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補充投資管理辦法意見

時間:2022-06-03 11: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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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補充投資管理辦法意見

項目單位應首先對決算書進行審核把關,施工單位編制竣工決算書后,然后以正式文書報送審計部門進行審計。

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逐步加強,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方法》惠政〔〕5號)公布實施以來。項目的決策水平和投資效益不時提高,但項目管理過程中仍存在一些薄弱環節。為進一步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提高項目管理水平,確保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規范、科學,進一步控制工程造價,確保工程質量,結合當前我區實際,提出以下補充意見

一、嚴格執行基本建設順序

(一)嚴格執行基本建設順序。不得擅自簡化順序,前期工作達不到規定要求和工作深度的項目不得審批。

區政府投資項目在開工建設前須按以下順序依次履行審批手續:除國家另有規定外。

經區發改統計局項目預審小組審查同意后,1.項目建議書:由項目單位組織編制。報區政府審批(前期立項,具體審批流程見附件)

及時報區發改統計局審批;2.可行性研究:由項目單位進行項目可行性研究并委托乙級以上資質單位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演講。

初步設計的項目總概算應當包括項目建設所需的全部費用,3.初步設計:由項目單位根據已批準的可行性研究演講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初步設計。項目總概算逾越審批可行性研究演講的批準的總投資百分之十以上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可行性研究演講。初步設計由區發改統計局組織專家評審后根據評審意見核定、審批;

由區發改統計局對施工圖設計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規范等內容進行政策性審查,4.施工圖設計:由項目單位根據已批準的初步設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施工圖設計并編制工程預算。根據施工圖設計編制的工程預算報區投資評審中心評審;

各項施工準備工作完成后,5.開工報告:施工及監理單位經招標確定。由項目單位將開工演講上報審批;國有土地上的項目,由項目單位持項目的土地、規劃手續,市城建委料理開工演講;集體土地上的項目,由項目單位持項目土地、規劃手續,區城建局料理開工演講,開工演講未經審批不得開工。

(二)嚴格推行限額設計。努力降低建設本錢。項目單位應嚴格按已批準的項目可行性研究演講組織好設計工作,滿足基本功能需求和技術達標的前提下,應選擇比較經濟的方案,努力降低建設本錢。政府有關部門在進行審批時要轉變只重技術性、忽視經濟性的觀念,加強對經濟性的審查,嚴格控制、努力降低工程造價。

二、完善招投標制度

(一)規范招標方式。限額規范30萬元以上的工程建設項目必需進行公開招標;30萬元以下的項目。建設單位以集體決議的方式選擇施工單位,結果報區政府推銷辦備案。確有特殊情況要采用其他方式招標的必需由項目單位書面說明并提供相關依據,報經區政府常務會議同意后,可采用其他方式(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和單一來源)執行。

(二)規范招標文件的編制工作。招標文件對投標報價的要約是遏制圍標串標的關鍵。招標文件應嚴謹、清楚、規范。參與評標的項目單位不得在評標會上發表有傾向性的言論;限額300萬元以上的服務類項目及限額100萬元以上的工程建設類項目,招標文件須經過專家預審。

(三)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必需依法實行政府推銷制度。嚴格依照《招標投標法》政府推銷法》等法律法規對招投標交易明確的主體、順序、范圍、方式、時間、開標評標等規定執行。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借口不按程序辦事、改變招標方式、規避招標、肢解項目。

(四)強化招投標過程監督。區檢察院、監察局、發改統計局、財政局、審計局、城建局及行業主管部門必需強化對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的監管責任。不得無故缺席。

三、健全工程施工管理制度

(一)實行質量監督制度。政府投資項目應依法料理質量監督手續。確保建設工程質量。

(二)加強平安文明施工費用支付管理。投標預算中需注明文明施工費。完善平安文明施工費用支付制度,對不能依照法律、法規履行平安文明施工責任的項目依法出具核減文明施工費用演講。

(三)落實現場簽證制度。政府投資項目實行現場簽證制度?,F場簽證應當由施工單位提出并提供相關資料,簽證工程內容和工程量發生時由工程簽證領導小組共同確認,逾期補簽無效。

(四)實行工程質量永久公示牌制度。項目初步設計文件中應有工程質量永久公示牌的設計內容。使用單位負責建成后的管理、維護。工程質量監督部門督導工程質量永久公示牌的制作、設置和符合性驗收,并出具驗收合格意見。

四、加強建設資金管理與監督

(一)規范招標控制價編制

1.區政府投資評審中心應依照河南省和鄭州市相關造價文件規定編制招標控制價。

區政府投資評審中心應根據市場時價做以暫估價。評標過程中,2.對于河南省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和鄭州市的信息指導價上沒有的新工藝、新產品和新材料。對以上價格應由專家依照統一暫定價對投標單位的報價進行現場評審、調整。

