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誠信建設工作意見

時間:2022-04-05 09: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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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誠信建設工作意見

為切實保障廣大律師、公證員、法律服務工作者、司法鑒定人員履行法律賦予的重要職責,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斷提高法律服務隊伍的職業道德水平和社會公信力,有力推動我市法律服務事業的持續健康發展,從而為促進我市經濟趕超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營造良好的法制環境,根據《律師法》、《公證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和司法部、省司法廳的要求,結合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窗口行業開展“優化發展環境、提升服務效能”實踐活動的實際,現就全面加強我市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服務人員誠信制度建設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誠信制度建設的重要意義

黨的十六大報告中指出,“拓展和規范法律服務,積極開展法律服務”,這為我市法律服務事業的新發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律師、公證員、法律服務工作者、司法鑒定人員作為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誠實信用原則不僅是必須身體立行的實踐性道德標準,也是行業自我完善和有序發展的需要,是法律服務行業的立身之本。律師、公證員、法律服務工作者、司法鑒定人員如果失去誠信,就會喪失當事人的信任,整個法律服務行業的社會公信度和公信力也將隨之喪失。全市律師、公證員、法律服務工作者、司法鑒定人員既是誠信制度的實踐者,又是誠信制度的維護者。誠信對打造法律服務品牌、提升法律服務機構的核心競爭力顯得十分迫切和重要。因此,各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司法鑒定所要充分認識加強誠信建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牢固樹立誠信為本,操守為重的觀念,努力塑造法律服務行業的良好形象。

二、建立和完善誠信執業制度體系

在律師、公證員、法律服務工作者、司法鑒定人員誠信制度建設中,應當和本單位的業務管理、業務拓展、質量控制、投訴查處、分配制度、人事管理等有機結合起來,從而建立起一個長效的誠信激勵和約束機制。

從法律服務執業活動的環節看,當前要著力完善以下七項制度:

(一)執業公示制度

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司法鑒定所應將本單位的基本情況向社會公開。必須公開的事項包括:(1)執業許可證;(2)收費許可證和收費標準;(3)執業人員的姓名、照片、執業證號及從事的專業等基本情況;(4)服務承諾;(5)本單位投訴電話和主管部門的監督電話。公開的形式可以采取上墻公示、印發“服務指南”等。

(二)案件受理制度

嚴格執行統一收案收費的規定,規范案件受理工作。法律服務機構受理案件,一般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1)就委托事項與當事人談話,充分了解案情及當事人的主張,解答法律咨詢,并制作談話筆錄;(2)填寫《收案審批表》;(3)利益沖突審查及處理;(4)主任或本單位指定的其他負責人審批;(5)在本單位《收結案登記薄》上作收案登記、編號;(6)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應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合同》,委托人簽署《授權委托書》;(7)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須開具本單位公函;(8)收費須開具規定的收費發票。禁止法律服務人員私自收案收費,禁止實習人員獨立辦案,禁止非法律服務人員從事有償法律服務活動。

(三)執業利益沖突審查制度

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應設立負責利益沖突審查工作的部門或專職人員,并制定利益沖突審查的具體原則。利益沖突審查是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正式案件的一項前置程序,禁止本所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同時同一案件的雙方當事人,以及其他與當事人有直接或間接利益沖突的案件。利益沖突審查記錄要作為歸檔材料之一入卷。

(四)辦案質量保障和監控制度

法律服務機構要建立疑難重大案件的集體討論研究制度,整合本單位智力資源,切實保障辦案質量。建立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司法鑒定所主任對聘用律師、公證員、法律服務工作者、司法鑒定人員,實習律師、實習公證員,行政人員的指導制度,尤其是要完善對實習律師、公證員和新執業律師、公證員的帶培制度。

