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場土地租賃指導意見
時間:2022-03-25 09: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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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理順關系,提高國有土地資源利用率,維護職工群眾利益,增強全場經濟實力,加快推進新農村建設,依據縣委〔1994〕24號、縣政府〔2002〕76號文件精神,經研究,現就全場土地租賃事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土地租賃的原則
1.縣棉花原種場區域內的土地為國有土地性質,縣棉花原種場行使管理權。區域內所有單位和個人必須自覺服從場部管理。
2.全場職工繼續堅持“以地代資”的原則,同時承擔相應的義務。按照相關政策規定享受勞保福利。
3.堅持“先內后外”的原則。場內土地(含水面、果園等)按計劃先由本場人員租賃。其余面積相對集中,實行市場化運作。
4.堅持租賃土地大穩定、小調整的原則,租賃人一般在原工區屬地安排租賃土地。
5.堅持計劃內租賃面積按原標準繳費與計劃外租賃面積按市場標準繳費相結合的原則。
6.過去經招標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到期后列入本實施意見調整范圍。
二、實施辦法
(一)計劃內土地租賃辦法
1.計劃內租賃土地:指本場在職職工和戶口在場非職工及相關人員列入此次計劃安排的租賃土地。原租賃水面、果園與農田多個項目的承租戶,必須先行將水面或果園列入計劃內面積安排。
2.租賃面積標準確定:全場實行統一標準(含種植業、養殖業、林果業等)。
(1)在場職工每人計劃內安排租賃面積為8畝。凡在當年10月30日前辦理退休手續的職工,當年秋播時不再按在職職工安排租賃土地。
(2)戶口在場的職工子女和現居住在場或原安排了租賃土地現本人種養的非職工,年滿18周歲以上,男60周歲、女55周歲以下的人員,每人計劃內安排租賃面積為4畝。
(3)對戶口在場,現居住在場或原安排了租賃土地自己種植的非職工,年滿男60周歲、女55周歲以上的人員,可承租計劃內土地2畝。
(4)現居住在場的退休職工和戶口在場現居住在場人員的配偶及子女(戶口不在場,年滿18周歲以上的),每人可租賃土地1畝。參照計劃內土地等級標準繳費,不享受農資補貼。
3.計劃內安排承租面積繳費標準:
種植田:一類田:170元/畝;二類田:150元/畝;三類田:130元/畝;四類田:90元/畝。
養殖田:170元/畝。
果樹田:“翠冠、黃花等”為主品種的中、小樹齡階段果樹:280元/畝;“三水一高、亞青等”為主品種的中樹齡階段果樹:240元/畝;“杭青、黃花等”為主品種的大樹齡階段果樹:170元/畝。
林業用地:經批準已列入縣規劃的綠化圖斑個人種植的林地面積,屬場部綠化任務面積。按原繳費標準繳費,不列入計劃內面積安排,不享受農資補助,其更新采伐必須經縣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同意后方可進行。
大河水面:現依據東政辦發〔2006〕56號文件精神,撤銷大河水面養殖。符合計劃安排的人員列入本次土地調整安排。
(二)計劃外土地租賃辦法
1.計劃外租賃土地:指計劃安排了本場職工、非職工及相關對象租賃面積以外的所有種養面積。
2.按照土地(水面)租賃原則,該類土地堅持“先內后外”市場價租賃,有爭議的面積采取公開招標租賃。
3.租賃費每畝最低價標準:
種植業:一類田:400元/畝;二類田:350元/畝;三類田:300元/畝;四類田:250元/畝。
養殖田:(1)原有魚蟹池露天養殖面積:300元/畝。(2)經批準同意種植地改設施大棚養殖的,除繳納土地平整復墾保證金500元/畝外,需與以上同類農田標準上繳費用。
果樹田:“翠冠、黃花等”為主品種的中、小樹齡階段果樹:400元/畝;“三水一高、亞青等”為主品種的中樹齡階段果樹:320元/畝;“杭青、黃花等”為主品種的大樹齡階段果樹:250元/畝。
