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創業帶動就業意見
時間:2022-01-08 08: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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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實施擴大就業的發展戰略,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的戰略部署,全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部門關于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號)精神,現就我市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統一思想認識,明確目標任務
(一)提高認識。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是黨的十七大提出的戰略決策,是政府的重要職責,是擴大就業最活躍、最根本、最有效的途徑。創業是發展之基、就業之本。創業是勞動者通過創辦生產服務項目、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實現幣場就業的重要形式。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就是要在發展中解決事關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就業問題,實現經濟發展與擴大就業的良性互動,確保社會和諧穩定。市、區人民政府應從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將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作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戰略舉措抓實抓好,以創業帶動就業、以創業促進發展,推動我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的全面可持續發展。
(二)指導思想。深入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解放思想,堅持“政府促進、社會支持、市場導向、自主創業”的基本原則,扶持生存型、發展型和資本型創業,從創業意識、創業能力、創業環境等著手,逐步建立和形成創業帶動就業工作新格局,實現就業工作的重點從“輸血型”的扶持就業向“造血型”的擴大就業、帶動就業轉變。
(三)目標任務。實施以創業帶動就業發展戰略,建立完善具有特色的創業政策支持體系、創業培訓體系、服務保障體系和組織領導體系,進一步激發全社會創業活力,增強城市活力和競爭力,使更多勞動者成為創業者,使通過創業實現就業和帶動就業的人數在新增就業中的比例大幅增加,創業帶動就業的倍增效應明顯增強。積極開展創建創業社區、街道和城區等活動,樹立一批成功創業典型,創建一批創業園區和創業基地,創建一批創業示范點,力爭用至年時間,將我市建設成為國家級創業型城市。
二、完善扶持政策,改善創業環境
(四)加強創業引導。采取積極的創業引導政策,結合《市產業結構調整優化和產業導向目錄》,引導創業資本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發展配套經濟,開展創業和帶動就業。引導和鼓勵創業資本進入產業園區、產業主體功能區、商貿物流區、高新技術產業化基地、優勢產業集聚地和開發區;引導和鼓勵創業資本進入節水、節能、節材、節地等政府鼓勵類產業,以及高新技術、金融、文化、物流等支柱產業;引導和鼓勵創業資本進入中心商務區、專業大市場、特色一條街和社區;引導和鼓勵創業資本進入大企業和政府采購項目。重點引導和鼓勵大中專院校及技校畢業生、失業人員、復員轉業退役軍人、隨軍家屬、歸國留學人員、農轉居失業人員、殘疾人等開展創業和帶動就業。
(五)放寬市場準入。加快清理和消除阻礙創業的各種壁壘,法律法規未禁止的行業和領域向各類創業主體開放。在符合城市規劃、市容、安全、環保、衛生等條件和產業發展要求的前提下,允許創業者以家庭住所、租賃房、臨時商業用房等作為創業經營場所。在法律、法規規定許可的范圍內,對初創企業,應按照行業特點,合理設置資金、人員等準入條件,并允許注冊資金分期到位。適當放寬大中專院校及技校畢業生、失業人員、殘疾人、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科技人員、歸國留學人員、復員轉業退役軍人、隨軍家屬、農轉居失業人員等創業的注冊登記條件。具體辦法由市工商部門牽頭制定。
