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采伐整改意見
時間:2022-02-11 11:38:00
導語:林木采伐整改意見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為貫徹實施《浙江省森林管理條例》、《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辦法》、《浙江省松材線蟲病防治條例》、《浙江省公益林管理辦法》,規范依法行政許可程序,有效地保護和利用森林資源,結合《浙江省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試點方案》和我市林木采伐管理的實際,制訂如下意見:
一、凡采伐(包括采挖,下同)林木(包括毛竹,下同),必須申請林木采伐許可證,按許可證規定進行采伐,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二、嚴格執行限額采伐,但四旁樹、有防護功能的林帶、片林、農田(地)因調整種植結構而營造的林木,不納入采伐限額管理。對年度采伐限額實行總量控制,不細分采伐類型、消耗結構和林分起源。采伐限額不跨年度使用。
三、采伐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撫育采伐,采伐強度不大于伐前林分蓄積的40%,伐后林分郁閉度不小于0.5;(二)主伐中的擇伐,采伐強度不大于伐前林分蓄積的40%;(三)間伐,一次采伐面積應在5公頃以內;坡度在35度以下的林分,一次采伐面積可擴大到20公頃。
四、加強重點生態公益林和天然闊葉林的管理。要依法保護、嚴格管理重點生態公益林和天然闊葉林,重點生態公益林和天然闊葉林禁止商品性采伐,除林地征占用、自然災害受災木清理和建設生物防火帶外,不得進行間伐,一般也不進行撫育采伐和更新采伐。
公益林有下列情形可以進行更新采伐,但采伐強度不得超過伐前林分蓄積的25%,且一次連片采伐面積不得超過1公頃:
(一)主要樹種平均年齡達到成熟林的;
(二)瀕死木超過30%的;
(三)樹種結構單一,需要進行改造的針葉純林。
公益林林木的撫育采伐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林分過密、生態保護功能衰退的,采伐強度不得超過伐前林分蓄積的15%,伐后郁閉度不得低于0.7;
(二)竹類的采伐量不得超過當年新竹量,伐后郁閉度不得低于0.7,竹林中的林木不得采伐。
禁止在重點生態公益林進行開墾、采石、挖沙、取土、筑墳等損壞重點生態公益林的行為。
五、禁止在下列林種或區域內采挖林木:
(一)林地土壤石礫含量大或容易引起泥石流的區域;
(二)坡度大于35度;
(三)土層瘠薄、采挖后植被難以恢復的地類;
(四)灌木林地;
(五)防護林、特種用途林。
六、松材線蟲疫區嚴禁擅自采伐松木。疫區內已發生松材線蟲病的鄉鎮嚴禁商品材采伐(含轄區內企業所有的林木,下同)。未發生疫情的鄉鎮需進行商品材采伐的,須經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批,并在所在地林業主管部門的監督下進行。采伐下來的松木商品材,要在當地森檢機構的指導下,經除害處理,開具《植物檢疫證書》,并征得調入地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調運。疫區內生產、銷售、加工、使用、運輸木材的單位和個人要開展檢查,嚴禁木材加工企業和個人非法經營和加工利用疫木。
七、林木采伐證辦證程序:
1.林木采伐的單位或個人提出書面申請;
2.村集中統一提交采伐書面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查明林權證,核實本鄉鎮、街道采伐指標使用數量,注明是否屬生態公益林范圍,經林業干部審核、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并加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公章后,做好審批臺帳,按權限開展采伐作業設計;
3.按要求進行伐前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天;
4.受理申請材料。申請材料由市行政服務中心林業窗口受理;
5.發證。由服務中心林業窗口發證員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
6.發證員填寫《憑證采伐承諾書》,經承諾人核對、簽名或蓋印后,由林業窗口保管歸檔。
7.林業窗口將所發的采伐證情況在7個工作日內告知鄉鎮林技人員。
八、申請采伐許可證應當提交的材料:
(一)林木采伐申請表。林木采伐許可證由林權所有者申領;委托他人申領的,應提交申請人的委托書。
(二)林權證。林木采伐轉讓的,還需提交林木采伐轉讓協議和萬分之一地圖(復印件),地圖由林木采伐作業設計人員提供并簽名。林木采伐轉讓須經林業局審查同意。
(三)伐前公示證明材料。凡是單位或個人采伐林木,必須進行林木采伐公示。由伐區所在村村民委員會負責公示,應把采伐地點、四至范圍、樹種、面積等內容在采伐地點所在地行政村或自然村的村務公開欄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天。在申請采伐時,須提交2人以上簽名且村民委員會蓋章證明其已經采伐公示的書面材料。
(四)林木采伐作業設計書。單位、個人采伐林木,由采伐單位(個人)委托林業技術人員進行作業設計。四旁樹、有防護功能的林帶、片林、農田(地)因調整種植結構而營造的林木采伐,以及擇伐蓄積20立方米以下的和公益林中的毛竹林采伐可以委托鄉鎮、街道林技人員簡易設計。其他方式的采伐,包括擇伐20立方米及以上的由林技推廣中心設計,但當地鄉鎮(街道)、國有林場林業干部應參與設計并簽名。采伐作業設計(包括標注采伐區域的萬分之一地形圖復印件)共4份。如申請報告與林木采伐作業設計書的內容不一致的,以設計書為準。
