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管辦投資工程建設意見
時間:2022-04-24 04: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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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各地、各部門積極推進統一招標投標平臺建設,加強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和管理,促進了全省招標投標活動的健康發展。但是,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掛靠投標、串標圍標、低價中標高價結算等問題仍然較為突出,招標人及中介機構違規操作等現象不同程度存在,嚴重影響了正常市場秩序,滋生了不少腐敗現象。為嚴格規范國有投資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從源頭上遏制工程建設領域中的腐敗行為,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嚴格招標投標條件和程序
(一)本意見所述國有投資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范圍是指《省招標投標條例》第七條中包括的內容。
(二)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將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報項目審批部門核準。招標事項一經核準,招標人不得隨意改變。確需改變的,須報原核準部門批準。項目審批部門應依法核準招標事項,并在5個工作日內抄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
(三)招標人應當在發出招標文件5個工作日前將招標文件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未經備案的,招標公告、招標文件(包括招標補充文件)、招標資格預審文件(包括資格預審補充文件)等不得作為招標、投標、評標以及資格預審的依據。
有關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負責對招標的合法性進行審查。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招標技術方案及相關標準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審查。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對備案材料進行審查,并在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審查工作。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發現招標文件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相關標準以及存在不公平條款的,應當及時告知招標人,由招標人自行改正后重新備案。
招標人違反有關備案規定造成不良后果的,應追究招標人及有關人員的責任。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審查不嚴造成嚴重后果的,應追究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
(四)嚴格遵守招投標各階段時限規定。發售招標文件、招標資格預審文件時間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發售招標資格預審文件之日起至遞交招標資格預審材料截止時間不得少于10天;發售招標文件之日起至開標之日止不得少于20天;中標候選人、評標被廢除的投標人及廢標原因、中標人應在招標投標網及其相關的交易中心、網站上公示(公告),時間不少于3個工作日;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簽訂合同,并在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合同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二、規范招標投標操作辦法
(五)技術特別復雜或設計文件有特別要求的施工項目,可以實行招標資格預審,其他的實行招標資格后審。實行招標資格預審的,必須使用“招標資格預審標準文件”,并采用明確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資格條件標準。
實行招標資格預審的招標項目應組建資格預審委員會。招標人只能派1名代表進入招標資格預審委員會。招標資格預審委員會的成員除招標人代表外必須在政府指定的評標專家庫中隨機產生,并進入相關交易中心評審。
各地、各部門不得以備案、登記、注冊、交納相關費用等為由設置條件限制本地區、本部門以外的潛在投標人的投標活動。
提倡采用不記名方式發售“招標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含圖紙)”?!罢袠速Y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含圖紙)”和所有答疑、補遺文件可以通過招標投標網或者當地相關網站下載。
(六)推行“標準施工招標文件和標準施工資格預審文件”。招標人制作的“招標文件”、“招標資格預審文件”有與標準文件不一致的內容,確需進行修改的,必須用黑體字注明,由招標人自行填入的內容,應當用斜體字寫入,備案審查部門應將其作為重點審查內容。
(七)嚴格控制招標文件中設立材料、設備的暫估價。確需設立暫估價的材料、設備必須由業主方供應,估價材料或設備的總價值應達到規定的必須進行依法招標的額度,且保證今后能夠通過依法招標的方式確定供應商,否則視同支解發包、規避監督行為。原則上不得設立專業工程、分部分項工程等的暫估價。
(八)招標項目實行委托招標的,應當通過招標競爭方式選擇招標機構。招標業務必須由注冊于該機構的業務人員負責完成。
(九)所有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包括勘察、設計、代建、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招標采購活動必須進入政府統一的招標投標交易中心發包交易。省重點建設工程(A)類項目在省招標投標交易中心進行發包,其他項目進入項目所在地的交易中心進行交易,跨地區的線性工程項目由招標人決定進入的招投標交易中心。
各招標投標交易中心應為招標投標活動及時提供規范的場所安排、信息服務,并為政府有關部門實施的監督和管理提供條件。建立、健全計算機管理系統和嚴格規范的服務操作程序,不得代替行政監督職責和干預招標投標活動。
