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行政調解工作意見
時間:2022-04-21 06:17:00
導語:市政府行政調解工作意見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及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健全行政爭議解決機制的意見》和**省委辦公廳《關于深入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公正廉潔執法的實施意見》、精神,充分發揮行政調解在政府維護社會穩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有效預防、減少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切實維護全市社會大局穩定,現就加強行政調解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行政調解的指導思想、總體要求和工作目標
指導思想: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緊緊圍繞建設法治政府、服務型政府和構建和諧社會的總要求,以預防和化解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行政爭議為重點,進一步加強行政調解工作,優化行政調解功能,努力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切實解民憂,排民難,維民權,保民安,促和諧。
總體要求:圍繞全市工作大局,從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服務型政府和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切實增強做好行政調解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正確運用行政調解中行政資源多、調解范圍廣的優勢,使行政調解工作成為預防、減少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有效途徑,共同構建“大調解”工作體系。
工作目標:建成完善的行政調解組織網絡,實現行政調解機構健全、職責明晰、規范有效。暢通行政調解渠道,基本實現“小糾紛不出村(社區)、大糾紛不出鄉鎮、疑難糾紛不出縣、市”,行政爭議糾紛、行政訴訟、越級上訪案件和涉法涉訴信訪案件明顯下降,防止重大群體性事件、惡性“民轉刑”案件和集體赴省進京上訪案件發生,確保社會和諧穩定。
二、行政調解的工作要求
(一)各級行政機關要認真落實行政主管責任,充分運用調解的辦法處理行政爭議和與行政管理有關的糾紛,著力解決影響社會穩定的突出爭議糾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建立健全有關爭議糾紛調解的具體工作程序,做到有章可循、有規可依;根據需要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專業人士或者其他個人參加行政調解,被邀請的單位或個人應當予以支持。在調解行政爭議時,要找準爭議糾紛的焦點和各方利益的連接點,充分發揮專業優勢,著力采取靈活多樣的方式方法,開展耐心、細致的說服疏導工作,促使各方當事人互諒互讓,消除隔閡,引導當事人達成解決爭議糾紛的協議。經行政機關調解的爭議糾紛,達成協議的,行政機關應當制作調解書。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自覺履行行政調解協議,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對不愿進行行政調解的或未達成協議的行政調解,行政機關要積極引導當事人運用行政復議、裁決等方式解決,調解不成功或對行政復議和裁決結果不服的,應主動告知當事人救濟權利和渠道。
(二)政府法制部門要加強行政復議工作,充分發揮行政復議在解決行政爭議、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穩定中的重要作用。行政復議案件辦理過程中,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規定的調解原則、范圍,優先適用調解方式解決行政爭議。對于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引發的行政復議案件,要積極促成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復議決定作出前自愿和解,力爭把行政爭議化解在行政復議程序中。
(三)對于發生的行政爭議和與行政管理有關的民事糾紛,行政機關在解決矛盾糾紛時,根據法律的規定和糾紛實際情況,要優先選擇調解解決的方式,調解不成再選擇其他渠道解決。在爭議雙方有調解愿望的基礎上,行政機關要耐心釋法明理,做好勸解工作,充分協商,為雙方當事人最后達成調解協議提供方便、創造條件。
(四)各行政機關在解決糾紛中,要積極為雙方當事人溝通搭建平臺,努力促使當事人和解。對事關人民群眾根本利益、事關社會穩定大局的重大疑難糾紛,要認真調查研究,必要時要制定工作預案,積極介入,及時疏導、調處,避免矛盾激化。同時要及時向黨委、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請示,徹底化解矛盾。
三、明確行政調解工作的職責分工和保障
(一)政府對行政調解工作負總責。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門要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要求,高度重視行政調解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狠抓工作落實,并由分管領導具體負責。要把行政調解工作落實情況納入各級政府目標考核,并記入領導干部抓穩定、綜治工作的政績檔案。
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門應當加強基層行政調解工作,建立行政調解專兼職工作人員隊伍,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開展行政調解工作。要對轄區內的矛盾和糾紛進行認真梳理,做好經常性排查工作,及時了解群眾訴求,積極引導群眾尋求正確、合法的途徑解決行政爭議。
(二)政府法制部門要做好行政調解的牽頭工作。政府法制部門作為行政調解工作的牽頭部門,要結合工作職責,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政府各部門行政調解工作的指導、督促、協調。其主要職責:
一是研究制定行政調解工作規章制度,使行政調解工作規范有序;
二是研究解決行政調解工作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加強對行政調解工作的指導;
三是定期匯總分析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政府各部門的行政調解工作情況,并向本級政府報告;
