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宅基地規劃安排意見
時間:2022-03-20 06: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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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全區農村宅基地住宅規劃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市城鄉規劃條例》、市規劃委員會、市國土資源局等四部門《關于印發〈市村莊規劃建設管理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及相關技術標準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適用范圍
本意見所稱農村是指區所轄現狀村莊,分為城市化地區村莊及城鄉一體化地區村莊兩類。城市化地區村莊是指新城組團、沙河組團、六環路以南(含陽坊鎮、小湯山鎮)及其他各鎮中心區范圍內的村莊;城鄉一體化地區村莊是指城市化地區以外的村莊。
城市化地區村莊原則上不再新增宅基地。城市化地區村莊實施整體搬遷改造前,村民因近期生活需要確需在原有宅基地上進行住宅建設的,由規劃分局審批。
城鄉一體化地區村莊的村民在新增或原有宅基地范圍內依法新建、改建、擴建、翻建自用住宅或村民委員會組織建設集中住宅的,適用本意見。城鄉一體化地區位于風景名勝及文物保護區范圍內的村莊,不再新增宅基地,村民不得在原有宅基地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住宅。
二、農村宅基地住宅規劃管理
(一)新增宅基地選址
新增宅基地應在經批準的村莊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選址。新增宅基地原則上不得占用農用地;確需使用農用地作為新增宅基地的,需先行向國土部門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新增宅基地申請人應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研究同意后,報鎮政府初審。鎮政府初審同意后,報規劃分局復核。規劃分局以規劃意見復函形式明確新增宅基地選址是否符合規劃要求。申請人持規劃分局出具的規劃意見復函,由鎮政府組織向國土部門申請辦理宅基地審批手續。
申請新增宅基地選址位置不符合村莊規劃要求,但確需進行建設的,需先行按照村莊規劃審批程序進行村莊規劃調整,待調整后的村莊規劃獲得批準后再行申報。
(二)原有宅基地住宅管理
城鄉一體化地區村莊利用原有宅基地改建、擴建、翻建住宅的申請人,應向村民委員會提交有權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證明文件、建設申請、符合村莊規劃要求的擬建方案(包括平面圖和立面圖)、四鄰意見及《區農村村民宅基地住宅建設申請審批表》等材料。村民委員會應將申請材料通過本村公告欄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7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研究形成本村初審意見,并填寫《建設項目規劃許可及其他事項申報表》。鎮政府對村民委員會初審通過的建設申請進行復核,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并報規劃分局備案。
城市化地區村莊實施整體搬遷改造前,因近期生活需要確需在原有宅基地上進行住宅建設的申請人,應向村民委員會提交有權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證明文件、建設申請、符合村莊規劃要求的擬建方案(包括平面圖和立面圖)、四鄰意見及《區農村村民宅基地住宅建設申請審批表》等材料。村民委員會應將申請材料通過本村公告欄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7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研究形成本村初審意見,并填寫《建設項目規劃許可及其他事項申報表》。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村民委員會初審通過的建設申請進行復核后,向規劃分局申請核發《臨時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三)集中住宅建設
整體搬遷改造的村莊需要進行集中住宅建設的,由村民委員會依據經批準的村莊規劃制定修建性詳細規劃(設計方案),報鎮政府初審。鎮政府初審同意后,報規劃分局審批。
三、建筑標準
農村住宅單戶房屋地上總建筑面積不應超過宅基地面積的85%(半地下室和地下室建筑面積計作地上建筑面積)。新增及原有宅基地住宅地上建筑層數不得超過一層;集中住宅地上建筑層數不得超過二層。依據《市農村民居建筑抗震設計施工規程》(DB11/T536-2008),一層檐口高度不得超過3.6米,二層檐口高度不得超過7.2米。
建設二層集中住宅,應符合《市生活居住建筑間距暫行規定》(1998年修正)的有關要求。建設二層建筑或跨度超過6米平房的,宅基地住宅建設人應先行了解規劃條件,委托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設計方案和施工圖紙后,申請規劃許可手續。使用通用標準圖集建設宅基地住宅的,可以直接申請規劃許可手續。建筑設計與施工應符合《市農村民居建筑抗震設計施工規程》(DB11/T536-2008)的有關要求。
四、規劃有效期限
宅基地住宅建設應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臨時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之日起一年內開工建設。因特殊原因無法按期開工的,建設人應在《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臨時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許可期滿30日前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五、規劃監督
宅基地住宅建設的規劃審批單位應不定期對宅基地住宅施工現場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宅基地住宅竣工后,建設人需持相關許可文件向審批單位申請規劃驗收。審批單位應在自接到驗收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組織進行規劃驗收;經驗收合格的,出具驗收合格證明文件。未經驗收或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入住。
六、規劃執法
(一)宅基地住宅應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臨時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建設而未取得的,或未按照規劃許可內容進行建設的,認定為違法建設,由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查處。
(二)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發現在建宅基地住宅應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臨時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建設而未取得的,或未按照規劃許可內容進行建設的,應立即責令停工。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臨時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在建宅基地住宅,不符合村莊規劃的,應限期拆除;符合村莊規劃的,應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應限期拆除。未按照規劃許可內容進行建設的宅基地住宅,應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應限期拆除。
(三)宅基地住宅建設人不執行停工通知或限期拆除決定的,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采取通知公用事業單位停止提供相關服務、公示催告、查封施工現場及強制拆除等措施進行查處。
(四)違法建設的宅基地住宅無法確定建設人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可通過媒體并在違法建設的宅基地住宅所在地公告,督促建設人依法接受處理,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5日。公告期滿,仍無法確定建設人或建設人拒不接受處理的,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予以強制拆除。
七、行政責任
規劃分局負責對各鎮(街道)宅基地住宅規劃管理及竣工驗收工作進行督查、督導,對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宅基地住宅的規劃審批與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予以糾正,并向區政府提出處理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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