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中小企業擔保體系建議
時間:2022-06-22 09: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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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鼓勵發展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切實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擔保難問題,促進中小企業持續較快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國務院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及《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結合我縣實際,現就加大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政策扶持力度,推動我縣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提出如下若干意見:
一、加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主要形式
1.指導思想。以吸引民間投資為基礎,政府財政補助為激勵,走市場化運作道路,鼓勵社會團體、行業協會、企業法人和自然人投資創辦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促進我縣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健康有序發展,為中小企業發展創造良好的融資環境。
2.基本原則。加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應堅持政府扶持、社會參與和規范管理、有序發展相結合的原則;堅持市場化運作與法人化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堅持提供擔保服務與提升企業信用相結合的原則;堅持促進發展和防范風險相結合的原則;堅持適度競爭和行業自律相結合的原則。
3.積極鼓勵構建多元化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積極發展政府扶持性擔保機構、商業性擔保機構和互助性擔保機構。政府扶持性擔保機構是由政府有關部門參股,民間資本投資,按市場化要求運作的擔保機構;商業性擔保機構完全是由民間資本投資組建的擔保機構;互助性擔保機構主要是由企業以會員制形式自愿出資,為本會員企業服務的擔保機構。
4.鼓勵多渠道、多形式籌措擔保資金。支持非公有制經濟設立商業性擔保機構,擴大擔保資金來源,利用非公有制經濟機制上的靈活性,提高擔保業的競爭實力。政府參股的擔保機構應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影響作用,擴大擔保資金來源。積極鼓勵探索以產業、行業協會或鄉鎮、街道等為單位,組建中小企業互助性擔保機構,開展多種形式的企業互助性融資擔保服務。
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設立條件和基本要求
5.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是指依法成立的,主要從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業務及相關融資服務,并獨立承擔信用擔保責任和風險的專業融資服務機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組織形式可以是企業法人、事業法人或社團法人。設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應當符合《擔保法》、《公司法》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并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相應的注冊登記手續。
三、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服務對象和服務創新
6.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主要是為中小企業和獨立創業者提供短期銀行貸款(包括銀行承兌匯票、信用證打包以及出口押匯等)、中長期銀行貸款、融資租賃、訴訟履約以及其他經濟合同等擔保服務。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要積極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科技型、外向型、勞動密集型、資源綜合利用型、農副產品加工型、生態環保型、社區服務型等中小企業和獨立創業者提供服務。
7.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可以根據中小企業的實際需要,積極創新擔保服務方式、開發擔保服務產品。在實行以企業房產、土地使用權等為主反擔保的同時,也可積極探索以動產、債權、特許收費權、不動產收益權、不動產租賃權、經營權等擔保,努力挖掘各種可利用的擔保資源。
四、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扶持措施
8.對達到準入標準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一次性給予10萬元補助。對擔保覆蓋面廣、社會貢獻大、風險防范好、年平均擔保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當年月平均擔保額3‰給予獎勵。年平均擔保額5000萬元以下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當年月平均擔保額2‰給予獎勵。如發現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弄虛作假,抽逃資本金,偽造憑證,騙取財政扶持資金或不開展正常擔保業務的情況,除收回財政扶持資金外,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9.對列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公布的免征營業稅名單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照國家規定,對其從事擔保業務收入,享受三年內免征營業稅的優惠政策。
10.各商業銀行(包括農村信用合作機構)每增加一家協作擔保機構,當年末擔保貸款余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獎勵1萬元;對與協作擔保機構合作情況良好,年平均擔保貸款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商業銀行(包括農村信用合作機構),按1‰的比例給予獎勵。
11.各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將其作為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重要措施,給予重點支持??h工商部門應給予辦理查詢被擔保企業檔案資料中依法可公開的相關資料;縣國土資源和房管部門應給予辦理土地、在建工程和房產抵押登記等;縣公安車管、交通港航管理等部門應依法給予辦理車輛、船舶抵押登記;縣公證機構應給予辦理公證證明;縣稅務部門應給予查詢被擔保企業納稅情況;全縣金融機構應按照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優先安排中小企業擔保機構查詢被擔保企業貸款的情況。
五、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制度規范與完善
12.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要遵循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的原則,規范運營擔保資金。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必須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信用管理體系和風險控制體系,健全內部決策制度、內部管理制度和內部監督制度,加強法人管理,嚴控操作風險,嚴禁違規操作。
13.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收取擔保費可根據擔保項目的風險程度實行浮動費率,總的擔保費率應控制在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50%以內,以減輕中小企業的融資成本。
14.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應以提供小額、流動資金貸款擔保為主要業務。對單個項目或單個企業的擔保責任余額,最高不得超過擔保機構實收資本的15%,擔保責任余額最高不超過擔保機構實收資本的10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對中小企業債務本金可以實行比例擔保,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要求被擔保人以其合法財產提供反擔保。
15.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要嚴格按照財政部有關會計制度規定,健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認真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按要求向行政主管部門和財稅部門報送機構情況表、業務統計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以及其他會計報表和資料。
六、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指導與監督
16.縣有關部門應當積極推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建立和完善擔保機構的行業準入制度、信用資信評估和風險控制制度,切實加強對擔保機構的指導和監督,共同做好擔保機構的風險事前防范、事中監控和事后化解工作。
17.金融機構要積極支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開展貸款擔保業務。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礎上,金融機構要加強與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合作,雙方簽訂書面合作協議,明確權利和義務,合理分擔責任,建立“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合作機制。對管理規范、運行良好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金融機構在規定的范圍內,適當提高擔保資金的放大倍數。對由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支持的中小企業融資需求,金融機構要在資金供應、利率水平上予以傾斜,并在企業的資信調查、貸款風險評估、貸后監督等方面,與擔保機構協調聯動,建立安全有效的借、保、貸、還運行機制。
18.鼓勵和支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建立行業自律組織,加強行業協作和自律。行業自律組織要通過制訂行業準則、業務操作規范、組織擔保人員培訓、擔保業務交流、資信評估、風險評估等工作,加強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指導與監督,切實強化風險防范與控制。
19.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歸口管理職能部門為縣發改委,現有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在本意見公布后一個月內,到縣發改委登記備案;變更登記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在變更后一個月內到縣發改委登記備案。
本實施意見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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