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核算管理若干意見

時間:2022-03-25 06: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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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核算管理若干意見

會計核算分中心是我區開展會計集中核算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會計核算與財務管理水平直接影響全區會計集中核算的總體成效,為進一步加強會計核算分中心的會計業務和財務管理,提高核算水平和監督力度,按照會計集中核算的總體要求,結合我區會計核算工作實際,現提出如下意見:

第一部分會計核算分中心內部管理制度

一、會計核算分中心工作職責

依據《會計法》等各項財經法規紀律和國家、省、市、區的相關財務政策法規規定,堅持以客觀事實為依據,以政策法規為準繩,與預算內外資金統籌、國庫集中支付、政府采購、黨風廉政建設等工作有效結合起來,規范會計基礎工作,強化會計監督,健全會計約束機制。具體職責如下:

(一)嚴格遵守《預算法》、《會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的要求,認真貫徹執行上級的各項政策、措施,切實履行會計核算和監督職能,正確處理監督與服務的關系。

(二)建立健全內部規章制度和制約機制并監督實施,科學制訂合理工作流程,協調與外部報賬單位關系,確保中心的各項工作健康、規范運行。

(三)按照會計制度規定,確定核算方式、方法;按照《政府收支分類科目》要求,設置明細會計科目。

(四)按照有關法規和制度審核報賬單位交來的各類原始憑證,嚴格審查其是否真實、完整、合法、規范。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原始憑證,堅決予以退回。受理報賬單位合法合規合理原始憑證,編制記賬憑證并登記會計賬薄,出具報表。

(五)定期分析報賬單位財務收支情況,為領導提供準確的財務信息資料,協助單位加強財務管理,當好領導決策的參謀。

(六)對已編制記賬憑證的原始會計資料和檔案進行裝訂,并嚴格執行保密制度,保證各類會計數據不丟失、不外泄。

(七)做好單位的預決算工作,接受區財政局對預算經費使用的監督,保障預算安排的正確執行。配合紀檢、審計等部門的各類專項檢查。

(八)定期布置、檢查、總結各項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解決,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提升核算與監督水平。

(九)做好上級交辦的其他各項工作。

二、會計核算分中心崗位制度

(一)主任崗位制度

1、依照有關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政策,組織和負責會計核算工作,就中心的各項工作向本系統負全面責任。

2、建立健全內部規章制度和制約機制并組織實施,依據《區會計集中核算工作手冊》科學制訂中心工作流程,確保中心核算和監督工作依法、有序開展。

3、負責做好會計內部稽核工作,按日核對資金會計與核算會計賬面余額,定期核對資金會計與銀行的存款余額,確保賬賬相符、賬款相符。定期與銀行核對預留印鑒,確保資金安全。

4、嚴格按預算指標、計劃任務控制支出,杜絕超標支出;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杜絕小金庫。

5、組織開展業務學習,提高工作人員素質,統籌安排人員分工,負責業務考核、崗位輪換等工作。

6、及時分析、總結中心運行中的經驗和不足,不斷提高服務水平,完善監督措施,穩步推進會計核算中心各項工作。

7、做好計算機網絡的維護和管理,行使系統管理員職責,負責財務軟件的賬套管理、用戶授權,定時進行財務軟件數據備份,并做好相關記錄,確保計算機網絡和財務數據的安全。

9、做好與開戶銀行、區財政局、區審計局等單位和部門的銜接和協調工作。

(二)資金會計崗位制度

1、負責銀行賬戶的管理和資金結算業務,根據用量購領銀行票據,嚴格按照銀行票據管理規定進行使用、保管、核銷。

2、實行印鑒分管、審核與開票分開的監督約束制度,遵循分人分印管理、票據憑證專人管理的原則,負責統管單位銀行預留印鑒中財務專用章和銀行支票等票據憑證的保管,確保各項資金安全。

3、對經審核符合規定的收支憑證,及時辦理資金結算,然后將報賬憑證傳遞給核算會計。對收付款憑證內容填寫不全、數字有涂改、不正確或付款數額超出存款余額的,一律不予支付,并退回報賬憑證,發現有明顯違規事項應及時向核算中心主任匯報予以處理。

