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產權交易管理若干意見

時間:2022-03-30 08: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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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產權交易管理若干意見

為規范國有、集體產權交易行為,防止國有、集體資產流失,預防和治理產權交易中的腐敗現象及不正之風,根據《省產權交易管理辦法》、《省產權交易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關于規范市產權交易市場的若干意見》和《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加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意見的通知》的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現就加強我縣國有、集體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產權交易活動必須按照規定進入統一的交易市場

(一)國有、集體產權是指國有、集體所擁有的財產所有權以及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經營權、使用權、處置權等權利。

(二)國有、集體產權交易包括改變財產所有權的國有、集體產權轉讓和不改變財產所有權的國有、集體財產的經營權、使用權等權利轉讓,其客體包括:

1、國有或集體企業擁有的整體或部分產權;

2、國有或集體單位在股份制企業中持有的產(股)權;

3、國有、集體單位向外國或外省、外縣購買的產(股)權;

4、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產權;

5、依法批準的其他產權。

(三)本縣轄區內改變財產所有權且評估金額100萬元以上的國有、集體產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省、市產權交易市場掛牌交易。

(四)不改變財產所有權的財產經營權、使用權等權利的轉讓和改變財產所有權且評估金額不足100萬元的國有、集體產權轉讓,由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縣國資辦)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組織交易,縣國資辦認為必要時,可進入省、市產權交易市場交易。

二、建立并完善規范的產權交易操作程序

(一)產權交易可以采取協議轉讓、拍賣、招標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

1、協議轉讓:指轉讓產權由交易雙方通過洽談以協議成交的交易方式;

2、競價拍賣:指轉讓產權有多個受讓意向者,受讓各方公開競價,由出價最高者成交的交易方式;

3、招標轉讓:指轉讓產權有多個受讓意向者,轉讓標的物相對復雜,受讓各方自行報價,由評標委員會評出的最優標者成交的交易方式;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交易方式。

(二)產權交易實行委托制,產權交易必須委托經紀公司進行。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產權,其產權所有人可以向縣國資辦提出申請,由縣國資辦直接向省、市產交所進行產權交易:

1、需要履行交易手續的劃轉產權;

2、涉及國家機密不宜委托的特殊產權;

3、無經紀公司接受委托的產權。

由縣國資辦組織交易的產權,其產權所有人可以向縣國資辦提出申請,由縣國資辦組織交易。

(三)在同一產權交易中,經紀公司不得同時接受出讓方和受讓方的委托,但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公司所屬企業之間的產權交易和企業實行股份合作制改制的確除外。

(四)國有和縣以上大集體企業產權轉讓上市交易前必須履行有關審批手續:

1、產權轉讓必須報縣人民政府或縣國資辦批準并按縣國資辦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2、企業整體產權轉讓或50%以上產權轉讓的,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應出具對產權轉讓的意見;

3、出讓產權不明晰的,由縣國資辦依法進行產權界定。

(五)其他集體產權轉讓上市交易前必須履行有關審批手續:

1、轉讓前必須進行產權界定,明晰產權歸屬;

2、轉讓時由集體產權所有者決定,并由企業所在地或所屬集體經濟管理部門審核;

3、城鎮集體出讓企業產權,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并作出決議。

(六)出讓的國有、集體產權須經具有按國務院規定由省以上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資產評估。國有資產評估結果應報縣國資辦核準或者備案。

(七)出讓產權底價的確定:

1、國有和縣以上大集體企業產權出讓掛牌底價不低于縣國資辦核準或者備案評估值的90%。掛牌交易未果,可以重新確定掛牌底價,底價低于縣國資辦核準或者備案評估值90%的,須經縣國資辦批準;

2、其他集體產權出讓價格以評估機構的評估值為底價,低于底價或產權所有者授權范圍的,應當經集體產權所有者同意;

(八)產權交易按信息受理、申請登記、掛牌上市、查詢會談、成交簽約、結算交割、出具憑證的程序進行。

(九)委托出讓產權應提供以下材料,并對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負責:

1、出讓產權的《產權交易上市申請書》;

2、出讓方的資信證明或其他有效證明;

3、有關產權歸屬的證明材料;

4、產權出讓的批文和有關證明;

5、出讓產權的評估報告。出讓國有產權的,須提交縣國資辦對評估報告的核準或者備案文件。

(十)委托受讓產權應提供的材料,并對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負責:

1、購買產權的《產權交易收購意向申請書》;

2、受讓方的資格證明;

3、受讓方的資信證明;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以及產權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材料。

三、加強產權交易監管,確保產權交易規范有序

(一)縣國資辦負責全縣產權交易的監督管理,其產權交易監管職責是:

1、貫徹落實產權交易的有關法規和政策;

2、研究制定產權交易規章和措施;

3、對產權交易的相關機構進行政策指導;

4、會同有關部門查處產權交易中違反交易規則的行為;

5、依法組織產權交易;

6、審查交易主體資格、交易條件和程序;

7、擇優選擇資產評估機構和產權交易經紀機構,并對其有效監督;

8、為產權交易提供服務,維護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

9、對產權交易合同進行審核,并出具產權交易憑證;

10、對全縣產權進場交易進行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11、向有關部門報告產權交易情況;

12、縣政府授予的其他職責。

(二)產權交易的主體、經紀公司、經紀人實施產權交易行為時,必須嚴格按照《省產權交易管理辦法》、《省產權交易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和本《意見》執行,主動接受縣國資辦監管。

(三)產權交易收費應當嚴格執行省發改委、省財政廳制訂的標準,不得變相亂收費、不得提高收費標準。

(四)縣國資辦監督產權交易價款的結算。產權交易價款由受讓方按約定及時足額交付縣國資辦,縣國資辦按規定撥付產權單位;產權交易保證金由受讓意向人按約定交付縣國資辦;產權交易經紀公司不得收取交易價款和任何形式的保證金。

(五)國有和縣以上大集體企業產權出讓方應當在交易結束后30天內,持產權交易憑證和交易合同等相關資料到縣國資辦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和備案。

(六)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房管部門在辦理土地、房產權屬變更登記時,應當要求當事人提交省、市產權交易所或縣國資辦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和交易合同,未提交的,不得辦理權屬變更登記。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企業設立、變更登記時,應當要求企業提交省、市產權交易所或縣國資辦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和交易合同,未提交的,不予辦理企業設立、變更登記手續。

(八)縣紀委、監察部門要加強對產權交易活動的監督檢查,對國有、集體產權場外交易,暗箱操作,失職瀆職等違反《省產權交易管理辦法》,破壞正常交易秩序的行為要堅決查處,并依照《中共省紀委、省監察廳關于國有、集體產權交易活動中違紀行為紀律處分的規定》和其他法律、法規追究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責任人員的黨(政)紀責任和法律責任。

(九)本意見由縣國資辦負責解釋。

(十)本意見自之日起實施。婺府發(2003)28號《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規范縣產權交易市場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