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林權改制意見
時間:2022-09-12 05: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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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區政府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深化農村改革,解放和發展林業生產力,加快發展現代林業,不斷增加農民收入,根據中央和省、市有關要求,現將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大力實施以生態建設為主的林業發展戰略,依法明晰產權、放活經營權、落實處置權,確保收益權,最大限度地調動廣大農民群眾及社會力量造林、育林、護林的積極性,促進傳統林業向現代林業轉變,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出貢獻。
(二)基本原則。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確保農民平等享有集體林地承包經營權;堅持統籌兼顧各方利益,確保農民得實惠、生態受保護;堅持尊重農民意愿,確保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堅持尊重歷史,確保林業政策穩定性和連續性;堅持依法辦事,確保改革規范有序;堅持分類指導,確保改革符合實際。
二、改革范圍和目標
(一)改革范圍。全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林地和林木,重點是目前仍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的商品林、宜林地,特別是宜林荒地灘地,和已經落實經營主體但未按規定完成造林綠化和管護任務的林地。
(二)總體目標。今年市全面展開林權制度改革,到年底基本完成明晰產權、明確經營主體的改革任務。到2013年,進一步完善配套政策,建立起產權歸屬明晰、經營主體到位、流轉程序規范、監管服務有效、責權利相統一的現代集體林權制度,實現資源增長、農民增收、生態良好、林區和諧的目標。
三、主要任務
(一)明晰產權。對集體林權現狀進行全面調查摸底,在堅持集體林地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依法將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通過家庭承包等形式,落實到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確立農民作為林地承包經營權人的主體地位。平原地區林地、林木承包期為30年,“四旁”林木承包期不少于10年。明晰產權的主要方式:
1、目前仍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尚未確權到戶的商品林、適宜分戶經營的按人均分到戶經營;不適宜分戶經營的,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員代表同意,可采取按人“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均股均利方式落實產權,并通過拍賣、出租、承包等形式,明確經營主體。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承包優先權。
2、已經落實經營主體,但未按照規定完成造林綠化和管護任務的林地,限期完成任務或依法收回重新落實經營主體。
3、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管理的公益林,保持穩定不變,落實生態效益補償政策和管護措施。
(二)勘界發證。在產權明晰、落實經營主體后,要依法進行實地勘界、登記,核發全國統一式樣的林權證,做到林權登記內容齊全規范,數據準確無誤,圖、表、冊一致,人、地、證相符。對集體和個人過去持有的林權有效證明,要登記核發新版林權證。區農業經濟發展局,承辦區政府交辦的林權登記造冊、核發證書、檔案管理、流轉管理、林地承包爭議仲裁、林權糾紛調處等工作。
(三)放活經營權。對商品林,農民可依法自主決定經營方向和經營模式,生產的木材自主銷售。對公益林,在不破壞生態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資源,開發林下種養業,利用森林景觀發展森林旅游業等。
(四)落實處置權。在不改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依法對擁有的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進行轉包、出租、轉讓、入股、抵押或作為出資、合作條件,可自主確定林權流轉方式、流轉對象和流轉價格,對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開發利用。
(五)保障收益權。農戶承包經營林地、林木和通過林權流轉的收益,歸農戶所有。集體統一經營的林地、林木及對外承包、拍賣、租賃等所獲得的經濟收益或因征收集體所有林地獲得的補助費、補償費等,原則上均分到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用于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公益事業。征用農民經營的林地,要安排被征林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經政府劃定的公益林,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要落實到經營主體。
(六)落實責任。通過承包、購買、租賃等形式使用集體林地林木的,都要簽訂書面合同,本著權利與責任對等的原則,在保障林權人權利的同時,要明確和落實經營主體在造林育林、保護管理、森林防火、防治有害生物、防止水土流失等方面的責任。區農業經濟發展局要加強對承包合同的規范化管理,對未按承包合同盡職盡責的,要依法追究承包人的責任,并取消其承包資格。
四、政策措施
(一)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機制。改革商品林采伐限額管理制度,實行林木采伐審批公示制度,簡化審批程序,提供便捷服務。嚴格控制公益林采伐,依法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采伐,合理控制采伐方式和強度。
(二)規范森林資源有序流轉。在依法、自愿、有償的前提下,鼓勵產權明晰的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通過多種方式有序流轉,流轉雙方應當簽訂書面流轉合同,并到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流轉后不得改變林地用途。采取各種方式流轉的林地、林木,其承包期限不得超過原承包期限。建立林地、林木流轉制度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機制,實施林地、林木流轉評估制度,規范評估行為,維護交易雙方合法權益。
(三)健全林業投融資機制。金融部門要開發適合林業特點的信貸產品,拓寬林業融資渠道。建立健全林權抵押貸款制度,完善林業貸款財政貼息政策,為林業發展營造良好的融資環境。加快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險制度,提高林業抵御自然災害和市場風險的能力。引導鼓勵多種經濟成分參與林業建設,努力形成政府引導、市場推進、多元投入、社會參與的林業投融資機制。
(四)建立健全林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扶持發展林業專業合作組織,培育一批輻射面廣、帶動力強的龍頭企業,促進林業規?;?、標準化、集約化經營。發展林業專業協會,充分發揮政策資源、信息服務、科技推廣、行業自律等作用。引導和規范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森林經營方案編制等中介服務健康發展。
(五)林權糾紛調處政策。林權糾紛調處應以當事人協商解決為主。當事人不能協商解決的,由區、鎮、村組織協調解決。個人之間、個人與村集體之間發生的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爭議,由當地鎮人民政府依法處理;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爭議,由區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林權糾紛或爭議未解決的,不納入林權改革范圍,不發林權證,不安排木材采伐指標。
(六)完善森林資源保護體系。加大林業行政執法力度,加強森林資源保護,依法打擊亂砍濫伐林木、亂占濫用林地等違法行為。引導農民制定村規民約,自愿成立民間護林防火和有害生物防治組織,健全森林災害聯防和應急反應機制,逐步形成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防災、減災和防治體系。
(七)生態公益林管理。要建立長期穩定的林業投資增長機制。建立完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制度,對未納入國家、省、市補償的生態公益林納入市級生態公益林范圍,并按國家要求逐步提高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標準,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要研究制定生態公益林管理辦法,落實公益林生態補償政策。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各級要充分認識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重要性、艱巨性和復雜性,將其作為深化農村改革,解決“三農”問題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大事來抓,集中精力,認真組織,周密安排,抓緊抓實。為加強全區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領導,成立區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和辦公室。﹙成員名單附后﹚,各鎮和村都要成立相應的組織領導協調落實的工作機制。要實行主要領導負責制,層層落實領導責任。建立區直接領導、鎮組織實施、村組織具體操作、部門搞好服務的工作機制,充分發揮農村基層黨組織的作用。各級領導干部,特別是基層干部,要以身作則,嚴肅工作紀律,及時化解矛盾,維護農村穩定,確保林權制度改革順利進行。要制定考核驗收標準,加強年度檢查考核,對成績突出的表彰獎勵,對完不成任務的通報批評。
(二)強化管理,搞好服務。區農業經濟發展局,要加強林業宏觀管理、公共服務,行政執法和監督。要深入開展調查研究,精心制定改革方案,搞好業務培訓等工作。
(三)搞好協作,密切配合。各級財政要安排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專項經費,保障改革順利進行。各成員單位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通力協作,積極參與改革,主動支持改革。各群眾團體和社會組織要發揮各自作用,為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貢獻力量。要加強輿論宣傳,努力營造有利于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社會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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