4、及時、正確記載各項經濟業務,準確掌握銀行存款余額,在單位存款余額內依據規定為各種專項資金、綜合預算資金辦理提現、轉賬、匯兌等銀行業務,嚴禁開具空頭支票。

5、做到資金日清月結。按日結出銀行存款余額,并與核算會計對賬,發現差錯及時處理。按月與銀行核對賬款,若發現《銀行對賬單》與賬簿記錄不符的,應及時查明原因,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確保賬賬相符、賬款相符。

6、負責資金會計崗位的會計檔案保管工作。

(三)核算會計崗位制度

1、具體負責所承擔統管單位的會計核算與監督工作。根據部門綜合預算嚴格掌握單位收支進度,對經管業務及憑據審核、監督負第一責任。

2、依照《區會計集中核算工作手冊》、單位財務制度和各項開支的規定標準,對統管單位報賬員移交的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審核重點:是否符合財經法規和有關規定、分類是否正確、有無超標支出、憑證是否有效、數據是否準確等。對不真實、不合法、不合規、手續不全、超限額的票據,不予受理,并提出補辦意見。對有疑問的票據,應及時向中心主任請示,再作正確處理。

3、對符合規定的原始憑證進行整理,及時使用財務軟件錄入記賬憑證,編制并打印財務報表。對未結算的往來款項提醒單位及時催收和償還,確保單位資金安全、有效使用。

4、負責每月與資金會計核對統管單位的銀行存款金額,與財政專戶核對專戶存款金額,與單位報賬員核對銀行存款日記賬、現金日記賬,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向中心主任匯報。

5、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及時整理、歸檔,妥善保管,按時移交。

6、做好單位會計信息的保密工作,除法律規定和單位許可,不得向外透露單位任何會計信息。

7、負責統管單位報賬員的業務輔導,協助單位編制部門預算和決算,配合做好各項財務數據的編報。

(四)報賬員崗位制度

1、單位報賬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遵守《會計法》等國家有關財經法規,遵守財經紀律,熟悉區現行各項財經制度和規定,具備一定財會專業水平,能夠根據會計報表和財務分析掌握本單位財務狀況,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單位負責人進行匯報。

2、遵守單位的財務制度,負責辦理本單位財務收支的具體業務,及時繳存各項收入,確保當月收入及時入庫。負責歸集、核查原始憑證,并進行分類整理,正確及時辦理報賬手續。對不完善或不合規的原始憑證,按相關規定進行補辦或做相應處理。

3、建立單位備查賬:及時登記現金賬、銀行存款日記賬和財政專戶存款賬,建立綜合預算各種收支大類明細賬,登記單位往來賬和固定資產明細賬,定期與會計核算分中心核對,確保單位備查賬數據與會計核算分中心賬套數據一致。負責妥善保管已接收的本單位會計檔案。

4、依照規定管理和使用備用金,嚴禁坐收坐支和超范圍使用現金,不得將備用金轉存、挪用和私借。對領取的備用金安全負責,做到日清月結。單位每次報賬時的支出總額應在備用金總額的60%以上,否則,請單位書面說明理由。

三、會計核算分中心內部控制制度

為從運行機制上堵塞管理漏洞,防范濫用職權,消除舞弊行為,強化內部控制,保證不相容崗位之間相互分離、相互制約,保障會計核算中心規范、有序、高效、安全運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微機控制

1、微機要專機專用,實行一人一機,人走關機,不得一機二用,更不得一機多用。

2、每人每臺微機必須設置不同的個人開機密碼、屏幕保護密碼,必須定期進行更新。

3、禁止非中心工作人員上機,禁止非法操作,禁止玩游戲,禁止使用來歷不明的移動載體。

4、殺毒軟件要及時升級。服務器和工作站微機每天定時查殺病毒,發現病毒及時處理,確保會計數據安全,并做好相關記錄。

(二)操作權限控制

1、嚴格按照崗位設置要求,以及相互制約的原則明確工作權限和崗位責任,禁止越權處理會計業務。

2、主任按崗位分工,每個工作人員對自己負責的賬套必須設置個人密碼,任何人不得以他人身份登錄財務管理軟件。

3、主任擁有賬套新增、賬套修改和刪除、賬套數據修復、賬套啟用、賬套升級、用戶管理、用戶及基礎資料引入引出、網絡控制、參數設置、套打和報表設置、用戶授權等權限,負責及時排除使用過程中的故障。