四是加強對政府各部門的指導協調,做好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和信訪調解組織的銜接配合,加大對行政調解工作的督辦力度;
五是代表本級政府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門開展行政調解工作的目標考核,及時糾正行政調解工作中的錯誤或不當傾向,提出獎懲建議;
六是加強對行政調解人員的培訓管理,不斷提高行政調解人員的業務水平;七是組織調處法律關系復雜、重大疑難的爭議糾紛。
(三)政府各部門要切實發揮行政調解的主體作用。政府各部門的主要領導是本機關行政調解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部門的行政調解工作負總責。各部門要確定分管領導和工作機構具體承擔行政調解工作。要把政治思想好、業務能力強、有較高法律素質的干部充實到行政調解隊伍,建立調解員信息庫,公布調解人員名單,并加強培訓管理,不斷提高調解人員的綜合素質和業務能力。要落實行政調解信息化工作平臺,為行政調解工作提供有力的工作保障。要根據本部門、本行業特點建立健全行政調解有關制度,在調解申請、受理、調查、聽證、調解實施、調解期限以及調解協議書的制作等方面制定出具體的規定,確保行政調解工作規范進行,并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匯總上報本單位行政調解工作情況。
(四)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門要嚴格落實行政調解工作責任制,對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組織領導不力、工作不落實、責任不到位,導致爭議糾紛突出的地區和部門,要進行通報批評并限期整改;對工作敷衍塞責、無故推諉和拖延而導致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事件和案件的,要實行責任倒查,嚴格追究領導和相關人員責任。
四、加強行政調解工作的協調配合
政府各部門在行政調解工作中,既要各司其職,又要密切配合。對法律關系單一、一個職能部門能夠解決的爭議糾紛,由該職能部門負責解決;對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爭議糾紛,由最初受理的部門或涉及主要管理工作的部門牽頭,相關部門參與協調解決;對法律關系復雜的重大疑難爭議糾紛,最初受理的部門應主動告知同級政府法制部門,由政府法制部門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協調解決。
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門要加強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和信訪調解組織的協調配合,要積極探索、逐步建立健全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和信訪調解的協調配合機制、信息溝通機制和效力銜接機制,優化、整合調解資源,實現“四大調解”優勢互補。在行政調解中需要當事人所在基層人民調解組織配合的,可以邀請其參加,共同開展調解工作。人民法院在進行司法調解時,需要行政機關配合的,行政機關應當積極配合。
五、加強行政調解工作信息搜集和法制宣傳
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門要在積極開展行政調解工作的同時,加大對重點領域、重點行業社情民意和爭議糾紛的搜集排查工作,采取主動走訪的形式深入社區、企業和群眾中,了解群眾想法、存在的困難以及行政管理和執法中遇到的問題,發生爭議糾紛時,能夠及時介入,努力將事態化解在萌芽狀態和初始階段。同時,要加強法制和政策的宣傳教育工作。對走訪調解過程中發現群眾在法律上、政策上的疑惑和問題要及時予以解答,通過正面宣傳引導,打消群眾顧慮,消除隱患;要充分運用各種媒體,對行政調解工作內容、程序和實踐進行宣傳,積極引導群眾尋求行政調解途徑解決爭議糾紛。
六、完善行政調解工作制度
(一)行政調解聯席制度。建立行政調解工作的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聯席會議,聽取行政調解工作情況匯報,研究、解決開展行政調解工作涉及的重大問題,加強對本地區行政調解工作的指導。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由各級行政調解工作辦公室承擔。
(二)行政調解統一受理制度。政府各部門接受大調解辦公室和同級行政調解工作辦公室對行政調解工作的統一調度安排,按照大調解辦公室或同級行政調解工作辦公室的指定單獨調解或多部門聯合調解。對自行組織的屬行政調解范圍的糾紛,應征詢當事人是否接受調解,并及時給予辦理調解受理手續。
(三)行政調解聽證制度。根據相對人的申請,或者行政調解的實際,需要召開聽證會的,調解部門或牽頭調解工作部門負責組織聽證,并在聽證的3日前向當事人送達聽證通知書。
(四)行政調解制作調解書制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解。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經行政調解工作辦公室主要領導同意。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制作行政調解書。對不愿進行調解的或未達成協議的行政調解,要積極引導當事人運用行政復議、裁決等方式解決,調解不成功或對行政復議和裁決結果不服的,應主動告知當事人救濟權利和渠道。
(五)行政調解信息報送制度。各部門主持行政調解時,應當確定專人撰寫行政調解信息,連同行政調解的圖片、影像資料等,一并在行政調解終結后5個工作日內報送同級行政調解工作辦公室。遇有重大緊急行政調解信息應隨時報送。
(六)行政調解員培訓制度。要積極培養一批政治強、業務精、懂法律、肯吃苦、會做工作的調解人員。通過定期開展培訓班、組織專家進行講座等措施,提高行政調解人員的素質,確保調解工作規范、有序、高效進行。培訓工作由各級政府法制部門負責。
(七)行政調解考核制度。市、縣(市、區)行政調解工作辦公室每年要對下級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門的行政調解工作進行考核,對調解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對因組織領導不力、調解工作不力,導致矛盾升級的地區和部門,要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通報批評并限期整改;對發生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案(事)件的,實行責任倒查,嚴格追究領導和相關人員責任。
(八)行政調解案卷歸檔制度。各部門調解結案的案件,承辦人應在結案后對案卷材料進行及時整理歸檔,市、縣(市、區)行政調解工作辦公室要定期對下級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門的行政調解工作進行檢查指導,并對相關案卷進行抽查,評判調解過程是否堅持自愿、合法的原則。
- 上一篇:市政府加強土地儲備工作通知
- 下一篇:農田水利灌溉規劃思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