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高層住宅若干意見
時間:2022-03-18 10: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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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高城市土地利用率,增強城市承載功能,美化城市空間環境,加速推進城市化進程,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穩定地發展,結合實際,就鼓勵建設購買高層住宅有關事項提出如下意見:
一、本意見所稱高層住宅是指地面以上建筑層數10層以上(含10層)的高層住宅樓房。
二、在滿足日照、采光、通風、凈空、安全及相關規范要求的前提下,鼓勵城市規劃區內的開發建設向空中發展,建設中高、高層住宅建筑以提高城市土地利用率。
三、享受本意見優惠政策的高層住宅須是按規劃設計條件建設,且經縣城市建設指揮部會同財政等部門核準的樓房(一般以一棟高層住宅為一個核準主體),在建設前予以核準。
四、對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開發建設的高層住宅,將所交納的城市建設配套費、價格調節基金、人防費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全額返還;其它行政事業性收費先交后返50%。
五、給予購房人以下優惠措施:
1、對經核準的高層住宅所占土地出讓金收益部分和銷售稅收地方留成部分,按高層住宅銷售建筑面積160元/平方米補貼給購房者,開發企業在售房時直接給予購房者優惠,隨后開發企業憑“售房合同”和證明已付清全部價款的有關材料以及已繳納稅收憑證,在整幢樓房出售后一月內到建設、財政部門申請結
算;
2、交易契稅按所交稅額先交后返50%;
3、商品房買賣備案登記費、按揭抵押登記費免交;
4、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暫按多層住宅標準交納;
5、上房入住后三年內按多層標準交納物業服務費用,但物業服務企業服務標準不變(在售房合同中須約定);
6、農民進城購買高層住宅后,繼續享受《縣人民政府關于促進居民住房消費保持房地產市場健康平穩發展的暫行意見》文中信貸、戶口和契稅優惠政策。
六、對開發建設范圍內已按第四條規定規劃建設高層住宅且享受優惠的或按規劃設計條件應該建設高層住宅的,開發建設方提出降低建設高度,并經過批準同意其降低高度的(建筑層數低于10層時),開發建設方在補足或正常交納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同時,另交納原高層建筑土建工程造價10%的相關費用彌補土地利用率低造成的損失。
七、加強對高層住宅的宣傳力度。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等媒體廣泛宣傳高層建筑的優點,引導廣大居民向節能省地舒適型住房消費發展。
八、本暫行意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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