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大調解工作局面創和諧意見

時間:2022-01-10 10: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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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大調解工作局面創和諧意見

為貫徹落實省委書記關于人民調解工作的批示精神和《中共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委政法委關于進一步加強我省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的通知》(發[]28號)、全省人民調解工作惠州現場會議及全市人民調解工作會議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現就建立“大調解工作格局,切實加強我縣人民調解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努力構建“大調解”工作格局

“黨政領導、綜治牽頭、司法主辦、部門參與、聯合調處”的“大調解”工作格局是我省司法行政機關對人民調解工作模式的創新,是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有效辦法。

1、黨政領導。各級黨委政府要把消除和化解人民內部矛盾糾紛工作,作為維穩綜治工作頭等大事來抓,列入黨委政府的重要議事日程。要成立人民調解工作協調小組,由黨政領導擔任組長,統一指揮協調本轄區人民內部矛盾糾紛的調處工作。要著力解決調解場所建設和辦案經費等問題,確保人民調解工作扎實有效地開展。

2、綜治牽頭。各級維穩及綜治部門要把人民內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作為維穩綜治工作的第一任務,積極牽頭做好人民調解工作;要把人民調解工作列入年終綜治考評內容,實行“一票否決”制;要把人民內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列入“領導包干”責任制內容,實行責任追究;要將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不了的糾紛案件,列入綜治部門的工作范圍,由綜治辦牽頭統一組織力量聯合調處。

3、司法主辦。指導和管理人民調解工作,是司法行政工作重要職能之一。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經常向黨委、政府匯報人民調解工作,爭取各級領導對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視和支持。要建立健全人民調解組織。司法行政機關要擔負起各級人民調解組織和人民調解員隊伍的建設工作,并由司法所長兼任鎮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任。要建立人民調解運作機制。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組織開展人民內部矛盾糾紛排查活動,建立預警機制,落實糾紛首調責任制度和對重大疑難糾紛實行全程跟蹤制度,建立檢查考核和督辦制度,當好各級黨委政府參謀助手。要建立法制宣傳和法律服務制度。通過司法行政機關,特別是基層司法所,開展法制宣傳和法律服務,預防和減少糾紛的發生。

4、部門參與。政法委、法院、公安、信訪、民政、國土、林業、勞動保障、教育、工青婦等部門作為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成員單位,要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定期交流信息,分析研究矛盾糾紛的特點和規律,互相協調,齊抓共管,共同參與做好人民內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

5、聯合調處。縣、鎮人民調解工作協調小組要充分發揮協調作用,對涉及法律法規較多、牽涉范圍較廣、跨區域、重大疑難的,經過村、鎮調委會調解不了的糾紛,實行聯合調處,由鎮級人民調解工作協調小組會同鎮維穩綜治部門協調有關部門負責調處。對涉及幾個部門的復合型矛盾糾紛、久調不決的糾紛,一時解決不了的重大疑難糾紛,要及時上報,由縣級人民調解工作協調小組會同維穩綜治辦和有關部門聯合組成專題工作小組,逐案落實調處解決措施。

二、進一步明確新時期人民調解的任務范圍

各級調解組織和廣大人民調解員,要適應民間糾紛發展的新情況、新特點,積極擴大工作領域和范圍。要將人民調解工作與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相結合、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相結合、與人民來信來訪相結合。在做好傳統的公民與公民之間婚姻、家庭、鄰里、賠償等常見性、多發性糾紛調解工作基礎上,積極參與調解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他社會組織之間的矛盾糾紛。要圍繞農民減負增收、重點建設項目、國企改革、城市規劃、發展民營經濟、基層民主法制建設等方面問題搞好調解工作。在農村,重點要排查化解土地承包、稅費改革、民主管理、生產經營中出現的矛盾糾紛;在城市,重點要預防和及時調解市政建設、舊城改造、征地拆遷、職工下崗等引發的矛盾糾紛;在廠礦企業,重點研究解決改制中出現的矛盾糾紛。

