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局風險評估指導意見
時間:2022-03-24 04: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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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依法規范征地工作,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切實控減征地矛盾糾紛,確保各類項目順利建設,維護社會發展,根據《市政府辦公室轉發國土資源局等部門〈市征地項目實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試行意見〉的通知》的通知精神,結合我縣實際情況,現對我縣征地項目實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提出如下意見:
一、評估范圍及責任主體
全縣各類建設項目涉及土地征收或者農用地、未利用地轉用的,在建設用地報批前必須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未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項目,一律不得上報建設用地審批。
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建設項目所在鎮政府(管委會)負責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并出具風險評估報告。建設項目涉及多個鎮政府(管委會)的,由所涉及的鎮政府(管委會)分別進行本轄區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并出具風險評估報告??h國土資源局等相關部門配合做好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
建設項目所在鎮政府(管委會)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全程跟蹤征地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組織實施過程并進行指導。各鎮政府(管委會)出具的風險評估報告,由縣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審核并作出明確的備案意見。
縣國土資源部門根據征地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和縣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備案意見,對評估決定實施的項目及時開展建設用地報批。
二、評估內容
土地征收或者農用地轉用項目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主要內容包括:
(一)擬實施土地征收或者農用地、未利用地轉用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要求。
(二)土地征收或者農用地、未利用地轉用的各項準備工作是否充分,如:征地補償安置政策的宣傳是否到位,被征地農民安置途徑和安置情況能否落實等。
(三)實施土地征收或者農用地、未利用地轉用是否會引起被征地農民、周邊居民及相關權利人的嚴重不滿。
(四)是否因實施土地征收或者農用地轉用,可能引發激烈沖突、群體性上訪等不穩定事件。
(五)實施土地征收或者農用地、未利用地轉用的社會穩定風險防范對策和預案措施。
三、評估程序
建設項目所在鎮政府(管委會)在申報土地征收或農用地轉用前,應組織專門的工作班子,科學制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方案,啟動風險評估程序,在廣泛征求社情民意、綜合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對土地征收或者農用地、未利用地轉用進行科學預測分析和論證研究,制定相應的防范、應急預案,形成專項評估報告,作出總體評估結論,提出意見和建議,并將評估報告報送縣維護穩定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審查。對評估結論作出實施決定的項目,申報用地單位應將專項評估報告、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審查意見作為申報土地征收、農用地、未利用地轉用的必備材料,一并提交國土資源部門。
對已經評估并付諸實施的土地征收、農用地轉用項目,所在地政府要堅持全程跟蹤并做好后續評估工作,及時發現和化解實施過程中遇到或新生的矛盾和問題,完善相應措施,確保社會穩定。
四、評估報告
土地征收或者農用地、未利用地轉用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專項報告的評估結論應明確作出實施、暫緩實施、暫不實施的決定。對評估中存在以下一種或多種情況及可能的,評估結論應明確暫不辦理或暫緩辦理:1、絕大多數群眾不贊成、不支持;2、已經發生群體性上訪事件并且沒有息訪;3、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沒有得到妥善處理,矛盾沒有解決;4、可能引發惡性事件;5、可能引發群訪、集訪、大規模群體性事件或者惡性事件的其他情況。
五、相關要求
(一)各鎮(區)應全面建立和落實征地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制度,每年年終應將該項工作開展情況納入目標管理考核內容。具體考核按《縣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考核辦法》執行。
(二)各鎮(區)在開展征地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時,要提前介入、并聯運行、提高效率,不能因為風險評估影響征地工作正常開展,確保各類項目特別是重點工程及時、順利建設。為簡化手續,征地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可以在項目立項前,與拆遷等其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同時開展。
(三)各地在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中,對發現的矛盾糾紛和不穩定隱患,要同步做好排查化解工作,使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過程成為解決群眾問題、化解矛盾糾紛的過程。同時,各鎮(區)對已實施項目要加強跟蹤評估,及時發現和解決項目實施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完善相應措施,確保社會穩定。對特別重大的社會風險和穩控情況要及時報上級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四)本試行意見從印發之日起執行。本意見施行前已向國土部門申報土地征收或農用地轉用,暫未上報省以上人民政府審批的,應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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