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就業在就業建議
時間:2022-06-22 04: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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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做好我縣就業再就業工作,保持各項優惠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完善各類就業困難人員的再就業長效機制,建立城鎮新增勞動力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的服務體系,根據《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就業再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政發〔〕16號)和《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就業再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政發〔〕30號)的精神,結合我縣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進一步明確目標任務,多渠道開發就業崗位
(一)我縣就業再就業工作的指導思想是:按照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落實“十一五”時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實現“生態立縣,特色興縣”的戰略目標,將擴大就業擺在經濟社會發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堅持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全面落實“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和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統籌管理城鄉勞動力資源和就業工作,大力提高勞動者素質和開發就業崗位,著力解決就業困難人員的就業再就業問題,加快建立市場經濟條件下促進就業的長效機制。
(二)就業再就業工作的主要任務是:鞏固就業再就業工作成果,增強就業穩定性;認真做好城鎮下崗失業人員特別是就業困難人員、城鎮新增勞動力特別是大中專畢業生、農村轉移勞動力特別是被征地農村勞動力的就業工作;在開發就業崗位的同時,以就業為導向,大力提升勞動者職業技能和創業能力;進一步改善就業環境,全面推進城鄉統籌就業;加強失業調控,將城鎮登記失業人數控制在合理范圍內;逐步建立和完善就業與社會保障工作的聯動機制。
(三)年至年,全縣就業和再就業工作的主要目標是:新增城鎮就業5700人;實現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2250人,其中就業困難人員再就業360人;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450人;城鎮登記失業率控制在4.5%以內。
(四)圍繞經濟發展多渠道開發就業崗位,千方百計擴大就業。
1、加快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促進經濟增長與擴大就業的良性互動。把深化改革、促進發展、調整結構與擴大就業有機結合起來,在制定涉及全局經濟社會政策和確定重大建設項目時,要把擴大就業作為重要因素考慮,在注重提高競爭力的同時,確立有利于擴大就業的經濟結構和增長模式。及時分析國內外經濟形勢變化對就業的影響,積極采取相應對策。認真處理好宏觀調控與擴大就業的關系,充分發揮宏觀調控在促進就業中的作用。
2、全面落實鼓勵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大力發展第三產業和服務業。鼓勵和支持具有比較優勢、就業容量大的勞動密集型行業和中小企業發展,增加就業容量,發揮我縣非公有制企業在吸納勞動力就業方面的積極作用。
3、統籌城鄉和區域經濟協調發展。加快小城鎮建設和農村經濟結構調整,完善城鄉就業服務體系,引導農村勞動力有序流動,提高城鎮就地吸納勞動力的能力。
4、大力開展跨地區勞務協作和對外勞務輸出。積極引導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積極穩妥地開展境外勞務輸出。
5、積極鼓勵勞動者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和靈活就業。全面落實就業再就業扶持政策,促進各類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創辦經濟實體。發展勞務派遣就業,增強靈活就業人員的穩定性。加快完善和實施與靈活就業相適應的勞動工資和社會保險等政策,為靈活就業人員提供幫助和服務。
二、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就業再就業政策,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就業和再就業
(五)對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的符合條件的本縣城鎮下崗失業人員,經其申領發放《再就業優惠證》,并提供相應的政策扶持:國有和城鎮集體企業的下崗失業人員;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業人員;城鎮其他下崗失業人員中的“4050”人員(即女40周歲以上,男50周歲以上);失業6個月以上的有撫養義務的單親家庭、夫妻雙失業的失業人員。國發〔2005〕36號文件下發前已通過領取營業執照從事個體經營、被用人單位招收等途徑實現再就業的人員,不再領取《再就業優惠證》。享受稅收扶持政策的對象范圍按國發〔2005〕36號文件規定執行。
1、鼓勵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促進多種形式就業。
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在規定限額內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并免收屬于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2005年底前核準減免稅費但未到期的人員,在剩余期限內按此政策執行。
縣規劃建設部門及其它相關部門和鄉(鎮)政府,應在符合城市規劃的前提下,積極幫助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人員解決生產經營場地問題。有條件的鄉(鎮),可安排相對集中的生產經營場所,幫助下崗失業人員創業。
