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應急指導工作意見

時間:2022-01-12 1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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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應急指導工作意見

一、隊伍組成

組建綜合性應急救援支隊、大隊。市級名稱為“市應急救援支隊”縣級名稱為“縣(市、區)應急救援大隊”應急救援支隊、大隊主要領導分別由消防支隊、大隊主官擔任,市、縣分別依托公安消防隊伍。市綜合性應急救援支隊第一政委由市政府應急辦主任兼任,縣(市、區)綜合性應急救援大隊第一政委由同級政府分管應急管理工作的負責同志兼任。同時,按照“支隊不少于40人,吉州區、井岡山市不少于30人,其它縣(市、區)和特勤中隊不少于20人”名額,由各級政府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合同制隊員,納入公安消防隊伍統一管理并實行聯勤聯訓,緩解公安消防隊伍警力不足的矛盾。

二、職責任務

同時承擔綜合性應急救援任務,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除承擔消防工作外。包括地震自然災害,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空難等生產安全事故,恐怖襲擊、群眾遇險等社會安全事件的搶險救援任務;同時協助有關專業隊做好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質災害、森林火災、生物災害、礦山事故、危險化學品事故、水上事故、環境污染、核與輻射事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的搶險救援工作。市、縣(市、區)要結合實際制定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方案,細化隊伍職責,配備必要的物資裝備,加強對其他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業務指導并開展互動演練,提高隊伍綜合應急能力。

三、組織指揮

日常工作由同級政府應急辦組織協調。公安機關各相關警種和社會其他聯動部門及單位協同作戰時,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接受同級政府應急委員會的統一領導。由地方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各應急救援隊伍按照職責分工開展工作;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與公安機關其他警種聯合作戰時,由公安機關領導統一指揮;綜合性應急隊伍獨立作戰時,按照公安消防部隊執勤戰斗條令實施指揮。保持原有管理體制不變的前提下,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將礦山、醫療、交通運輸、民政、地震、建設、市政、通信等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納入綜合性應急救援統一調度、作戰、訓練體系等,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執行具體應急救援任務時,服從現場總指揮部統一指揮和調度。

四、物資裝備

各縣(市、區)基層綜合應急救援所需車輛器材裝備按照國家《縣級綜合性(消防)應急救援隊裝備配備標準》依托公安消防大隊分三年配備到位;專用應急物資裝備由各級政府各專項應急救援指揮部依照職責范圍統一儲配、管理,綜合性應急救援物資裝備按照“分級承擔、分類保障”原則進行儲存儲備。常用應急物資裝備由市政府依托公安消防支隊戰勤保障大隊建立保障基地。共用物資裝備由各專項應急指揮部主管部門統一配備,并與綜合應應急救援隊伍簽訂相關保管、調度、使用協議,以滿足隊伍綜合應急救援需要。重型工程機械和其他非常用應急物資裝備,采取政府租賃、與應急設施制造企業和物資儲備單位簽訂保障協議等方式解決。

五、經費保障

由各級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合理編制需求計劃和經費預算、同級財政專項安排。市本級綜合性應急救援培訓基地、物資裝備儲備庫和戰勤保障大隊建設,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和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應急救援車輛、裝備和物資購置。要根據我市災害事故特點,參照國家《消防培訓基地設施建設標準》2012年底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