(六)落實稅費政策。對符合國家規定享受稅費減免條件的企業和人員,依法給予減免。本市登記失業人員、殘疾人、退役士兵,以及畢業2年以內的大中專院校及技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的,應當按有關規定,自其在工商部門首次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七)完善小額擔保貨款政策。本市登記失業人員、農轉居失業人員、復員轉業退役軍人、隨軍家屬、殘疾人以及畢業2年以內的大中專院校及技校畢業生,可按規定程序向經辦金融機構申請最高額度為10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對符合條件的人員合伙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貸款額度可適當擴大。對符合產業政策的小額擔保貸款按規定給予貼息。建立小額貸款擔保基金的持續補充機制和風險補償機制,提高代償能力。建立績效考核和獎勵機制,加強貸后跟蹤服務和管理,提高貸款回收率。完善貸款擔保模式和審批流程,鼓勵降低反擔保門檻,提高貸款效率。具體辦法由人民銀行中心支行、市財政和市勞動保障等部門另行制定。
(八)拓寬融資渠道。拓寬小企業、微型企業融資渠道,鼓勵社會資本、外來資本以及民間投資機構設立創業投資風險基金,實現擔保基金構成多元化。建立社會擔保機構風險補償機制,鼓勵社會擔保機構開展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的貸款擔保業務。按規定為符合條件的小企業、微型企業給予貸款貼息。建立健全創業投資機制,鼓勵利用外資和國內社會資本投資創業企業,鼓勵設立各種形式的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引導和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的設立與發展。
(九)加快培育創業載體。大力發展創業示范基地,在電子、服裝、珠寶、皮具等專業化市場,或在高新技術園區、大學園區、工業園區等產業集聚地,按創業者規模、失業人員創業數量、吸納就業人數、創業典型的特色和影響力等條件,由市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認定為創業示范基地。建立創業孵化園區,堅持“政府引導扶持、鼓勵多方投資”的原則,充分利用各類園區和規模較大的閑置廠房、場地、專業化市場等適合微小型企業聚集創業的場所,建設具有滾動孵化微小型企業的創業孵化園,在園區引入政策咨詢、項目評估、創業培訓、開業指導、跟蹤管理等多功能、一體化和專業化服務。對經過市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的創業示范基地和創業孵化園區,實行掛牌運營,并享受公共設施補貼、創業者場租補貼、創業服務補貼等優惠政策。創業人員進入政府投資的創業孵化園區后享受各類優惠政策及服務的期限不超過3年。創業人員按吸納本市登記失業人員就業情況給予場租補貼,場租補貼時間不超過3年。探索建立創業示范基地和創業孵化園區標準化、規范化管理辦法,并給予表彰、獎勵和宣傳。留學生創業園和留學生產業園同等享受上述政策。
(十)加強創業人員社會保障。對正在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本市登記失業人員,創業后可將尚未領取完的失業保險金作為創業扶持金,一次性領取。本市登記失業人員、農轉居失業人員、歸國留學人員、畢業2年以內的大中專院校及技校畢業生、復員轉業退役軍人、隨軍家屬及殘疾人自主創業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勞動保障部門公布的當年企業最低繳交社會保險費標準支付。對因創業失敗而處于失業狀態的本市居民及時提供各種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個人自愿繳交社會保險費的,按同等標準給予1年的社會保險補貼。
(十一)鼓勵創業帶動就業。創業人員創辦注冊資金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的小型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的,根據其帶動就業和納稅情況,自首次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每年給予8000元限額的扶持。對本市登記失業人員、農轉居失業人員、歸國留學人員、復員轉業退役軍人、隨軍家屬、殘疾人及畢業2年以內的大中專院校及技校畢業生等首次自主創業,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正常納稅經營1年以上的,給予4000元的一次性創業資助。創業實體每創造一個崗位并與本市登記失業人員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按每個崗位1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具體辦法由市財政、勞動保障部門制定。