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隨軍家屬從事個體經營自籌資金不足的,給予提供小額貸款貼息。貸款手續按信貸有關規定辦理。貸款貼息額度不超過2萬元,貸款期限不超過2年,由縣財政按銀行當期基準利率貼息。
2、鼓勵企業增加就業崗位吸納就業。
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按實際招用人數,在相應期限內按規定限額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2005年底前核準減免稅但未到期的企業,在剩余期限內仍按原方式繼續享受減免稅政策。
同時,對上述企業中的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企業應為所招人員繳納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之和計算,個人應繳納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由本人負擔。對2005年底前核準社會保險補貼但未到期的企業,在剩余期限內按此政策執行。
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新增加的崗位,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30%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根據實際招用人數,合理確定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100萬元。財政貼息、經辦銀行的手續費補助、呆壞賬損失補助等按照已經明確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對持《再就業優惠證》的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困難人員指城鎮失業人員中的“4050”人員;失業6個月以上的有撫養義務的單親家庭、夫妻雙失業的失業人員;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業人員),可作為就業援助的重點,提供相應的政策扶持:
1、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經勞動保障部門核定,按實際招用的人數,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對非財政全額撥款單位的,除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外,給予我縣職工最低工資標準50%的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單位應為所招人員繳納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之和計算。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期限與勞動合同履行期限一致,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上述“4050”人員在公益性崗位工作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期限可相應延長,最長不超過年底。對2005年底前核準社會保險補貼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執行。
2、鼓勵機關事業單位招用本縣城鎮就業困難人員。由財政安排經費的本縣機關事業單位,應按核準聘用人員總數的30%吸納本縣城鎮就業困難人員。具體由縣府辦牽頭,人事勞動社會保障、財政部門考核,對達到吸納比例的財政全額撥款機關事業單位,由縣財政按規定安排預算經費;對達到吸納比例的財政差額撥款事業單位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每吸納1名就業困難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再給予每人每年4000元的崗位補貼,達不到吸納比例的按每人每年2000元標準給予崗位補貼。崗位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3.對企業新增崗位新招用就業困難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經勞動保障部門核定,按實際招用人數,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單位應為所招人員繳納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之和計算,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4、鼓勵靈活就業,提高從事靈活就業人員的穩定性。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中的“4050”人員(即截止2007年底女40周歲以上、男50周歲以上),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指通過非全日制、臨時性、季節性和彈性工作等靈活就業形式實現就業)后,申報就業并參加社會保險的,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核準,給予養老、醫療保險個人參保最低正常繳費額50%的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此類人員補貼期滿,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2年(含2年)的,可繼續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為簡便手續,提高效率,便于管理,對上述人員由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的就業管理服務機構實行勞動保障事務。
(七)切實加強《再就業優惠證》發放、使用和管理。嚴格《再就業優惠證》審核發放程序,防止發生弄虛作假、欺騙冒領等行為。對隱瞞實情騙取、出租、轉讓、偽造《再就業優惠證》和簽訂虛假合同的,要依法嚴肅處理。勞動保障、稅務、工商等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依法監管,建立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信息交換和協查制度,建立健全網絡信息交換平臺和查詢系統。在提供政策扶持時,相關部門要對《再就業優惠證》原件進行核實、審查,以免發生騙取、重復、交叉享受有關政策的現象,對符合條件的及時在《再就業優惠證》原件上進行標注記載,對已辦理退休手續或發現不符領證條件的應及時收回《再就業優惠證》?!对倬蜆I優惠證》適用范圍按政發〔〕16號文件規定執行,稅收優惠政策在就業所在地享受,其他優惠政策在發證所在地享受。