三、建立健全人民調解工作組織形式

要著力建立起人民內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縣、鎮、村、組“四級網絡”。

1、健全“四級網絡”的架構。

要按照下列的架構對四級網絡進行調整和充實;第一級是村民小組調解小組,由村民小組長、婦女宣傳員、會計組成。第二級是村人民調解委員會。調委會由村(居委會)黨支部書記、村(居)委會主任、治保主任,各村民小組長等人員組成。第三級是鎮級人民調解工作協調小組和鎮級人民調解委員會。協調小組由黨政主要領導擔任組長,成員由有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鎮調委會由司法所長擔任主任,成員由各村調委會主任、鎮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第四級是縣級人民調解工作協調小組。由縣領導擔任組長,綜治委(辦)和司法局領導任副組長,成員由縣有關職能部門領導組成。

2、規范“四級網絡”的運作方式。

一要分級管理,分工負責。四級調處網絡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和“分級管理,歸口辦理”的原則,各司其職。

調解小組負責掌握情況,控制苗頭,及時報告,介入調解。發揮貼近基層群眾的優勢,及時掌握當地矛盾糾紛動態。一旦發現有矛盾糾紛發生的苗頭,迅速布控,力爭把矛盾糾紛消滅在萌芽狀態;一旦發生矛盾糾紛,立即介入調解,展開初步調解工作。把握工作主動權,并及時向上級調解組織報告,配合調解組織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解決在當地。

村級人民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婚姻、家庭、鄰里等一般矛盾糾紛。在當地發生矛盾糾紛后,要立即開展調解工作,并積極做好防止矛盾糾紛激化的工作,將一般性矛盾糾紛消化在本級范圍內,力求“小事不出村”。同時,對調解不了或者調解無效的糾紛,要及時地向鎮級調處網絡報告。

鎮調委會負責調解村級調解組織調解不了的民間糾紛和涉及兩個村(居)的民間糾紛,以及公民與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糾紛等復雜、疑難矛盾糾紛;鄉鎮政府統一協調指揮全鄉鎮人民內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通過行政協調手段幫助鄉鎮調委會開展工作,并對調委會調解不了的案件,落實領導包案進行調處,力求“大事不出鎮”。

縣級人民調解工作協調小組負責統一協調指揮全縣人民內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同時根據黨委、政府的指派,參與矛盾糾紛案件調處工作。對鎮級網絡調處不了、局面控制不了的糾紛,要組織專門調解工作組,集中力量開展調處工作,全力遏制事態的擴大,幫助有關鄉鎮把矛盾糾紛解決在當地,力求“矛盾不上交”。

二在上下貫通,靠前指揮??h鎮級人民調解工作協調小組指揮協調縣、鎮的人民內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要根據上級的統一部署,定期開展排查工作,定期組織專項調處,定期進行檢查督辦。在具體工作中,要通過“四級網絡”自上而下一級抓一級,保障各項工作落到實處。出現矛盾糾紛苗頭時,要自下而上地一級報一級,保障信息暢通,及時掌握情況和采取措施,確保矛盾糾紛及時化解;發生矛盾糾紛時,有關領導要立即趕赴現場,靠前指揮,當場開展調解工作,把握時機,爭取主動,力爭在最短的時間內,將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解決在當地。

三要左右連結,協同作戰。在建立健全縣、鎮、村、組四級網絡縱向體系的同時,通過“部門參與”,建立完善四級網絡中的橫向體系,使四級網絡橫向延伸,實現“縱向到底”,“橫向到邊”。并要通過“部門參與”,對矛盾糾紛進行聯合調處,實現行政調處與人民調解相結合。

總之,要通過進一步建立和健全上下貫通、左右聯合、職責分明、靈活高效的四級網絡,充分發揮四級網絡的積極預防、快速反應、妥善化解、標本兼治的作用,切實加強對矛盾糾紛的調處,確?!靶∈虏怀龃澹笫虏怀鲦?,矛盾不上交”。

