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體制改革若干意見

時間:2022-03-11 09: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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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體制改革若干意見

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精神,我市于2011年啟動了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工作,但各縣(市、區)改革工作進展不均衡。為進一步加快我市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步伐,充分發揮小型農田水利工程效益,經市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意義

近年來,我市以“福民強市”為目標,不斷深化水利改革,促進水利事業可持續發展,目前各類小型農田水利工程體系基本完備,為改善農業生產條件、農民生活狀況、農村生態環境和確保全市糧食穩定增產奠定了基礎。但隨著改革的深入,小型農田水利工程所有者主體缺位、管護責任不明、老化失修、經營管理不善、效益衰減等問題日益突出。切實解決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理體制存在的問題,加快推進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是充分發揮我市農田水利工程作用的關鍵。各級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明確工作思路,落實管理責任,創新管理辦法,扎實有序推進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工作,實現工程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全面提升水利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支撐保障作用,服務保障新農村建設與現代農業發展。

二、明確改革對象、指導思想、原則和目標

(一)改革對象

小型農田水利工程設施。

(二)指導思想

社會化改革進程,引導小型農田水利工程走向市場,實現良性循環和可持續發展。

(三)改革原則

1.堅持民生優先,著力解決農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管理體制問題,切實維護農民用水權益。

2.堅持推進市場化改革,充分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建立充滿活力的工程管理和運營機制。除國家明確規定的涉及地方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á颍┬图耙陨纤畮觳粶蕦嵭信馁u方式進行產權改革外,其他小型農田水利工程要面向社會、走向市場。

3.堅持責、權、利相統一,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誰負擔,明晰所有權,落實經營權,強化工程建設和管護責任。

4.堅持政府扶持與農民自主興辦相結合,通過政策引導、資金扶持等手段,鼓勵社會各界以多種形式參與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和經營。

5.堅持因地制宜,充分尊重農民意愿,實行民主決策,積極穩妥推進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

6.堅持節約用水,以建設節水型社會為目標,加強水資源統一管理,積極推廣節水新技術,大力推行節水灌溉,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益,實現水資源可持續利用。

(四)改革目標

2012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任務,建立健全適應農村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

1.以明晰工程所有權為核心,建立用水戶協會等多種形式的農村用水專業合作組織和投資者自主管理與專業化服務組織并存的管理體制。

2.以建立良性運行機制為重點,采取承包、租賃、拍賣、股份合作等形式,搞活經營權,落實管理權。

3.除涉及地方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á颍┬图耙陨纤畮焱猓鞔_不同類型小型農田水利工程所在縣(市、區)、鄉(鎮)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責任和管護經費補助辦法。

4.以《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令第4號)為依據,在充分考慮供水成本和用戶承受能力基礎上,合理確定非自用工程供水價格。

三、主要改革內容

(一)搞好產權確認。確權是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的前提和基礎,要扎實搞好各類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產權確認工作。特別要按照有關標準和要求,搞好不同出資方投資形成的資產產權界定、以農戶自用為主的小微型農田水利工程產權界定、受益農戶較多的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產權界定、村鎮集中供水工程產權界定、經營性小型農村供水工程產權界定以及爭議產權界定工作,為搞好小型農田水利管理體制改革奠定基礎。新建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必須符合當地水利發展總體規劃,堅持以農民自籌為主、國家補助為輔,多層次、多渠道籌集建設資金,同時明晰工程所有權和管理主體。

(二)轉換運行機制。要大力發展農村用水合作組織,建立健全以農民專業用水合作社為主體的農村用水管理體系,發揮農村用水合作組織主力軍地位。要通過承包、租賃、股份合作、拍賣等多種形式,切實轉換運行機制。