三、統籌城鄉就業,建立覆蓋城鄉的就業管理服務體系
(八)加快推進城鄉統籌就業,改善農民進城就業環境。要結合城市化發展和戶籍制度改革,在規劃編制、政策制定、日常管理、服務體系建設等方面實行城鄉統籌就業。要按照“公平對待,合理引導,完善管理,搞好服務”的原則,加強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管理和服務,把進城就業農民納入公共就業服務范圍。
(九)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村勞動力的就業工作,加大扶持力度,切實解決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和培訓問題。已參加基本生活保障且在勞動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尚未就業的被征地農民,可到所在鄉(鎮)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可享受與城鎮集體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同等的優惠和扶持政策。對已參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農民中的“4050”人員,經培訓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后仍未就業的,可參照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給予最長不超過12個月的生活補助。凡用人單位安排被征地農民,與其簽訂3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的,其月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120%,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核準,按實際招用人數給予用人單位最長不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用人單位應為所招人員繳納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之和計算,個人應繳納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仍由本人負擔。享受再就業扶持政策的被征地農民,由國土部門出具征地比例和征地完成情況證明,具體名單由鄉(鎮)政府審核,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的就業管理服務機構實行勞動保障事務。以上扶持政策所需資金從土地出讓金或征地調節資金中列支。
(十)認真做好大中專畢業生的就業工作。鼓勵和支持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就業、自主創業和靈活就業。高校畢業生畢業后6個月內未就業的,應到就業管理服務機構申請失業登記;對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的,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免交登記類、管理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勞動保障部門應選擇部分有較多操作技能崗位、有較高管理水平的企業,按自愿原則,安排經失業登記的大中專畢業生進行就業前的適應性見習訓練,以提高大中專畢業生就業能力。見習期一般為6個月。對參加見習訓練的大中專(技校)畢業生,給予不高于我縣職工最低工資標準80%的見習補貼。
(十一)建立覆蓋城鄉的就業管理服務組織體系,統籌管理城鄉勞動力資源和就業工作。為適應就業再就業任務加重的實際需要,應合理確定縣就業管理服務局的人員編制和經費,進一步發揮就業管理服務作用。對政府部門舉辦的公共職業介紹機構,應落實必要的經費。
進一步加強鄉(鎮)和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建設,按照機構、人員、經費、場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的要求,切實加強鄉(鎮)和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建設,逐步建立覆蓋社區(村)的專(兼)職勞動保障員隊伍。
(十二)強化和完善公共就業服務。按照制度化、專業化、社會化的要求,全面推進“以人為本”的就業服務,提高公共就業服務的質量和效率。發揮鄉(鎮)和社區就業服務組織和其它各類職業介紹機構在就業再就業工作中的作用,鄉(鎮)和社區就業服務組織和經批準的職業介紹機構免費成功介紹持有《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和當地城鎮新增長勞動力就業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考核給予獎勵。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對服務對象要提供免費的職業介紹服務。
建立健全用人單位空崗申報、錄用備案、合同備案(鑒證)制度,完善空崗信息采集員隊伍建設。廣泛收集崗位信息,為失業人員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
(十三)加強勞動力市場信息系統建設。按照省“金保工程”建設總體部署,對勞動力市場信息系統建設進行統一規劃,整體推進。2007年底前,實現與省和市內各縣(市、區)就業服務機構的信息聯網,并向鄉(鎮)和社區延伸,逐步實現就業服務和失業保險業務的全程信息化。定期分析和職業供求和工資水平信息,完善網上職業介紹平臺,為求職者和用人單位提供便捷的信息服務。完善就業和失業統計制度,準確掌握勞動力市場供求變化情況。
(十四)規范勞動力市場秩序,切實維護城鄉勞動者合法權益。加強對各類職業中介行為的監管,嚴厲打擊勞動力市場中的違法亂紀行為,規范勞動者求職、用人單位招用和職業中介行為??h勞動保障部門應根據勞動保障監察工作需要,在鄉(鎮)和社區設立勞動監察派出機構或者兼職人員。加大勞動執法監察力度,嚴格禁止和堅決糾正不簽訂勞動合同,工資待遇達不到我縣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和無故拖欠克扣工資,不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等行為;按照國家的統一部署,建立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制度,完善勞動保障事務,為靈活就業人員提供服務。
