五)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把實施特別扶助制度與計劃生育公益制度以及開展“幸福工程”、“生育關懷”等活動結合起來,形成扶貧濟困的良好社會風尚。

三、特別扶助制度的主要內容

特別扶助制度是為了完善人口和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政策體系,解決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難,更有效地落實人口和計劃生育基本國策,針對獨生子女家庭所做的一項基本制度安排。

(一)扶助對象基本條件

特別扶助制度扶助的對象是:我縣城鎮和農村獨生子女死亡或傷、病殘后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對象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滿49周歲。

3、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

4、現無存活子女或獨生子女被依法鑒定為殘疾(傷病殘達到三級以上)。

符合上述條件的對象,由政府發放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金。因喪偶或離婚的單親家庭,男方或女方須年滿49周歲領取扶助金。扶助對象再生育或合法收養子女后,中止領取扶助金。

扶助對象確認條件的具體政策解釋由縣人口計生局根據浙人口計生委59號文件精神執行。

(二)扶助對象確認程序

1、本人提出申請;

2、村(居)委會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資格初審;

3、縣人口計生部門審批并公示;

4、報市和省人口計生部門備案。

獨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鎮(鄉)級以上醫療機構或公安機關或戶口所在地村(居)委會出具的死亡證明;獨生子女殘疾的,需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證》,等級為三級以上。

(三)扶助標準及發放方式

對符合上述條件的獨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養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給予每人每月15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為止;獨生子女傷、病殘后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給予每人每月12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復為止。

對于符合條件而以前未享受的。在開展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請人家庭收入時,扶助金不計入其家庭收入;取得扶助金的“五保戶”不影響其原有待遇。

扶助金一年發放一次,采取一人一卡(存折)的方式,直接發給扶助對象。發放機構根據縣人口計生部門提供的扶助對象名冊和身份證號碼為每一個對象開設一個扶助金個人賬戶,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扶助金劃入每個對象的個人賬戶。

(四)經費來源

除省財政負擔部分外,扶助經費由縣財政負擔。

(五)特別扶助制度與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計劃生育公益金等制度銜接

特別扶助制度與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相交叉扶助對象,其扶助金發放標準就高不就低。對于目前已享受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獨生子女傷殘或死亡的對象,按照本方案規定相應提高扶助標準;對于符合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基本條件的農村對象,年齡達到60周歲以后,仍繼續執行本方案規定,不再重復執行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

對于獨生子女傷殘或死亡而女方尚未達到49周歲的家庭,應結合計劃生育公益金制度,通過多種形式給予幫助。符合再生育條件的,人口計生部門要積極開展生殖健康咨詢和指導,及時幫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實現再生育。

四、特別扶助制度的實施步驟

是特別扶助制度實施的起始之年,我縣的實施工作進度原則上按以下要求進行。7-8月,出臺政策文件、開展宣傳培訓、調查摸底等準備工作;9月,完成個人申請、鎮鄉(街道)村兩級初審;10月,完成審批并將個案及匯總信息逐級上報市和省人口計生委;11月,發放機構為特別扶助對象建立個人賬戶、省下達補助經費;12月,完成特別扶助金的發放和總結工作。

特別扶助制度實施作為經常性工作,原則上與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實施工作同步進行。

五、特別扶助制度的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特別扶助制度的組織實施要與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結合起來??h人口計生局、縣財政局聯合成立特別扶助制度實施工作領導小組,并在縣人口計生局設立辦公室,負責對全縣特別扶助制度實施工作的協調指導。各鎮鄉(街道)要切實加強領導,把特別扶助制度的實施擺上工作日程,確保制度落到實處。

(二)明確部門職責。人口計生部門負責扶助對象的資格確認、政策解釋、數據匯總、建立相關數據庫和信息監控等工作;財政部門負責扶助資金預算、決算,建立扶助資金財政專戶,確保專項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并進行嚴格的監督管理;委托發放機構負責將扶助金及時足額發放到戶到人。要建立資格確認、資金管理、資金發放和社會監督四個環節相互銜接、相互制約的制度運行機制。公安、衛生部門和殘聯要配合做好對扶助對象確認過程中的相關工作;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部門要配合做好特別扶助制度和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的銜接;宣傳部門要加大正面宣傳引導力度,增加政策執行的社會影響力;監察、審計部門要定期對扶助對象確認、資金配套、資金發放、制度運行等情況進行監督審查。

(三)加強監督檢查。人口計生、財政等部門要建立相應檢查監督和定期評估制度,組織力量對扶助金的發放和管理情況定期進行績效考評。要建立村務公開和舉報制度,利用多種形式對特別扶助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對實施過程中出現重大問題、造成社會影響的,及時追究有關領導及相關部門的責任。對發現有虛報、冒領、克扣、貪污、挪用、擠占扶助資金等行為的單位和個人,要嚴肅查處,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