(三)相關福利補助及土地管理規定
1.相關福利補助:
(1)職工福利:場部繼續對履行義務、服從管理的在職職工按規定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
(2)對1985-1986年招收的部分計劃外臨時工仍按如棉發〔2009〕6號文件精神執行(集體為其繳納一份新農保)。
(3)對符合條件的戶口在場人員仍然實行稅改補助政策,即在職職工每人每年發放540元,戶口在場人員每人每年255元農田租賃費補助。
(4)以上計劃內安排的租賃土地,每年上繳費用結清的,場部將上報享受現行的國家政策性農資補助。計劃外租賃土地面積現有國家農資補助歸土地管理單位場部集體所得,承租者不享受。
2.所有承租戶對所租賃的土地(水面)不得自行轉包。如確要轉包的,需個人申請,經工區同意后辦理土地租賃流轉手續,簽訂土地流轉合同。在職職工計劃內承租面積流轉給場部安排的,場部可按計劃外面積同等級價格標準補差。
3.加大土地占用管理力度,并建立長效管理機制。對過去從事種、養業項目用地,現已棄耕或棄養的土地及配套設施進行全面的依法清理。原土地租賃費未繳清,臨時建筑物未按縣政府東政發〔2008〕15號文件規定結清臨時占用費的,一律依法清收或拆除。今后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搭建臨時性設施。
三、土地租賃期限及租賃費征收時期
1.計劃內土地租賃費及戶口在場人員承租的計劃外無爭議的土地租賃費必須在當年9月30日前結清。
2.堅持計劃內土地租賃時間相對穩定,除合同明確的相關條款和國家政策變化外,原則上租賃土地5年內不作調整(含戶口在場人員承租的計劃外無爭議的土地)。5年內有退休的,租賃合同簽訂時間簽訂至退休年限。
3.堅持戶口不在場的計劃外土地三年一周期租賃制。三年租賃金合同簽訂時一次性繳清。凡成片面積,有爭議的地塊,一律實行公開招標租賃。同等條件下,原承租人優先承租。
4.所有租賃土地均為國有土地,各承租戶必須服從縣區場規劃,如遇縣區項目建設需要征用承租地時,承租人必須自覺服從。按規定對地面設施、青苗補償費歸承租人所有,土地征用費歸場集體所有。租賃費按實際租賃年限計算。計劃內承租戶應服從場部土地調整,可另行安排承租地。
四、時間部署
具體工作實施分四個階段進行:
1.研究制定方案階段(9月1日-9月25日)
認真學習貫徹縣委〔1994〕24號文件精神,組織工區干部深入調查研究,提出調整初步方案討論稿,及時召開好職工群眾代表座談會。廣泛征求職工群眾意見,形成實施意見討論稿,報上級部門審定。
同時建立以片為單位的工作小組,片區主任為小組長,由職工群眾代表參加組成5-7人工作組。場部相關人員分片積極做好協調服務工作。
2.落實到戶方案階段(9月26日-10月5日)
本階段重點是落實到戶方案。主要工作:清理核實人口,明確各類承租對象,以原土地等級為依據,清查土地。按表格形式落實到戶,報工作領導組審核。
3.組織土地丈量階段(10月6日-10月25日)
按照落實的土地調整方案,丈量好土地。同時將承租土地圖表、上繳費用結算清單造冊報場部后張榜公布。
4.合同簽訂,費用征收階段(10月26日-11月5日)
按本《實施意見》簽訂好承租合同,征收好承租費用。
五、組織領導
1.建立組織,加強領導。場部建立土地租賃實施工作領導組,各區域范圍內的農戶代表為成員,具體負責這次土地調整工作。
2.強化宣傳,統一思想。這次土地租賃調整是進一步貫徹落實縣委〔1994〕24號、縣政府〔2002〕76號文件精神的需要,是切實維護全場職工群眾利益的具體體現。土地調整中必須考慮到改革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也要考慮到居住在場職工群眾的實際情況。全體黨員、干部應充分發揮好先鋒模范帶頭作用,帶頭宣傳好、貫徹好土地租賃政策精神。全場干群應顧全大局,服從安排,確保此次土地租賃工作按時保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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