4、核算會計只對統管單位的基礎資料、總賬、明細賬、各種報表等會計信息具有查詢權、管理權、修改權、制單權、刪除權、記賬權、結賬權,無權記賬、結賬。凡審核過的記賬憑證未經審核人取消審核,核算會計無權刪除、修改;確需反記賬、反結賬的,必須先由中心主任進行反記賬、反結賬操作,再由審核人取消審核后,核算會計方可進行修改。

5、資金會計必須根據有效付款憑證,在單位存款余額內辦理資金結算業務,對銀行收款憑證要及時填制單位收款報賬單,傳遞給核算會計。對各項收付業務當日必須進行賬務處理,按日結出銀行存款余額,并與核算會計對賬,發現差錯當天處理;按月與銀行對賬,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發現不符,及時查明原因,并進行正確處理。確保核算中心賬賬、賬實、賬款、賬證相符,保證資金的安全完整。

四、會計核算分中心安全保密制度

為切實保證會計核算分中心財務資料和信息的安全,嚴格保守核算單位財務秘密,維護核算中心的信譽,保障核算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保密法》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保密范圍

1、會計核算分中心工作設備、資料的安全保管、存放。

2、各核算單位的會計憑證、賬簿、會計報表等財務資料。

3、分中心內部形成和掌握的財務報告、數據、分析指標。

4、分中心通過業務渠道取得的人事檔案、工資收入等資料。

5、其他經分中心確定應保密的事項。

(二)安全保密措施

1、全體工作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保密教育,并簽訂承諾書,申明泄密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2、全體工作人員負有確保安全、保守秘密的義務。

(1)上班開門,察看工作場所有無異常;接通電源,察看電器設備運轉是否正常。

(2)下班離開時察看電源是否已切斷,察看門、窗是否關閉到位并扣牢鎖緊。

3、禁止非中心工作人員上機,禁止使用來歷不明的U盤等移動載體,禁止私自拷貝財務數據。

4、外單位要求提供集中核算單位財務資料、信息的,必須出具有效書面依據,經分中心主任批準后辦理。核算單位需將本部門、單位財務資料臨時借出分中心以外的,必須填報《會計資料借閱表》,經分中心主任批準后辦理,并限期完整歸還。

5、屬于分中心內部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發、傳遞、使用、復制、保存和銷毀,由分中心指定專人執行,采用電腦科技存取、處理、傳遞的分中心秘密由電腦使用者負責。

6、秘密文件、資料均應在首頁上注明標示密級,保管人員不得隨意亂放,不得讓報賬員或其他人員翻閱與其無關的財務資料。下班時必須將所有涉及財務信息的資料全部收集起來并安全存放。

7、作廢的財務資料必須集中妥善存放,經復查確實無保管價值后定期銷毀,嚴禁隨意丟棄。

8、嚴禁在私人交往與通訊中泄露分中心秘密;嚴禁在公共場所談論分中心秘密;嚴禁通過其他方式傳遞分中心秘密。工作人員之間不得互相詢問、傳閱與本職業務無關的財務信息。

9、發現出現安全問題或分中心秘密已經泄露時,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及時報告分中心負責人。因工作失職造成安全或泄密事故的,根據相關規定對責任人給予相應處罰。

各會計核算分中心必須根據以上管理制度做好本系統的集中核算“三定”工作,即確定核算人員分工、確定核算崗位職責、確定核算管理機制,經審議出臺后,報區會計核算中心備案。

第二部分會計核算分中心的培訓檢查制度

一、培訓和交流

通過培訓和交流的方式,縮小會計核算分中心之間的管理差距和核算人員之間的業務差距,統一各會計核算分中心與區會計核算中心的核算口徑,形成規范的操作模式,從而提高我區會計集中核算工作的整體水平。同時,強化思想認識,做到警鐘長鳴,提高財會人員的防腐拒變能力。