四、強化職業教育培訓,提升勞動者素質和就業能力
(十五)充分利用全社會教育培訓資源,以市場需求為導向,圍繞促進就業,為城鄉勞動者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被征地農村勞動力、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以及進城務工的農村勞動者,憑《職業資格證書》或勞動保障部門確認的其他培訓證書及相關資料提供500元以下的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鑒定(限國家規定實行就業準入制度工種的初級工),可提供180元以下的職業技能鑒定費補貼。要完善培訓補貼與培訓質量、促進就業效果掛鉤機制。
深入實施萬名農民素質工程,注重對農村勞動力職業技能培訓,提升農村勞動者參與市場競爭就業能力,提高轉移就業質量。
五、開展失業調控,有效控制失業
(十六)加強失業調控工作,建立失業預警機制。對因經濟形勢發生重大變化直接影響就業的行業和企業,以及失業率接近或突破警戒線時,要按國家和省、市相關規定,及時采取法律、經濟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進行失業調控,保持就業局勢穩定。
六、加快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建立與促進就業的聯動機制
(十七)推進就業、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等相互銜接、相互促進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建立勞動保障、民政等部門的資源共享、信息交換制度。建立最低工資標準、失業保險金標準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聯動機制,合理確定失業保險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拉開三個標準之間的距離,既要切實保障困難群體的基本生活,更要有利于調動有勞動能力人員就業的積極性。發揮鄉(鎮)和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的職能作用,準確掌握失業人員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就業及收入狀況,實施有針對性的幫扶,促進其盡快實現就業。發揮失業保險制度促進再就業功能,根據上級部署,積極開展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范圍的試點工作;在確保失業人員基本生活費用支出的前提下,失業保險基金重點用于就業困難人員的再就業補貼。
(十八)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險制度。繼續加強社會保險擴面征繳工作,切實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后的社會保險關系接續工作。完善城鎮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和進城務工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的政策。
七、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廣泛動員全社會力量參與就業再就業工作
(十九)繼續鞏固和強化就業再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制。各有關部門要繼續把新增就業人員和控制失業率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宏觀調控指標。縣政府把城鎮新增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再就業率、失業率、再就業資金投入、城鄉統籌就業、再就業培訓作為主要指標對各有關部門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衡量部門領導政績的重要內容。為加強對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領導和協調,縣政府決定建立就業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具體成員單位及工作分工另文下達),形成統一領導、分工協作的工作機制,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共同做好就業再就業工作。
(二十)根據就業形勢變化和就業工作需要,加大財政投入,將促進就業再就業資金列入財政預算??h財政要多渠道籌措促進就業再就業資金,縣財政資金主要用于職業介紹補貼、職業培訓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勞動事務保障補貼、小額貸款貼息、公益性崗位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特定政策補助、《再就業優惠證》工本費、大中專畢業生見習補貼,以及經省級財政、勞動保障部門共同批準的其他支出??h財政要根據需要和財政增長情況,合理安排就業再就業專項資金。同時,縣財政還要合理安排用于勞動力市場、鄉(鎮)和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建設等經費。要切實加強對就業再就業資金撥付使用的監督檢查,確保??顚S谩?/p>
(二十一)充分發揮各派、工商聯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在協助政府制定政策,以及宣傳動員、社會監督、幫助群眾創業就業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齊心協力做好就業再就業工作的局面。
(二十二)各宣傳新聞單位要繼續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多種形式,廣泛深入地開展就業形勢宣傳、就業先進典型宣傳、落實扶持政策經驗宣傳,引導廣大勞動者轉變就業觀念,營造全社會支持和幫助就業再就業工作的良好氛圍。
(二十三)本實施意見自年起開始執行,政策審批的截止時間暫定到年底。在政策執行過程中,如國家對稅收制度進行改革,有關稅收政策按新規定執行。
上述各項政策的實施細則和操作辦法由縣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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