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乞討人員救助規范意見
時間:2022-03-03 11: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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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貫徹國務院頒布的《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和國家民政部制定的《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和要求,執行好國家19部委《關于加強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見》,落實省民政廳《關于加強城市流浪乞討人員管理和救助工作的意見》的精神,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維護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與穩定,結合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組織領導
為切實做好城市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成立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領導小組。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民政局,辦公室主任由同志兼任。
二、救助管理對象
符合《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國務院第381號令)和國家民政部《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民政部第24號部令)規定的救助對象。
三、救助措施
(一)加大政策法規宣傳,確保流浪乞討人員得到及時有效的救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在堅持自愿救助的前提下,對16歲以下流浪乞討的未成年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流浪乞討人員視作自愿救助,實施保護性救助;對流浪乞討的老年人和殘疾人,實施幫扶性救助;對流浪乞討人員中的重大疾病患者和精神病人,實施救治性救助。對以上三類人員實行發現一個救助一個。對其他流浪乞討人員,要加大宣傳告知和引導、護送力度。凡公安機關和其他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發現以上情況的,應當引導、護送到市救助站進行救助。
(二)對不聽勸阻或多次勸阻無效的流浪乞討人員,由救助管理工作組送至市救助站進行救助。戶口屬于市轄區內的流浪乞討人員,由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和鄉鎮接回妥善處理,并造冊登記嚴格管理。
(三)對強討強要,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達不到處罰條件的送市救助站。
(四)對在交通要道、路口、街道及鬧市區強討強要,擾亂交通秩序和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予以處罰,達不到處罰條件的送市救助站。
(五)對在主要街道、旅游景點算命、占卜、表演的,由城管部門按照清理占道等相關規定進行勸阻,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交由公安部門處罰,達不到處罰條件的送市救助站。
(六)對流浪乞討人員中的危重病人,由公安、城管等執法部門按照市人民政府已經出臺的相關政策,根據病人類型,直接通知急救中心(120),或就近、就便護送至州級醫院治療,待病人治愈后,由市民政局負責送至市救助站安置。
(七)對流浪乞討問題比較突出的旅游區、旅游景點、商業網點、學校、涉外機構等地,設為禁討區。
四、部門職責
(一)市民政局
1.負責救助管理政策法規的宣傳和組織實施工作。
2.符合救助條件的流浪乞討人員,及時與市救助站聯系,由救助管理工作組送救助站進行救助。
3.做好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市公安局
1.對群眾舉報的流浪乞討人員中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和行動不便等需實施保護性、幫扶性救助的人員送市救助站接受救助,對患有特、重大疾病或精神疾病的送定點醫院救治。
2.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及有關規定,依法查處流浪乞討人員中的各種違法行為。
(1)對不聽勸阻,執意在機關、學校、醫院、廣場、影劇院、景點景區等公共場所露宿,影響市容;或在上述公共場所強行乞討、進行流氓活動,擾亂公共秩序的;對不聽勸阻,進入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在其周邊有乞討行為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
(2)對在乞討過程中以乞討為名在道路、人行道上以擺攤、堆物方式進行的乞討行為,不聽制止和勸阻,妨礙交通管理秩序的,視情況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3)對乞討活動遭拒絕后公然侮辱他人的,以及侵犯他人人身權力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
(4)對編造失學、父母傷亡等虛假事實以及偽裝殘疾、懷孕進行乞討,騙取少量財物的,或者以乞討為名偷竊、騙取、搶奪少量公(私)財物以及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以侵犯公(私)財物,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
(5)對教唆、利用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實施上述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從嚴從重處罰。糾集流浪乞討人員或其他社會閑雜人員從事上述違法犯罪活動的,對組織者、指揮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遭受摧殘虐待、被強迫乞討者要及時送救助站進行救助,對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依法進行打擊。對被解救兒童,暫時無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依法交民政部門。
3.對市民舉報的拒不接受勸阻或有惡劣乞討行為的人員,依法處理。
(三)市城市監察大隊
1.從城市管理、整治市容市貌的角度出發,加強日常巡查,對占道乞討者進行勸阻、教育、引導和制止。
2.在執行公務過程中,發現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時,應及時告知并勸離或引導其到市救助站求助。
(四)市衛生局
在救助過程中實行急救和衛生指導。
(五)市財政局
落實專項救助管理工作開展所需經費,確保救助工作的順利進行。定期對專項經費的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進行檢查。
(六)市教育局
將戶籍在市的流浪兒童的義務教育納入市教育局工作范疇。
(七)市旅游局
做好各旅游景點流浪乞討人員的監控、勸說,及時報告領導小組辦公室,針對情況妥善處理。根據實際設立旅游景點禁討區。
(八)市工商局
協助城管部門對商業網點人員較集中的區域流浪乞討人員的監控、勸阻工作。
(九)市文體局
負責對主要街道、旅游景點算命、占卜、不健康文化表演的監控管理。
(十)市殘聯
做好流浪乞討人員中殘疾乞討人員的詢問、查證及說服、教育工作。
(十一)市民宗局
協助做好少數民族、信教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
(十二)街道辦事處
配合市人民政府開展對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建立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網絡,建立流浪乞討人員管理點,街道辦事處、社區要建立救助管理服務隊,形成市、街道辦事處、社區三級社會救助服務網絡,推進社會救助工作社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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