(一)一月一例會

各會計核算分中心每月末召開一次內部工作例會,通過以會代訓的形式,以總結當月工作情況為會議主要內容,采用會計核算分中心主任講評、單位分管領導點評的方式,分析工作得失,查缺補漏,總結經驗。

(二)一季一培訓

每個季度,由區會計核算中心組織對各會計核算分中心財會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培訓內容包括:

1、《預算會計》及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

2、會計電算化相關知識;

3、常用會計科目的使用;

4、原始憑證的具體審核;

5、其他相關會計知識。

同時,邀請審計部門的同志,講解如何防范財務風險、如何做好會計監督。

(三)半年一授課

每半年,由區會計核算中心邀請省市會計學、審計學、法學等方面的專家學者,向全區財會人員講授各專業領域的新知識、新方法,介紹財務人員職務犯罪的危害性及加強財務監督的重要性等相關知識。

(四)每年一調研

每年各會計核算分中心要至少完成一篇與自身工作相關的專題調研文章,由區會計核算中心擇優推薦發表。

(五)日常勤交流

各會計核算分中心與區會計核算中心以及各會計核算分中心之間,要不定期的相互交叉學習,通過實地參觀考察,學習各自先進的核算辦法,討論在實際操作中遇到的各種疑點難點,交流成熟的工作經驗,達到相互促進、共同進步的目的。

二、檢查和考評

為進一步規范會計核算分中心的業務操作和管理,以《區會計核算分中心財務工作檢查評估指標體系》為考核基礎,通過自查、抽查和檢查的不同方式,確保每一個會計核算分中心每一年度都能得到一次以上的檢查,從而促使各會計核算分中心規范會計基礎工作,加強業務管理,提高核算水平,強化內部控制,完善外部稽核。

(一)每季度自查自糾一次

各會計核算分中心每季度要組織一次內部財務檢查,對現有賬戶資金管理、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會計資料檔案存放等工作的實際情況一一進行問題排查,一旦發現異常,立即進行整改,并積極查糾原因,堵塞管理中的漏洞。同時,將自查及整改的情況報區財政局財政監督局備案。

(二)每半年交叉檢查一次

區會計核算中心根據區財政監督工作方案,每半年組織各會計核算分中心開展一次相互交叉檢查,各會計核算分中心之間相互檢查對方單位的財務工作,查找賬務處理、憑證賬簿、報表資料中可能存在的問題,提出合理化建議,形成檢查報告。由區財政局財政監督局負責督促單位進行整改。

(三)每年全面檢查一次

由區財政局財政監督局組織區國庫支付中心、區會計核算中心以及其他相關職能科室,組成檢查組,每年對各會計核算分中心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依據財政監督的各項條例,對被檢查單位的會計核算工作開展情況和內部控制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現場盤點現金庫存、核對銀行賬戶、清查實有資產,對資金賬戶管理、內部制度建設、會計基礎工作、預算執行情況、收支管理、資產管理等方面的每一個細節、每一項流程進行逐一排查。

同時,按照《區會計核算分中心財務工作檢查評估指標體系》,對會計核算分中心的全年財務工作進行評分。年終,區財政局將按照各會計核算分中心所得評分,結合自查及檢查情況,進行由高到低排名,對排名靠前的單位進行表彰獎勵,對排名靠后的單位進行通報批評。

(四)責任追究

區財政局財政監督科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對檢查中發現的違規違法行為進行處理、處罰,部分如下:

1、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三條: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對單位并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侵占、截留、轉移應上繳財政的單位收入,未列入本單位財務賬內,私存設置“小金庫”。

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七條: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3、超過范圍、提高標準擴大支出,濫發獎金、財物。

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六條: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對抽查和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各會計核算分中心必須嚴格依照整改要求,及時制訂整改方案,在限定時間內完成整改工作,將整改措施及結果以書面形式報區財政局財政監督科。如果發現存在整改不到位或者不及時的單位,區財政局財政監督科將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做進一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