四、建立健全人民調解長效工作機制

縣、鎮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排查預警機制、調處聯動機制和考評督辦機制等“三項機制”,保障“大調解”格局發揮應有的作用。

1、排查預警機制。村、鎮兩級人民調解委員會每月定期開展排查活動,在矛盾糾紛敏感期,開展專項排查活動。及時全面地掌握人民內部矛盾糾紛情況,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抓早、抓小、抓苗頭”,變“被動調解”為“主動調解”,把握主動權,實現把矛盾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解決在基層”的基本工作目標。

同時,對排查的情況,根據矛盾糾紛對社會穩定影響程度,分類定級,進行分級預警處置。對情況緊急,問題比較突出,容易激化成較大事件或鎮級人民政府認為有可能發生局面較難控制的械斗沖突事件,有可能發生群體性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上訪事件或其他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復雜矛盾糾紛事件列為一級預警信息,實行一級管理,由縣級人民調解工作協調小組組織調解;對有不穩定苗頭的糾紛,有可能出現小規?;蜴偧壢嗣裾心芰刂凭置娴男刀窙_突事件、群體性一般糾紛事件列為二級預警信息,實行二級管理,由鄉鎮調委會進行調解;對一般性、常見性的鄰里糾紛信息列為三級預警信息,由村調委會進行調解。

2、調處聯動機制。鎮級人民調解委員會對人民內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實行全程跟蹤,并以此實現鎮級人民調解委員會與其他職能部門之間的聯動。對于需要聯合調處的糾紛,在人民調解工作協調小組統一協調下,人民調解委員會與職能部門之間相互配合、聯合調解,構筑起消除和化解人民內部矛盾糾紛的聯動機制。

同時,在實施聯合調處過程中,縣鎮兩級人民調解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要根據人民內部矛盾糾紛情況,制訂調處方案,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和“分級管理,歸口辦理”的原則,落實調處責任。

3、考評督辦機制。縣鎮人民調解工作協調小組對實行了“領導包案”的糾紛案件,進行全程跟蹤,調處工作結束后繼續進行回訪。對于處理問題不及時、方法不正確導致糾紛激化或造成群體性事件的,通過維穩綜上所述治委實行責任追究。

制訂人民內部矛盾糾紛調處工作考評規定,對各鎮、各部門開展人民內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方面的組織建設、業務建設情況進行檢查考評,考評情況列入綜治考評范疇,對糾紛突出影響穩定的單位要通過維穩綜治委實行“一票否決”。

五、積極推進調解場所的規范化建設

各級調解組織的調解場所在稱謂上統稱為“調解室”。新建的司法所辦公用房在設計上要做好調解室的規劃,調解室的面積要有30平方米以上。和級調解組織要按照“五有”(即有:標識牌、相對固定工作場所、印章、調解回訪記錄、統計臺帳)、“六統一”(銜牌、印章、徽標、程序、文書格式統一)的要求,抓好調解場所規范化建設,并要將調解組織建設、工作任務、工作原則、工作程序、工作紀律、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等以文字圖表形式公示,使人民調解場所既嚴肅又不失親和。

六、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隊伍建設

著眼于培養和造就一支懂法律、懂政策、熟悉調解工作程序和方法的人民調解員隊伍,司法行政機關要統一規劃、分級實施人民調解員隊伍培訓工作,努力提高化解新型社會矛盾糾紛的能力。對人民調解員要每年培訓一次。培訓可采取舉辦培訓班、開展專題學習討論、組織經驗交流、跟班學習、業務知識考試等形式進行。當前,要結合村委會領導班子換屆選舉,及時對村級調解委員會進行調整充實。對新任的人民調解員,縣司法局要及時組織業務培訓,使他們盡快適應崗位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