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縣教育督導考核工作意見
時間:2022-01-22 10: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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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鄉鎮政府教育工作督導評估和考核,是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督促鄉鎮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責任,加強教育行政監督,促進鄉鎮教育健康、持續發展的重要措施。為認真貫徹全國教育工作會議、《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20年)》精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教育督導工作的意見》(渝府發〔〕79號)和市教育督導工作會議精神,大力推進全縣教育持續、均衡、健康發展。從年起,進一步加強對鄉鎮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導評估和考核。
一、督導評估、考核對象和內容
督導評估、考核鄉鎮政府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市人民政府教育工作會議精神,切實履行教育責任情況。主要內容:教育工作制度、教育發展環境、學校布局調整、學前教育、職成教育、民生工程等。
二、督導評估、考核辦法
對鄉鎮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導評估、考核,由縣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組織實施,原則上每年一次。
1.鄉鎮自查。鄉鎮政府根據“自治縣鄉鎮教育工作督導評估、考核細則”,于每年11月底開展自查自評,并于12月10日前將自查報告和自評情況報縣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
2.縣督導評估、考核??h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在鄉鎮自查自評的基礎上,于12月10日開始對鄉鎮政府教育工作開展督導評估、考核。
三、督導評估、考核等級評定
督導評估、考核滿分為100分。90分以上為優秀,80—89分為良好,60—79分為合格,59分以下為不合格。
四、督導評估、考核結果運用
鄉鎮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導評估、考核,作為一項體現科學發展觀和正確政績觀的重要內容,納入縣人民政府對各鄉鎮政府進行的年度綜合考核指標體系??h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建立對鄉鎮政府教育工作督導評估、考核結果的通報制度,定期向縣人民政府報告,定期向社會公布督導評估、考核結果。經督導評估、考核確認為“優秀”的鄉鎮,給予表彰獎勵;經督導評估、考核為“不合格”的鄉鎮,在全縣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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