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制家庭暴力的實施意見

時間:2022-06-04 05: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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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制家庭暴力的實施意見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有效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切實保障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家庭和睦穩定,促進社會平安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和、全國婦聯等七部門聯合制定的《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見》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第二條本意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第三條本意見所稱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

本意見所稱家庭成員是指夫妻、父母(養父母)、子女(養子女)以及有扶養關系或共同生活的繼父母、繼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兒媳(女婿)、公婆(岳父母)等。

第四條家庭成員間應當相互愛護、相互尊重、相互幫助,禁止家庭暴力。

第五條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堅持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處理家庭暴力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尊重和保護當事人的隱私權。

第二章組織保障

第七條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控告和舉報家庭暴力行為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領導,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平安”創建、普法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范疇。每年安排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專項經費,為預防、制止和救助工作提供經費保障。

第九條市綜治委和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具體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監督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市綜治辦應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作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重要內容納入綜合治理考核工作目標,會同市婦聯每半年組織一次專項檢查并通報。

第十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納入本地區、本行業、本單位的法制宣傳教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范疇,制定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具體措施,及時化解本單位職工的家庭糾紛,共同做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第十一條各鎮、街道、社區、村(居)建立維權工作站,確定維權工作聯絡員。

社區(村、居民)委員會、基層人民調解組織應當相互配合,積極開展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增強公民的法制觀念、道德觀念和預防制止家庭暴力、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法律意識;制定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具體措施;及時掌握和調處轄區內的家庭糾紛,化解矛盾。社區(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內容列入社區、村(居)民公約。

第十二條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宣傳,及時曝光典型案例,強化社會輿論監督,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輿論支持,引導公民樹立正確的家庭倫理觀念,營造反對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圍。

文化部門積極創作反對家庭暴力的文藝作品和節目,在城鄉廣為演出,普及反對家庭暴力的相關法律知識和技能。

第三章保護措施

第十三條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直接或者委托他人向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工會、共青團、婦聯、當事人所在單位、社區、村(居)民委員會、基層人民調解組織等單位報警、投訴和求助。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委托人在收集家庭暴力的證據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記錄材料和其他證據。

第十四條對家庭暴力行為的投訴接待,實行“首問責任制”。接到家庭暴力投訴的單位應當及時受理,不得拒絕,要對家庭暴力進行勸阻、制止,客觀公正記錄施暴人的違法事實和受害人的受害情況,并予保存;需要移送的,應當及時移送相關單位。受理單位應當依法處理,不得互相推諉。實施家庭暴力未構成犯罪,雙方當事人愿意調解的,可以進行調解,并出具調解書。

當事人所在單位、社區、村(居)民委員會、基層人民調解組織發現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應及時予以勸阻、制止,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對事態嚴重、勸阻無效的,應當及時報警。施暴人所在單位、社區(村、居民)委員會、基層人民調解組織應當對施暴人進行批評教育,責令改正,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理。

各鎮、街道對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投訴要認真對待,及時調處;積極配合群團組織做好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投訴和調處工作。

第十五條公安機關要進一步規范家庭暴力110的受理范圍和處置程序,應當依法受理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投訴,認真調查處理,不得以“家庭糾紛”為由拒絕、推諉,接到家庭暴力報警后,應當迅速出警,及時制止,并做好出警記錄和調查取證工作,必要時及時委托法醫對受害人進行傷情鑒定。在各派出所、社區警務室設立家庭暴力投訴點,把社區民警干預家庭暴力工作列入警務工作考核內容。

公安機關對家庭暴力案件,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一)對情節輕微的家庭暴力案件,應當遵循既要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又要維護家庭團結,堅持調解的原則,對施暴者予以批評、訓誡,告知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及相應的后果,防范和制止事態擴大;(二)對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害人明確要求處罰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三)對構成犯罪的,依法立案偵查,做好調查取證工作,追究其刑事責任;(四)對屬于告訴才處理的虐待案件和受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傷害案件,應當告知受害人或其法定人、近親屬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并及時將案件材料和有關證據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第十六條人民檢察院對涉嫌家庭暴力犯罪的案件,應當依法加強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和審判監督。對應當逮捕和提起公訴的家庭暴力犯罪嫌疑人,要及時批捕和提起公訴。

第十七條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涉嫌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或者受害人提起自訴的家庭暴力案件,應當依法及時審理。加強與市婦聯的配合,充分發揮婦女兒童維權合議庭和女性人民陪審員的作用。在審理因暴力引起的離婚案件中,應當告知無過錯方有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判決或者調解離婚時,應當依法維護受害人的權益。

加大對家庭暴力案件的執行力度,依法及時執結家庭暴力生效法律文書,切實維護受害人合法權益。

對經濟困難的家庭暴力受害人,依法提供緩、減、免交訴訟費用等司法救助。

第十八條法律援助中心應當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及時有效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務。

鼓勵和支持法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為經濟困難無力訴訟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免收或減收法律服務費。

第十九條司法鑒定機構對家庭暴力受害人請求進行家庭暴力

傷情鑒定的,應當及時受理,并依法出具鑒定結論。建立家庭暴力傷情委托鑒定機制。受害人因經濟困難無力支付鑒定費用的,應當酌情予以減免。

第二十條衛生局應加強醫護人員專業隊伍建設,對醫護人員進行家庭暴力干預的專業培訓。各醫療機構對受害人應當及時治療,做好診療記錄,出具診斷證明。在市中心醫院、中醫院、婦幼保健院和精神衛生中心、中心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站、村衛生室普遍建立家庭暴力醫療接待站,及時接待和處置受虐對象,為受害人提供醫學防護知識咨詢、生理診療和心理康復服務。及時收集和妥善保管相關醫療證據,為受害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供全面及時的證據保障。

第二十一條民政局積極開展家庭暴力受害人社會救助工作。根據實際情況建立或者指定家庭暴力救助場所,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臨時庇護和緊急救助,落實社會救助相關待遇,確保受害人不受更大傷害。

有條件的鎮、街道就近建立家庭暴力救助場所。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多種形式的救助。

第二十二條中小學、幼兒園應當為遭受家庭暴力的在校(園)學生提供救助,對施暴人進行規勸和教育,必要時向公安機關報警,或者向施暴人所在單位、有關組織報告。

第二十三條信訪局發揮信訪窗口作用,對反映涉及家庭暴力

等侵害婦女權益問題,及時協調政府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四條工會、共青團、婦聯、老齡辦等負責各自群體對象的上訪接待,形成信訪接待和維權工作社會互動網絡。充分發揮群眾團體的組織優勢,采取社會發動、系統建網、聯絡熱心人士、招募志愿者等措施,廣泛組織動員社會力量參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構建反家庭暴力的社會預警機制和群防群治長效機制。

第二十五條婦聯會同精神衛生中心、法律援助中心開通反家庭暴力熱線,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心理咨詢服務和有效幫助。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家庭暴力當事人所在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對家庭暴力受害人或者其委托人提出的保護請求,不及時處理,又不向有關部門反映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第二十七條有制止和處理家庭暴力職責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家庭暴力的投訴不及時受理和制止的,有關部門應當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任人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意見的違法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意見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