(三)規范操作程序,依法推進。各縣(市、區)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按照劃分范圍、界定所有權、資產評估、確定方案、公開招標、簽訂合同、報批備案等步驟組織實施,規范化操作,確保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順利進行。工程產權、使用權發生轉移時,要及時辦理變更手續。工程資產評估要根據工程設施的規模、使用年限、完好狀況等,由具備資質的機構對固定資產進行資產評估,合理確定工程底價。工程承包、租賃等合同年限可結合各類農田水利工程實際分別予以確定。完成管理體制改革的工程管理者要把相關文件資料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四)加強回收資金監管。要切實加強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產權制度改革回收資金的管理,做到財務公開、公正透明、接受監督,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平調、拖欠、擠占、挪用回收資金。改革所回收的資金歸工程產權所有者。由政府投資建設的工程改革后回收資金歸國家所有,繳入國庫后由縣級財政和水利部門監督使用,專項用于發展當地農村小型水利事業。財政部門要會同水利部門制定資金使用申報和監督管理制度,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五)合理核定水價。改革后的工程供水水價及排水收費標準要按照《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規定,在當地政府的指導監督下,由供需雙方在物價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指導價幅度內商定。

四、加強領導,健全組織

(一)為確保我市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順利推進,市政府成立市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領導小組,主管副秘書長任組長,市水務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局(農開辦)、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農業局、國土資源局、金融辦等單位負責同志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水務局,負責協調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具體事務。

(二)各縣(市、區)政府要切實承擔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主體責任,成立相應機構,按照市政府的統一部署,明確責任,制定措施,完善機制,扎實做好改革的實施工作。鄉(鎮)、村要抓好落實,探索適合本地不同類型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的管理體制和機制。要鼓勵引導農民群眾參與改革,支持農民組建各種形式的用水合作組織。

(三)各部門要搞好協調配合。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牽頭做好組織、協調、指導、服務和督促檢查等工作,統籌推進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各級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農業等部門要加強同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溝通,逐步完善改革配套措施,為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實現自主管理、民主管理和良性運行創造有利條件。

五、制定方案,分步實施

我市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工作總體上分為三個階段實施。

第一階段:調查摸底、制定方案階段(2012年2月15日—2012年3月25日)。各縣(市、區)要結合全國正在開展的水利普查工作,對轄區內小型農田水利工程數量、位置、產權歸屬、工程完好程度、管理形式、經營狀況等逐一進行調查摸底,造冊建檔,劃分類型,為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奠定基礎。同時,要根據國家、省、市關于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建設的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因地制宜制定切實可行的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要明確小型農田水利工程所有權,采取承包、租賃、股份合作、拍賣、用水合作組織等多種管理方式,逐步建立產權明晰化、投入多元化、服務社會化,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農村經濟發展要求的工程管理體制和良性運行機制,進一步明確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產權,搞活經營方式,落實管護責任,保障安全運行,提升管理水平,做到建、管、用相一致,責、權、利相統一,確保完成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任務。

第二階段:搞好試點、全面推進階段(2012年3月26日—2012年8月25日)。抓好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市政府確定偃師市、宜陽縣、嵩縣、欒川縣為試點縣(市),各縣(市、區)要選擇2—3個鄉(鎮)作為試點,采取以點帶面、規范運作、逐步推開、全面實施的方法有序進行。要在充分考慮用水群眾利益的基礎上,確定各類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的產權確認辦法和經營方式,宜包則包、宜租則租、宜賣則賣、宜股則股,不搞一刀切。試點工作要在2012年4月底前完成,整個改革工作要在2012年9月底前完成。

第三階段:總結驗收階段(2012年8月26日—2012年9月30日)。市政府將組織有關部門,對各縣(市、區)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情況進行全面檢查驗收。

六、加強督查,確保進度

(一)各縣(市、區)要進一步落實責任、強化措施、提高效能,加大工作力度和改革步伐,確保按期完成改革任務。為全面了解和掌握各縣(市、區)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工作進展情況,市政府將組織有關部門組成督導組,定期到各縣(市、區)進行督促檢查,并將督查結果進行通報。各縣(市、區)要每10天將小型農田水利工程改制的進展情況上報市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水務局)。

(二)2012年,在省“紅旗渠精神杯”評比、市“創業杯”評比、全市各項水利工作評先、水利項目計劃安排等工作中,將把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工作做為主要內容和條件,實行一票否決。對于領導重視、進度快、成效好的縣(市、區)將在政策、項目和資金上給予傾斜支持和表彰獎勵,對不能按期完成任務的將進行通報批評,責令限期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