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中心規范管理工作意見

時間:2022-11-22 11: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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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中心規范管理工作意見

各區縣民政局:

促進福利中心規范化、專業化和標準化建設,為加強對全市社會(兒童)福利中心的管理。根據有關政策和法規,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加強社會(兒童)福利中心(以下簡稱福利中心)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認真履行職責

福利中心在所屬民政部門領導和上級業務部門指導下,履行下列職責:

1、根據不同的收養對象,實行不同分類分區管理,對老人以養為主,輔以康復、精神慰藉,使之延年益壽,安度晚年;對健全兒童實行養與教結合,使之德、智、體全面發展;對殘疾兒童實行養、治、教相結合,開展健康活動;對身有殘疾的青、壯年實行養與治結合,進行職業技能訓練,提高其生活和勞動能力。

2、依法辦理兒童收養、寄養工作。

3、受所屬民政部門委托,對本轄區內散居孤兒養育狀況進行巡查和監督評估,督促監護人做好孤兒養育工作,孤兒權益維護的相關事務。

4、受所屬民政部門委托,負責本轄區孤兒基本生活費的發放工作,并對孤兒基礎信息數據庫進行日常管理。

二、規范棄嬰的認定和接收

1、棄嬰(兒)是指被生父母遺棄,自發現之日起,60個自然日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嬰幼兒。

2、棄嬰身份的確定由公安部門負責并出具相關證明材料。一般應包括:撿拾人撿拾時間、地點、撿拾經過,公安部門接報案,查尋無果的證明等。民政部門或社會福利機構撿拾棄嬰,應履行撿拾人的義務,報案查尋并出具相關證明。

3、福利中心接收棄嬰,經所屬民政部門同意后,應盡快辦理入戶手續。不得跨行政區域接收棄嬰,不得以“差旅費”、“營養費”等任何方式向送棄嬰入院者支付任何費用。

三、規范孤兒的認定和接收

1、孤兒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

2、由孤兒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孤兒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的孤兒,經孤兒本人同意,父、母所在單位或者孤兒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向住所地區縣級民政部門申請并簽訂入住協議后,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由民政部門擔任孤兒監護人的,經孤兒本人同意,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

3、孤兒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擔任監護人的,無撫養能力的,經孤兒本人同意,由監護人向住所地區縣級民政部門申請,并簽訂入住協議后,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經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后,經孤兒本人同意,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

4、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因病殘無勞動能力、在押服刑、查找無著等原因無法履行撫養義務或放棄監護權的未成年人,父母雙方因病殘無勞動能力、在押服刑、查找無著等原因無法履行撫養義務或放棄監護權的未成年人,經未成年人本人同意,由監護人向所在地區縣級民政部門申請,并簽訂入住協議后,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

四、規范城鎮“三無”人員的認定和接收

1、城鎮“三無”人員是指具有當地戶籍的城鎮居民中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

2、城鎮“三無”人員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實,縣級民政部門批準,并簽訂入住協議后,可以入住本地福利中心。其中未成年人認定和接收參照執行。

五、明確管理服務人員結構及工作要求

福利中心實行主任(院長)負責制,主任(院長)負責全面工作。黨、政、工、團、婦等組織應健全,并正常發揮作用。福利中心工作人員一般應采取公開招考的形式選聘。

1、工作人員具有良好職業道德。語言規范,儀表端正,舉止得體,實行全員掛牌上崗服務。

2、工作人員文化、專業結構合理。工作人員與收養人員的比例要分別達到:工作人員與正常老人的比例為l:5;與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比例為l:3;與健全兒童的比例為l:8;與嬰兒、殘病兒童的比例為1:3。

護理、康復、特教等崗位,要有一定比例的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證書(包括有職稱的特教教師、醫生、炊事員等)的工作人員的比例逐年增加。

