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處置意見

時間:2022-02-15 10: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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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處置意見

為及時有效調處醫療糾紛,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重要作用,根據國務院《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司法部《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財政部、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的意見》、《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省司法廳、省衛生廳關于推進人民調解化解醫患糾紛工作的意見》和《*市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置暫行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建立*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并講如下工作意見。

一、建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人民調解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制度,是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的“第一道防線”和長效機制。目前,我市醫療糾紛逐年增多、醫患矛盾突出、解決糾紛難度不斷加大,影響了正常醫療工作秩序和社會的和諧穩定。建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是運用人民調解手段預防和化解醫患矛盾糾紛,構建和諧醫患關系,建設“平安*”的現實要求,是實踐科學發展觀,維護社會穩定的工作舉措。

二、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的組織機構及主要職能

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醫調會)由若干名專職人民調解員、兼職人民調解員組成,屬人民調解專業性組織,在市司法局指導管理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及社會公德開展醫療糾紛調解工作。醫調會主要工作職責是:接受醫患雙方的申請對醫患糾紛進行調解;及時排查發現醫患糾紛隱患,向有關部門反饋情況,講防范的意見建議;主動介入調解有可能激化、演化為群體性事件的醫患糾紛;接受當事人法律、醫療方面知識的咨詢等。

醫調會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專職調解員若干名,專職從事醫療糾紛調解工作,在各鄉鎮(街道)和有關部門中聘請兼職調解員若干名,根據調解需要協助工作。聘請一定數量的醫學、法律專家,建立醫學、法律專家庫,主要職責是為調解工作提供專業技術及法律咨詢服務。醫學專家庫由市衛生局推薦相關專業醫學專家組成,法律專家庫由市司法局推薦資深法律人才組成。建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指導委員會,由市司法局、衛生局和法院負責人、專家組成,負責對醫調會的業務指導和工作考核。

醫調會辦公地點按照方便群眾、便利工作的原則設置,醫調會工作經費和調解員工資、專家補貼經費,按照《財政部、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的意見》精神,由市財政予以保障;醫調會調解員的推薦、招聘、培訓、業務管理、考核、指導等由市司法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實施;醫調會調解員因調解工作需要調閱檔案、詢問相關人員、咨詢專家意見等正當權利應得到保障。

三、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的工作方式

(一)受理調解:醫療糾紛發生后,醫患雙方可以向醫調會申請調解,符合受理條件的,醫調會應當及時受理,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對于疑難重大醫療糾紛,可邀請相關專業醫學、法律專家咨詢論證,確定調解方案并開展調解。

(二)受托調解:醫調會可根據需要和相關規定,接受市衛生局、法院委托的醫療糾紛(案件)并開展調解。

(三)協助調解:醫調會可接受市衛生局、醫療糾紛發生地鄉鎮(街道)調委會邀請,協助調解;醫調會根據調解工作需要,可邀請兼職調解員協助調解,也可由當事人指定1名兼職調解員協助調解(兼職調解員的指定遵循回避制度)。

醫調會應在糾紛受理調解之日起1個月之內調結,到期未達成協議的,視為調解不成(雙方當事人同意延期的除外);調解不成的,醫調會應當正確引導當事人通過訴訟渠道解決糾紛。

四、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建立醫調會是為緩解醫患矛盾,構建和諧醫患關系,保證社會安全穩定的一項工作舉措,各相關部門要切實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積極探索,勇于實踐。

(二)抓緊時間,精心準備。各相關部門要立即著手組建醫調會,設立調解室,聘請醫學、法律咨詢專家,配齊相應的人員和設施設備,制訂相應的工作制度和規范,明確分工,落實責任。

(三)嚴格選拔,抓好培訓。從事醫療糾紛調解的人民調解員除原已從事醫療糾紛調解的人員外,新錄用人員應當具有豐富的人民調解經驗,責任心強,處事公正,身體健康,按照錄用標準,面向社會招聘。內勤人員可從有醫政工作經驗的人員中選取。具有法律職業資格和曾獲優秀人民調解員榮譽稱號的可優先錄用或適當放寬標準。

市司法局在工作實施中要認真組織好調解員的上崗培訓考核工作,建立健全規范化工作臺帳,嚴格按照調解格式文書、檔案的有關要求,確保調解工作的質量和效能的發揮。

(四)密切配合,齊抓共管。衛生、司法、公安、財政、保險等單位要密切配合,盡職盡責,研究講具體實施方案,保障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順利開展。同時,宣傳等部門要積極做好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有關政策宣傳工作,引導群眾依法妥善處理醫療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