(五)其他有關材料:
1.林木采伐跡地更新造林協議書。申請皆伐的,提交林木采伐單位或個人與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訂立的采伐跡地造林更新協議。
2.采伐插花山的林木,提交山林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審核意見。
3.屬森林火災受害林木的,提交市防火辦出具的火災證明材料,屬修建森林防火隔離帶的,提交批準的建設規劃文件。
4.屬森林病蟲害林木的,提交市森林病蟲防治檢疫站出具的證明材料,屬修建森林病蟲害防治隔離帶,提交批準的《危險性森林病蟲害綜合治理總體方案》。
5.征占用林地、臨時使用林地或森林經營單位在所經營的林地范圍內修筑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的,提交《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
6.因特殊情況需采伐珍貴樹木、名木古樹的,應提交省、市林業主管部門批復的《林木采伐審批書》。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
(一)提交的相關文件內容不齊全或不實的;
(二)上年度采伐跡地、火燒跡地、森林病蟲害除治跡地更新造林任務未完成的;
(三)防護林、特種用途林以及其它林種的幼林內進行非撫育或非更新性質林木采伐的。
(四)未取得森林、林木、林地權屬證書,山林權屬不清或者其權屬有爭議的;
(五)因征占用林地采伐,未取得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
(六)火災、病蟲害等受損的林木沒有證明材料的;
(七)上年度發生重大濫伐案件、森林火災或者大面積嚴重森林病蟲害,未采取預防和改進措施的;
(八)年度森林采伐限額指標或者木材生產計劃指標已用完的;
以上1至8項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國有林場審核把關。
(九)其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允許采伐的。
十、采伐單位和個人在領到采伐許可證后,應認真詳細閱讀采伐許可證內容,并按許可證規定的內容組織采伐。
十一、采伐林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邊采伐、邊檢尺,自覺接受監督人員的檢查,并填寫“林木采伐檢尺登記表”,在采伐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中止采伐:
(一)雖未達到林木采伐許可證核定的面積或株數,但已達到核定蓄積(材積)的;
(二)雖未達到林木采伐許可證核定的蓄積(材積),但已達到核定面積或株數的。
實行皆伐作業的,以面積控制為主。對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四至范圍內已采伐林木數量超過采伐許可證核定采伐量的,采伐申請者可在原采伐許可證有效期內提出增加采伐數量的申請,經市林業局審核,按實際采伐量核銷采伐限額指標,并辦理相應數量的林木采伐許可證。對同一年度內數塊相鄰伐區的采伐,可視作“一次采伐”。
實行擇伐、撫育采伐作業的,以蓄積控制為主。對人工林也可以采伐株數控制,由采伐蓄積量換算成采伐株數。對實際采伐量超過采伐許可證核定數量的,采伐申請者應聘請除原設計人員外的林業設計資質單位(人員)對其采伐地點、林種、面積、方式、強度等是否符合設計要求進行鑒定,并提供書面鑒定意見;對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四至范圍內,符合伐后林木保留株數或伐后林分郁閉度設計要求,林木分布均勻,不開“天窗”的,采伐申請者可在原采伐許可證有效期內提出增加采伐數量的申請,經市林業局審核,按實際采伐量核銷采伐限額指標,并辦理相應數量的林木采伐許可證。
十二、應當加強林木采伐的監督檢查,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派員參加伐中現場監督檢查。采伐單位或個人應在伐后3日內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伐后驗收,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日內組織驗收。采伐蓄積在50立方米及以上的,市林業局將組織抽查。
驗收人員應對采伐情況逐項進行實地檢查驗收,并填寫《林木采伐驗收表》,在驗收后7日內將《林木采伐驗收表》交市林業局林政科。
發現有違法采伐情況的,應立即向市森林公安局報告。
十三、對無林木采伐許可證或未按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采伐林木的行為,應當依法予以查處,不得補辦林木采伐許可證。
十四、加強科學經營管理指導,探索建立森林可持續經營管理的新體系。一是編制市級森林可持續經營規劃,形成森林可持續經營的基本構架。二是在市級森林可持續經營規劃的總體框架下,按照廣大林農能接受,市林業局可操作的具體實施簡易實用的原則,加快編制森林經營方案,落實小班經營管理。三是根據森林可持續發展的特點,開發相應的森林可持續經營模式。
十五、本意見自之日起生效,之前有關規定與本意見不符的,以本意見為準。
- 上一篇:職業教育功利化的現象探索
- 下一篇:會計行為的激勵與約束綜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