評標專家的抽取終端應設在交易中心。交易中心應采取有效措施確保隨機抽取評標專家,并認真做好評標專家名單的保密工作。
(十)對技術沒有特殊要求的施工招標項目應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設置專門條款明確載明投標最高限價,防止投標人圍標抬價。投標最高限價必須低于該工程預算造價的一定比例,下浮比例不得低于8%,且不得高于批準的概算造價。評標時按各投標人由低至高的報價排序,根據招標文件明確的評標辦法和標準依次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評出合格的3個投標人由低至高順序排出中標候選人。
為防止投標人低價搶標,應以招標文件中設置專門條款明確載明的最高限價的85%作為風險控制價。凡低于該風險控制價中標的,中標人在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同時必須額外提交中標價凈值與風險控制價之差額。
(十一)不得采用抽簽、搖號、摸球或者費率招標等方式選擇潛在投標人、中標候選人或中標人。
(十二)積極推進電子招標,逐步實現招標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招標補充文件)、投標文件的無紙化運作和運用計算機進行輔助評標。
(十三)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必須通過投標人或中標人的基本賬戶以銀行轉賬方式繳納或退還。項目業主支付的工程款只能撥付至中標人的基本賬戶。
(十四)原則上招標人不派代表參加評標委員會。確需參加的,只允許派1名代表參加,并采用抽簽的方式產生,且招標人代表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主任。凡與招標人存在經濟利害關系或隸屬關系的單位(企業)參加投標的,招標人不得派代表參加評標委員會。需要重新評標的,必須依法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原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進入重新組建的評標委員會。
(十五)招標人與中標候選人應當嚴格履行招標投標的約定和承諾。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載明,第一中標候選人因不可抗力之外的原因放棄中標權的,必須按招標文件的規定沒收其投標保證金。
沒收的投標保證金不能彌補由于其放棄中標權而給招標人造成報價的差額損失的,由放棄中標權的中標候選人承擔。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將其放棄中標權的情況記入其信用檔案。
所有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權或被取消中標資格的,招標人應當重新依法組織招標。
(十六)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串通投標行為:
1招標人(或招標機構)在規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后,協助投標人撤換投標文件、更改報價;
2招標人(或招標機構)泄露投標人名稱、數量或聯系方式等應當保密的事項;
3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個人)編制或提供投標咨詢服務;
4不同投標人使用同一人或者同一單位的資金交納投標保證金;
5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人辦理投標事宜的或不同投標人與同一投標人聯合投標的;
6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內容出現非正常一致,或者報價細目呈明顯規律性變化;
7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人員出現同一人的情況;
8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9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的其他串通投標行為。
三、加強合同履行階段的監督
(十七)除因管理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不適合再任,因生病住院、終止勞動合同關系(需提供相關部門或單位的證明材料)等無法繼續履行合同責任和義務,被責令停止執業、羈押或判刑外,項目負責人、項目總監理工程師、主要技術負責人不得更換。符合規定確需更換的,應征得建設單位同意,并經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且更換后的人員不得低于原投標承諾人員所具有的資格和業績條件。其中被更換的項目經理和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在原承擔的?由于設計變更導致突破原批準的初步設計概算工程造價10%的,或超過金額在500萬元以上的,必須報原項目審批部門重新審批。
(十九)工程建設合同工期超過1年的應采用可調價差的固定單價合同,由發、承包雙方合理分擔人工、主要材料、機械等市場價格風險,并在招標文件或合同中明確風險、范圍(幅度)及價差調整的方法。項目業主在履行合同時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和方式支付工程款。
四、嚴肅招標投標工作紀律
(二十)各項目管理、招標等中介機構和評標專家、招標人、投標人在招標投標活動中違法、違規、違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處罰,記入不良信用檔案并在媒體公開曝光。對在招標投標活動中串標、圍標的企業,限制其1—2年參于國有投資工程建設項目的投標。
(二十一)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要認真履行監督執法職責,在監督執法過程中涉及其他部門管轄的事項,應及時移交其他部門處理或聯合處理。
(二十二)建立由監察機關、招投標綜合管理部門和行政監督部門等單位參加的招標投標行政監督執法協調機制,具體負責協調招標投標活動中的監督執法工作。
(二十三)監察機關負責對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履行監督執法職責情況的行政監察,調查處理行政主管部門越權履職、行政不作為及亂作為等行為,嚴肅查處非法干預和插手招投標活動的國家行政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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