三、強化創業培訓,提高創業能力
(十二)完善培訓體系口加強統籌規劃,整合政府資源和社會資源,建立和完善“院校培訓、公共培訓、社會培訓和網上培訓”四結合的創業培訓網絡體系。鼓勵各大中專院校和職業院校開展創業意識教育和創業培訓,推動創業培訓教育與學歷教育、職業教育相結合。發展創業培訓基地,加強公共創業培訓基礎設施投入和師資力量建設,充分發揮公共培訓機構的主導作用。鼓勵工會、共青團、婦聯等開展創業教育和創業培訓。鼓勵社會各類機構參與創業培訓,充分利用社會優質資源開展創業培訓。創辦網上創業培訓學院,探索網上培訓和網下考核相結合的培訓模式,應用信息化手段開展創業培訓。
(十三)加強培訓力度。拓寬培訓覆蓋范圍,培訓對象從以失業人員為主逐步擴大到有創業愿望和培訓需求的所有勞動者。擴大創業培訓領域,鼓勵創業培訓進社區、進校園、進軍營、進企業。規范培訓程序和培訓制度,建立師資標準、培訓教材、培訓模式、績效測評、上崗證書、檔案管理等規范化管理制度,開展創業意識、創業政策、創業能力、創業實訓及創業大賽等多形式多層次的創業教育和創業培訓,強化培訓效果,保障培訓質量。
(十四)強化創業實訓。發展創業實訓基地和創業見習基地。建立或引進創業模擬技術平臺,或選擇有示范意義的創業成功企業,為有志創業的勞動者提供創業實訓和見習機會,積累創業經驗,增強創業能力,提高開業成功率和穩定經營率。市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統籌規劃創業實訓基地和創業示范基地,并按照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鼓勵社會中介組織參與運作。
(十五)完善培訓補貼政策。對參加創業培訓的本市登記失業人員、畢業2年以內的大中專院校及技校畢業生、農轉居失業人員、歸國留學人員、復員轉業退役軍人、隨軍家屬、殘疾人、在崗勞動者等按有關政策規定給予培訓補貼。具體標準由市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制定。四、健全服務體系,提供優質服務
(十六)健全服務組織。全面加強公共創業服務工作平臺建設,健全創業指導服務組織,形成市、區、街道、社區四級創業指導服務網絡體系。各級創業服務機構承擔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組織、服務和實施責任。市、區、街道應建設專業化的創業服務場所開展綜合服務,提供創業培訓申請、創業項目查詢、專家咨詢服務、創業見習安排和后續支持等服務項目。充分發揮中小企業服務機構、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機構和各類創業咨詢服務機構的作用,共同做好創業帶動就業工作。
(十七)創新服務模式。建立和完善創業信息服務平臺,創業信息法規政策、產業目錄、創業項目、創業培訓機構名單等信息,鼓勵組建創業者聯誼會,為創業者提供信息交流平臺。按“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的原則,探索建立社會化的創業服務模式,延伸專業化創業服務,鼓勵社會各類中介機構開展項目推介、創業輔導、融資擔保、市場開拓、技術支持、信息服務、管理咨詢、人才培訓等專業化服務項目。探索創業服務外包模式,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鼓勵社會中介組織開展項目征集、推介孵化、咨詢講座、網站服務等工作。建立市、區“創業指導專家志愿團”,對創業人員開展專場咨詢、“門診式”咨詢、網上咨詢等,為創業人員提供個性化、精細化和專業化的咨詢和指導服務,其成員由企業家、創業成功人士、專家學者及政府工作人員等專業人員組成。購買中介服務的標準由市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制定。
(十八)開展創業項目服務。按“政府推動,市場運作,搞好服務,注重效果”的原則,建立全市統一開放的創業項目資源庫和網站,廣泛開發、征集社會各界的創業項目。項目的開發、收集、評估、、推介和跟蹤等由中介機構按市場化的模式運作。政府通過建立網站和舉辦創業論壇、展示會、博覽會、交流會、聯誼會等形式,多層次、多渠道搭建信息對接平臺和交易平臺。項目提供者與創業者按市場原則自主交易,風險自行承擔。創業項目被創業者采納并成功實施的,政府給予項目提供機構或個人一定的創業項目使用服務費,并按其吸納本市登記失業人員、畢業2年以內的大中專院校及技校畢業生、復員轉業退役軍人、隨軍家屬、農轉居失業人員就業的情況,給予項目提供機構或個人一次性創業項目推薦補貼。具體標準由市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制定。