投標人應當進行復核,3.招標控制價公布后。如發現確有問題,可以書面形式向招標人提出意見。如未提出異議的則視為招標控制價無誤(中標人需嚴格依照設計施工圖進行施工,不得因招標控制價編制原因提出變卦申請)

(二)加強合同簽訂管理

1.合同應明確各種費用的計取方式;

2.合同應明確具體的結算方式;

3.合同應明確施工期間人工費和材料費的具體調整方式;

4.合同應明確變卦簽證局部的優惠率與投標時的優惠率保持一致;

5.合同與招標文件的實質內容應保持一致。

(三)嚴格工程結算審計

項目單位應按照《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方法》要求,工程完工后。及時報送審計。

五、建立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行政責任追究制度

(一)政府職能部門有下列行為的,給予責任追究;涉嫌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1.領導干部利用職權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條子、指令、強令等方式,插手、干預規劃審批、招標投標等活動,或干擾政府投資項目決策的,搞官商勾結、權錢交易,影響正常市場經濟活動的;

2.違規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設計文件的;

3.違反程序批準招投標的;

4.違規批準開工報告的;

5.違規撥付建設資金的;

6.不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在項目審批、環評審查、日常監管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重大損失或導致發生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7.其它違法違規行為。

(二)項目單位有下列行為的,給予責任追究;涉嫌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1.未依法組織招投標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招標,必須公開招標的實行邀請招標,搞暗箱操作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的;

2.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反規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與投標單位或委托的招標機構串通,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在評標過程中暗示或誘導評委傾向某投標人的;

3.違反規定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投標的其它情況的,或者泄露其它招標投標應當保密資料的;

4.項目單位要求中標人分包、轉包項目,或者私自指定使用工程建設材料、設備以及生產廠家、供應商從中謀利并造成質量隱患的;

5.未按規定進行設計變更,擅自修改設計圖紙的;未按規定擅自增加工程量,提高建設、裝修標準,擴大投資規模,工程項目嚴重超概算,浪費國家資金的;

6.無法定事由拒絕與評委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簽訂合同,或者擅自改變招標文件、改變合同的;

7.轉移、侵占或挪用建設資金的;

8.未經批準擅自開工的;不辦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或拒不執行工程質量、安全監督部門提出的質量安全整改要求的;未經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9.在項目資金撥付或項目竣工驗收過程中有吃、拿、卡、要行為的;

10.項目審減比例超過30%的;

11.其它違法違規行為。

(三)投標人或中標人(包括施工、監理、勘察、設計等單位)及其責任人有下列行為的,列入區招投標項目“黑名單”,5年內不準參與我區其他招投標項目;涉嫌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1.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以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或中標后有行賄行為的;

2.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施工企業同意他人以自己名義投標的;

3.未取得資質(資格)證書承攬工程的;

4.違法分包、非法轉包的;

5.中標人中標后項目經理或技術負責人不按規定到位或擅自變換項目經理或技術負責人的;

6.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不按照施工圖紙或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降低工程質量的;

7.在有關部門組織的質量、安全檢查中被通報批評或受到處罰后未及時整改的;惡意拖欠克扣民工工資的;

8.工程監理企業或人員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損害委托單位或被監理單位的利益的;

9.設計、勘察、施工、監理等單位人員在項目實施中有弄虛作假、偽造資料等行為,造成質量事故的;

10.存在嚴重質量、安全事故隱患知而不改的,或者發生重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后瞞報、謊報、拖延報告及破壞事故現場、阻礙事故調查的;

11.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四)招標機構有下列行為的,取消區招投標資格;涉嫌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1.與項目單位串通,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的;

2.弄虛作假,操縱或以暗示、授意、指定等方式影響招投標活動中投標人資格的確定或者評標、中標結果的;

3.違反規定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投標的其它情況的,或者泄露其它應當保密資料的;

4.以暗示、授意等方式要求評標專家對某個投標人給以照顧的;

5.要求中標人分包、轉包工程,或者指定使用工程建設材料、構配件、設備以及生產廠家、供應商的;

6.專家評審發現招標文件中存在傾向性條款兩次以上的;

7.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五)評標專家有下列行為的,列入區招投標專家“黑名單”;涉嫌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1.收受投標人和其他與招標結果有利益關系者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為投標人謀取中標的;

2.向他人透露對招投標文件的評審、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

3.不遵守評標回避制度、評標期間私下使用通訊工具、私下接觸投標人、擅離職守的;

4.不按招標文件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評標的。

六、其它

本意見不適用于先建后補資金、獎補資金、服務業引導資金和企業技術改造資金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