(五)辦案記錄制度

法律服務機構應當督促、指導所屬法律服務人員建立辦案記錄,把無形服務轉化為有形紀錄,辦案紀錄的主要內容包括:(1)證據材料,尤其是原件的交接紀錄;(2)調查取證的工作情況;(3)法律論證的工作情況;(4)制作有關法律文件的工作情況;(5)和委托人交流意見的紀錄,尤其是向委托人告知有關重要信息的紀錄;(6)閱卷紀錄;(7)法院的庭審紀錄;(8)代收法律文書及送達紀錄;(9)調解活動記錄等。辦案記錄中的重要事項還應請相關當事人予以簽字認可。因對當事人投訴的事項,沒有相應記錄且又無其他證據抗辯當事人主張的,一律推定當事人的主張成立。

(六)服務質量跟蹤反饋制度

服務質量監督卡是把律師、公證員、法律服務工作者、司法鑒定人員執業的誠信情況更好的置于當事人監督之下的一種很好的形式。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司法鑒定所要把服務質量監督卡在辦理收案手續時發給委托人,嚴格實行一案一卡、編號登記,在案件辦結時,由法律服務機構統一收回,并附卷歸檔。服務質量監督卡內容主要應包括:(1)服務態度的滿意程度;(2)辦事效率的高低情況;(3)服務質量的評價情況;(4)按規定收費和合同執行的情況;(5)其它意見。該卡應作為法律服務機構誠信激勵與約束機制中,對辦案律師、公證員、法律服務工作者、司法鑒定人員進行評價的一項重要依據。

(七)投訴查處制度

法律服務機構應設專人負責投訴查處工作,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司法鑒定所主任是投訴查處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完善投訴查處制度,規范內部查處的程序。對當事人的投訴一般應在十五日內處結。調查取證和處理決定要有記錄,處理決定要征求投訴人的意見,并立卷歸檔。在查處中,發現有違反法律規定、行業規定的,應及時移交主管司法行政機關或市相關行業協會處理。建立執業責任賠償制度,對確屬法律服務執業人員過錯造成當事人損失的,法律服務機構應予以賠償后向有關責任人追償。

三、大力強化誠信執業的監管措施

為保障誠信制度建設的成效,市局將大力強化對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服務人員誠信執業活動的監督和管理。

(一)建立誠信檔案

市、縣(區)司法局要為所屬每個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司法鑒定所和律師、公證員、法律服務工作者、司法鑒定人員分別建立誠信檔案,實行微機管理。法律服務機構或者法律服務人員被投訴的情況、違規違紀的懲處情況(包括違法違紀事實、時間、處理結果等材料)、獲得表彰獎勵的情況等都要被記錄在案。同時,誠信檔案的內容還要包括依法納稅的情況、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文明創建活動和社會公益活動的情況等,以全面、真實地反映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司法鑒定所或律師、公證員、法律服務工作者、司法鑒定人員在社會上的誠信形象。

(二)公示誠信情況

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服務人員的誠信情況要面向社會公開,要設立公開電話,方便任何單位和公民個人隨時可以查詢。市局要對全市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服務人員誠信考評的情況、年度考核的結果、年檢注冊的情況、違規違紀的懲處情況等通過普法網向社會通告或披露。

(三)實施誠信考評

市、縣(區)司法局負責組織對所屬法律服務機構進行誠信執業的信息收集、考核和評價工作,實施指標化管理,進行動態監控,科學、客觀地反映各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司法鑒定所誠信執業的狀況和水平。

(四)嚴格獎懲制度

建立嚴格的誠信獎懲制度。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服務人員的誠信執業情況作為年度考核、年檢注冊、評先創優的重要內容予以考查。對連續兩年被評為誠實守信的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司法鑒定所和連續三年被評為誠實守信的律師、公證員、法律服務工作者、司法鑒定人員,由所屬司法局或行業協會授予“誠實守信”牌匾(錦旗)和證書,并面向社會積極推介。對違反誠信制度或受到當事人投訴舉報,經查證屬實的機構或個人,嚴格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并歸入該機構或個人的誠信檔案。凡受到處理的單位和個人一律不得參加本年度誠實守信活動的評比,三年內取消參加各類評先創優的資格,并對已獲取的版匾(錦旗)和證書予以收繳吊銷。

全市各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司法鑒定所要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按照本意見的要求,于8月底之前全部建立誠信執業的規章制度,市、縣(區)司法局將進行檢查、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