(十九)改善管理服務。政府有關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改善管理服務,積極鼓勵創業。全面實行收費公示制度和企業交費登記卡制度,進一步清理和規范涉及創業的行政審批事項,簡化立項、審批和辦證手續,公布各項行政審批、核準、備案事項和辦事指南,推行聯合審批、一站式服務、限時辦結和承諾服務等辦法。開辟創業“綠色通道”,由市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協調,切實解決創業者辦理手續部門多、周期長和程序復雜等問題。禁止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干預創業企業的正常經營,嚴格制止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亂檢查、亂培訓行為。
(二十)提供勞動保障服務。為創業者、新創辦企業及其所吸納的員工提供勞動保障服務。指導創業企業結合生產經營需要,宣傳勞動法律法規,落實職工教育經費,做好職工的崗前培訓和在職培訓。組織各類培訓機構按照用工需求開展定向、訂單培訓,為創業企業提供合適人才。對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符合條件人員,按規定給予相應的職業培訓補貼和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為創業者及其招聘的勞動者提供社會保障、人事、教育培訓、職稱評定等方面的政策便利,吸引人才去新創辦企業工作,擴大創業帶動就業的規模。五、加強組織領導,推動工作開展。
(二十一)強化責任。把創業帶動就業工作指標納入全市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制,強化責任和考核,并逐步將創業培訓效果、創業服務質量、創業初始成功率、創業穩定率、創業帶動就業率等作為衡量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的主要工作指標。市就業工作領導小組統籌領導和協調全市創業帶動就業工作,其辦公室負責創業政策制定、組織協調、檢查督促和統籌管理等工作,要保障其人員和經費投入。市、區人民政府應把開展創業帶動就業工作作為一項戰略性工作,統一規劃,統籌安排,周密部署,認真實施。市、區人民政府對在創業帶動就業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
(二十二)建立聯動機制。建立創業帶動就業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在市、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發展改革、貿工、科技信息、民政、財政、人事、勞動保障、稅務、工商、國資、金融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和本意見精神,根據各自職能分工,共同做好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要充分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群團組織的優勢,推動各條戰線促進創業工作的深入發展。
(二十三)加強資金投入。市、區人民政府應按實施創業帶動就業發展戰略和創建國家級創業型城市的要求,加強資金投入,探索建立促進創業帶動就業資金的統一管理使用或轉移支付的模式。對發展創業示范基地、孵化基地、培訓基地、實訓基地、見習基地等給予資金支持;對稅費補貼、貸款貼息、場租補貼、社保補貼、培訓補貼和獎勵等給予資金支持;對創業咨詢、創業項目、創業等社會化創業服務給予資金支持。保證人員經費、基礎設施和工作經費的資金投入,完善市、區、街道和社區促進創業勞動就業的四級工作體系。市級財政應適當擴大現有擔?;鸬囊幠?,并將財政擔?;鸬臋C構與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相分離,充分發揮財政擔保貸款對促進就業的作用。扶持本市登記失業人員創業的各項資金由失業保險促進就業資金和按現行體制分別由市、區財政承擔,扶持殘疾人創業的各項資金從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列支,扶持其他人員創業的各項資金由失業保險促進就業資金和市財政承擔。
(二十四)營造創業氛圍。鼓勵各類人群投身創業,加強創業理念宣傳,利用各種新聞媒體,全方位、多形式、多層次加大宣傳力度,樹立一批成功創業典型,開辟一批創業欄目,發表一批研究成果,推出一批深度報道,積極營造創業氛圍,拓廣宣傳創業理念的覆蓋面和影響力,在全社會樹立“想創業、敢創業、善創業、創大業”的創業理念。
(二十五)本意見自年月日起執行。各區、各部門應結合實際,抓緊制定貫徹落實本意見的具體辦法,確保本意見落到實處。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可徑向市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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