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制土地執法管制責任機制建議
時間:2022-05-28 11: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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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落實監察部、國土資源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聯合頒布的《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第15號令)、《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監察廳等部門關于落實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意見的通知》(黔府辦發〔2009〕85號)及《畢節地區行政公署辦公室轉發地區監察局等部門關于落實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建立土地執法監管共同責任機制意見的通知》(畢署辦通〔2009〕222號),明確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土地管理中的職責和分工,形成政府主導、部門配合、社會參與、齊抓共管的土地執法監管共同責任機制,切實保護土地資源,堅守18億畝耕地紅線,確保國家關于土地管理的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責任主體
鄉(鎮)人民政府是耕地保護和土地管理的責任主體,主要領導是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負具體責任,要將耕地保護和土地執法監管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統籌協調,精心組織,及時調度;要成立以主要領導任組長,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土地執法監管工作領導小組,將土地執法監管和耕地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各項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檢查、同落實。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建立領導干部任期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責任制度,分解落實目標任務;落實查處土地違法違規行為的責任,將其納入政府及有關部門領導和干部績效目標考核的重要內容。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統籌轄區內國土資源保護工作,大力支持國土資源部門查處違法案件。要建立和完善村組信息員制度,加強管理,調動其工作積極性。
二、明確部門職責,建立共同責任
國土資源部門是土地管理的牽頭部門,是查處土地違法案件的主要行政執法部門,負責監督檢查轄區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預防違法用地行為的發生;組織土地執法動態巡查工作;受理對土地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依法查處土地違法案件。
公安部門負責對涉嫌土地方面的犯罪行為進行立案偵查,并對相關部門的土地執法工作提供保障。
監察部門對負有監管土地違法行為責任的相關職能部門進行監督,對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要求履行職責的部門進行督辦和行政問責。
建設、規劃、房管、供水、林業、工商、發改、稅務、金融等部門要在職能范圍內積極配合查處土地違法行為。對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續或未依法履行土地出讓合同、劃撥決定書的項目,建設規劃主管部門不得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和規劃竣工驗收等業務;建設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不得通過竣工驗收;房管部門不得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發改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供電部門不得接受其用電報裝;供水部門不得通水;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稅務、工商部門不得辦理相關登記手續;環保、衛生、文化、公安等有關部門不得核發有關證照。
三、加強工作協調
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直有關部門要按照監察部、國土資源部《關于監察機關和國土資源部門在查處土地違法違紀案件中加強協作配合的通知》(監發〔2005〕6號)和國土資源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查處國土資源違法犯罪工作中加強協作配合的若干意見》(國土資發〔2008〕204號)、《關于建立行政執法與刑事執法銜接工作機制的意見》(黔檢會字〔2004〕1號)、《貴州省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移交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黔檢會字〔2004〕6號)、《關于嚴格執行〈行政執法機關移交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的通知》(黔國土資發〔2005〕145號)等文件要求,加強協作,建立土地違法案件制止和查處協調機制、行政執法與刑事執法銜接工作機制。建設規劃部門在接到國土資源部門書面函告后,應積極協助核實有關規劃的信息并提供相關規劃資料;各有關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涉嫌違法用地的,應函告并配合國土資源部門依法進行查處;公安機關要加大執法保障力度。國土資源部門在土地執法監管和查處土地違法案件時需要監察部門配合的,可函請監察部門參加,監察部門應當派員配合。供電、供水等部門在接到行政執法部門有關土地違法行為的書面函告后,要立即停止相關水電供應,配合查處土地違法行為。
四、建立完善防范機制
鄉(鎮)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土地執法監管長效機制,切實作到“防范在先、發現及時、制止有效”,有效遏制違法行為;要不斷完善國土資源動態巡查責任制,保證對土地違法行為發現及時、制止到位??h國土資源局、監察局、人事勞動與社會保障局將建立土地違法違規問題約談制度,對土地管理秩序混亂、大面積存在土地違法違規、因土地問題發生重大群體性事件或出現重大違法行為傾向、苗頭的地方,將首先約談當地政府的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根據有關土地法律法規、政策、責令組織整改或糾正,并進行公開曝光。
五、嚴格問責,實施責任追究。
凡是以集體決策、會議紀要等形式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將按照《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15號令)的相關規定,追究政府主要負責人、會議召集人以及其他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的責任。各鄉(鎮)監管不力,對違法用地沒有及時制止,工作不配合、不支持、推卸責任甚至阻撓、限制國土資源部門查處土地違法的,對鄉(鎮)第一責任人、直接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進行誡勉談話甚至追究行政責任。
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對相關職能部門、企業、事業單位的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進行誡勉談話甚至追究行政責任:國土資源部門未落實巡查職責,未落實動態巡查相關規定及時發現和制止本轄區新發生的違法用地,接到舉報未及時核實情況的,未及時將發現的土地違法行為報告上級人民政府的;規劃主管部門未按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規劃信息和資料的;公安機關對妨礙、阻撓、圍攻、毆打土地執法人員的行為沒有采取有效的手段予以制止的;接到國土資源部門的報案后,沒有及時調查取證,對在法定時限內沒有辦結案件的;對符合立案條件的土地違法案件未在規定限期內立案調查的;在接到國土資源部門有關土地違法行為的書面函告后,有關部門不配合國土資源部門查案,仍為土地違法行為提供支持服務的;負有制止和配合查處土地違法行為的其他部門不履行或不正當履行職責,造成違法用地的。
鄉(鎮)人民政府要結合各地工作實際,制定實施方案,明確責任,落實土地執法監察共同責任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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