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經濟發展規劃意見
時間:2022-02-15 01: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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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充分發揮金融在資源配置中的核心作用,調動金融機構的積極性,促進全縣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一、考核對象
(一)在從事金融保險業務的金融機構;
(二)人民銀行縣支行、縣銀監辦;
(三)縣內小額貸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機構;
二、獎勵形式
對支持縣地方經濟發展,業績突出的金融機構及經營班子實行現金獎勵。
三、考核內容
(一)在從事金融保險業務的金融機構;
1.任務考核
①完成了目標責任書確定的存貸款任務和保費收入的金融機構,獎勵基數10000元人民幣。
②部分完成目標責任書下達任務的金融機構:存款類獎勵=完成任務比例×獎勵基數×20%;貸款類獎勵=完成任務比例×獎勵基數×80%;保費收入獎勵=完成任務比例×獎勵基數。
③超額完成目標責任書確定任務的金融機構:存款每增加1000萬獎勵300元人民幣;貸款每增加1000萬獎勵2000元人民幣;保費收入每增加1000萬獎勵1000元人民幣。
④當年中小企業或涉農貸款在上年基數上每新增1000萬獎勵3000元人民幣。
2.當年到逾期貸款回收率達到95%以上的一次性獎勵5000元人民幣。
3.當年若出現了一起金融案件的金融機構取消獎勵資格。
(二)人民銀行縣支行、縣銀監辦
人民銀行縣支行、縣銀監辦負責指導、監管各銀行機構依法正常運行。對人民銀行縣支行、縣銀監辦的考評,以縣內銀行對縣域經濟的貢獻度單獨考核。
(三)縣內小額貸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機構
1.當年給中小企業和農戶發放的貸款余額達到注冊資本金60%以上的,一次性獎勵10000元人民幣。
2.當年累計發放貸款每增加1000萬獎勵500元人民幣。
四、考核指標口徑
(一)各金融機構考核指標數值均以縣內實際發生數為準。
(二)剝離不良貸款和“核呆”情況,由縣金融辦公室、人民銀行縣支行、縣銀監辦審核后才能納入考核獎勵。
五、申報程序
每年12月底至次年1月底為各金融機構申報期。各金融機構按照自查情況,符合獎勵條件,可向縣金融辦申報并附相關資料。
六、考核組織
(一)由縣金融辦牽頭,會同縣人民銀行支行、縣銀監辦、縣財政局對申報的金融機構進行考核,并根據考核認定的數據計算出獎金后報縣政府審定。
(二)由縣金融辦、縣財政局對獲獎金融機構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對考核材料申報不實,采取弄虛作假手段騙取獎勵的金融機構,一經查實,追回獎金并取消3年參評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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