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局項目驗收指導意見
時間:2022-04-05 10: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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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做好和規范建設項目“三同時”驗收管理工作,強化建設項目全過程環境監管,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現就市環保局負責審批及受上級環保部門委托的項目“三同時”和驗收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市、縣環保相關部門職責:
市環保局與各縣、區、金巢經濟開發區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縣環保局)實施建設項目聯動監管機制,分工負責,相互配合。
1、市環保局監管科職責市局監管科歸口管理和調度建設項目驗收工作,組織驗收監測和調查報告的內部審查,受理驗收申請報告,辦理驗收審批手續。
2、環境監察支隊職責市環境監察支隊歸口管理和調度建設項目“三同時”監督檢查工作,對建設項目現場監督檢查進行業務指導,組織建設項目“三同時”執行情況的執法檢查,依法查處建設項目違法行為。對市本級及金巢經濟開發區建設項目,按項目逐一建立檔案管理,每個項目落實2名環境監察人員負責建設項目的全程跟蹤監管。
3、監測站職責環境監測站參與建設項目驗收監測管理工作,負責驗收監測報告和驗收調查報告的技術審核,建立技術審核制度;項目單位未建設環保設施,監測站不得進行監測。
4、縣局職責縣環境保護局負責轄區內建設項目施工期日常監管,按項目逐一建立檔案管理,并按每個項目落實2名環境監察人員負責建設項目的全程跟蹤監管。受理審批試生產申請并組織開展試生產現場檢查。
二“三同時”現場監督檢查
1、市環境監察支隊和各縣環保局須根據環評文件及其批復中的要求組織開展“三同時”現場監督檢查,要求項目建設單位定期向市環境監察支隊和轄區縣環保局報告“三同時”執行情況,并在建設項目開工前向市環境監察支隊和轄區縣環保局報告開工建設情況。
2、各縣環保局對轄區內編制報告書的在建項目,施工期應安排至少兩次現場監督檢查,并現場拍照;對編制報告表的在建項目,施工期應安排至少一次現場監督檢查。市環境監察支隊對編制報告書的在建項目,施工期應至少安排一次現場監督檢查,并負責依法查處違反“三同時”要求的建設項目。
3、現場監督檢查內容
(1)建設內容是否擅自發生重大變動;
(2)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執行情況;若環保設施與批復中要求不一致,須向市環保局監管科提出變更申請,經同意后方可實施;
(3)施工期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情況;
(4)上次現場監督檢查的整改要求的落實情況;
現場監督檢查應當制作現場檢查記錄和調查詢問筆錄。項目建成后,應編制完整的“三同時”現場監督檢查報告;
4、“三同時”違法行為查處各縣環保局發現以下環境違法行為,應當及時書面報告環境監察支隊,并提出處理建議。環境監察支隊應依法予以查處,并將查處情況通報市環保局監督管理科。根據縣環保局申請采取“一事一申請”的方法,必要時也可委托縣環保局查處。
(1)建設內容擅自發生重大變動的;
(2)超過法定期限開工建設且未重新審核的;
(3)施工期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的;
(4)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主體工程擅自投入試生產的;
(5)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的;
(6)逾期未辦理竣工驗收手續的;
(7)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8)存在其他環境違法行為的。
三、驗收管理
1、試生產和審批項目建成后,根據建設單位申請,由所在地環保環保局對環境保護設施和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現場檢查,并作出試生產審查決定,抄送市局監管科。試生產的審查決定必須在受理試生產申請后的10日內作出,逾期未作出決定,則視為同意。在規定的試生產期限內不具備驗收監測或調查條件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向轄區環保局提出延長試生產申請,縣環保局負責核實情況、提出意見,報送市局監管科,審核同意見后方可延長試生產。
2、試生產檢查內容
(1)環保設施完成情況和環保措施落實情況;
(2)環保設施運轉及污染物排放情況;
(3)非工業污染性項目生態恢復情況;
(4)建設單位環保管理情況;
(5)環境保護應急預案編制和實施情況。
3、開展驗收監測或調查建設項目依法進入試生產后,轄區縣環保局應督促建設單位委托開展驗收監測或調查工作。
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對環境產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委托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有相應資質的環境監測站編制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表);主要對生態環境產生影響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委托有相關資質的單位開展驗收調查工作,編制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報告(表)。
建設項目未獲得轄區縣環保局同意試生產的審查決定,驗收監測和調查單位不得接受建設單位的委托。
4、驗收監測與調查時限驗收監測或調查單位接受建設單位正式委托后,對具備驗收監測與調查條件的建設項目,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驗收監測或調查工作。對于環境影響復雜的建設項目,可先編制驗收監測或調查方案,根據審查后的方案適當延長報告編制時限。在驗收監測或調查期間發現的重大環境問題和環境違法行為,應書面報告市局監管科。
5、驗收申請與受理驗收監測或調查報告編制完成并經技術審核后,建設單位應及時向市局監管科提交驗收申請。
驗收申請材料包括: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報告(表)、驗收監測或調查報告、環保執行情況報告、施工期現場監督檢查報告、轄區縣環保局試生產意見等。對于驗收申請材料完整的建設項目,市局監管科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執,并按《關于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實行公示的通知》要求,對受理的建設項目驗收監測與調查結果進行公示。對于驗收申請材料不完整的建設項目,不予受理,并當場告知需要補充的材料。
6、驗收現場檢查受理建設項目后,監督管理科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建設項目驗收現場檢查,形成驗收意見報送局領導審定,對驗收合格的建設項目,監督管理科負責辦理驗收審批文件,并抄送轄區縣環境保護局和市環境監察支隊。
7、限期整改經審定,對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監督管理科負責辦理限期整改文件,并抄送環境監察支隊。對逾期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整改的建設項目,市環境監察支隊依法予以查處,并將查處情況通報局監管科。
8、歸檔對完成驗收審批的建設項目,各專家形成的書面意見及相關驗收材料由監督管理科按檔案管理規定整理歸檔。
四、廉政及相關要求
1、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行為準則與廉政規定》,驗收管理人員不得接收咨詢費、專家費,不得指定驗收調查單位。
2、驗收監測與調查單位應客觀公正反映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落實情況及效果,不得在驗收監測與調查中弄虛作假,謀取私利。
3、驗收參與人員對被驗收單位的商業和技術秘密,應承擔保密義務,不得外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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