六、加強醫療康復服務管理

1、福利中心應對收養人員定期進行身體檢查,建立健康檔案。

2、堅持每日查房制度。對收養人員的常見病、多發病等能及時治療,杜絕重大傳染病的發生。

對傳染病患者要實行隔離治療,并及時向當地衛生防疫部門備案。對因病死亡的收養人員應及時做好善后處理,建立死亡登記表及保管好死亡檔案。

3、積極做好兒童計劃免疫接種工作,每個收養兒童持有當地衛生防疫部門發給的計劃免疫接種卡。

4、對具有手術適應癥的殘疾兒童及時進行康復手術。

5、護理制度健全,嚴格實行護理、消毒操作規程,認真做好護理值班交接記錄。

6、實行分類管理、分級護理。尊重收養人員的獨特性,實行個案護理。

7、積極有效地開展康復活動。根據收養人員的健康狀況、興趣愛好和個性特點,組織實施有益健康的文體活動和鍛煉。有計劃地實施醫療康復,建立康復對象檔案,記錄康復效果。

8、對智力、肢體等殘疾的兒童進行功能訓練和康復治療,使他們減輕殘疾程度。

七、嚴格衛生飲食服務管理

1、收養人員居室衛生整潔,通風透氣,空氣新鮮,無蠅、蚊、鼠、蟲、異味。

2、根據不同收養人員實際需要配備家具和床上用品。有取暖、降溫設備,做到配備規范整齊。

3、有使用方便、防滑、通氣、衛生條件良好的浴室和衛生間。

4、收養人員衣著整潔、適時得體,被罩、褥單、枕巾換洗及時、干凈。

5、院容院貌整潔、安靜、優美、舒適,綠化面積占可綠化面積的80%以上。

6、建立食堂管理制度,嚴格執行《食品衛生法》。有當地防疫部門發給的衛生合格證書。

7、食堂衛生整潔,排油煙裝備齊全,有食品冷藏、保溫設備。

8、炊事人員按有關規定進行身體檢查,持健康合格證上崗。

9、收養人員飲食實行營養配餐。根據老年人、兒童等不同對象實行分餐,營養搭配合理。符合收養人員營養需要,尊重少數民族飲食習慣。

10、配有營養師,有年度收養人員營養情況報告,營養不良率低于5%。

八、做好家庭寄養服務管理

根據《家庭寄養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進行家庭寄養服務管理。

1、建立本地區家庭寄養工作網絡并指導其運行。

2、評付、審核寄養家庭身體、年齡、經濟收入、居住條件等情況。

3、與寄養家庭簽訂寄養協議,明確寄養期限、雙方的權利義務、寄養家庭中的主要照料人等。

4、培訓寄養家庭中的主要照料人,組織寄養工作經驗交流活動。

5、為寄養家庭養育被寄養兒童提供技術性服務。

6、定期探訪被寄養兒童,及時解決存在問題。

7、監督、評估寄養家庭的養育工作。

8、建立健全被寄養兒童和寄養家庭的檔案資料。(寄養協議、評估記錄、走訪記錄、被寄養兒童成長情況等)

9、向上級民政部門反映家庭寄養工作情況并提出建議。

九、加強安全及財務管理

1、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做好外來人員登記,值班情況登記和外出登記。

2、應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工作人員能夠正確掌握使用。

3、定期組織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4、收養人員不準私自外出,外出做到請假,佩戴院民身份牌,并說明去向,以防走失。

5、財務人員應具備一定的財務知識,嚴格財務紀律,做到會計出納分設,帳目、資金分管。

6、對行政撥款和其他收入要分別設立帳目。

7、福利院開支的各項經費應具備合法的票據,并符合規定的審批程序。

8、本轄區孤兒基本生活費資金,專款專用,散居孤兒生活費實行社會化一卡通形式發放。

十、規范社會活動和外事管理

1、志愿者、義工活動應經申請和批準,并在工作人員指導下開展活動;

2、社會捐贈舉行儀式的,一般不應要求收養人員參加。確需收養人員參加的,應報經所屬民政部門批準;

3、原則上不組織收養人員集體外出參加社會活動,確需集體外出的,應做好安全預案,報經所屬民政部門批準,并報上一級民政部門備案;

4、不得接受附加任何政治條件的捐贈;

5、與境外組織、個人合作的項目,應簽訂詳細的合作協議,合作協議草案應報經所屬民政部門批準,并逐級上報至省民政廳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處備案;

十一、建立建全檔案

福利中心對所有收養人員應建立健全檔案,包括:

l、收養人員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

2、收養人員健康狀況(體檢、治療、康復等情況);

3、收養人員的生活狀況(生活、學習等情況);

4、入院協議;

5、依法被收養、寄養的相關手續資料;

6、對本轄區社會散居孤兒的走訪記錄。

十二、加強資金管理

福利中心的建設資金和管理資金應當按照財政預算管理程序申報,經審核后從財政預算中安排。區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每年從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數量,用于支持福利中心建設和維護。

管理資金是指維持福利中心正常運轉必需支出的各項費用,主要包括工作人員工資、辦公經費、設備設施購置維護經費和水電燃料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