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辦金融業發展意見
時間:2022-04-25 1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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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大企業:
為充分發揮金融在現代經濟中的核心作用,進一步加快我市現代金融體系建設,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特制定如下意見。
一、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發展的政策
1.市外銀行業金融機構進駐我市,屬地財政當年給予不低于5000萬元的政府性資金存款支持。設立村鎮銀行,屬地財政當年給予不低于500萬元的政府性資金存款支持。
2.市外銀行業金融機構進駐我市購買自用辦公用房的,屬地財政按每平方米300元一次性給予補貼;租賃辦公用房的,前3年屬地財政每年給予每平方米100元的補貼。
3.對在本市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前3年上繳稅金地方留成部分,屬地財政按50%獎勵支持機構發展(此前成立的,自本意見之日起執行3年)。
4.市外銀行金融機構上繳稅金地方留成部分,自開業起5年內由屬地財政以同等數額的資金獎勵支持機構發展。
5.市級銀行業金融機構當年新增貸款,市財政按萬分之二獎勵;新增貸款同比增長超過40%的,超過部分按萬分之三獎勵;對列入“市大企業培植計劃”企業的新增貸款按萬分之三獎勵;核銷不良貸款,市財政按萬分之三獎勵。以上獎勵標準作為獎勵基數,獎勵資金與金融工作目標責任考核得分掛鉤。獎金的50%獎銀行主要負責人,50%獎銀行領導班子成員。以上兩項獎金由市財政通過市金融辦直接支付本人。
二、支持非銀行業金融機構發展的政策
6.支持以市場運作為主、政府投入為輔的形式創建為企業上市融資服務的股權投資(基金)公司。公司注冊資金超過1億元的,市、縣財政出資的投融資平臺公司參股比例原則不低于10%。
7.在本市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風險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信托公司、股權基金公司、投資管理公司、期貨公司、證券公司等非銀行業金融機構,注冊(運營)資金超過1億元的,自機構設立起,前5年上繳稅金地方留成部分,屬地財政全額獎勵支持機構發展。
8.對引進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風險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信托公司、股權基金公司、投資管理公司、期貨公司、證券公司等非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層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前5年由屬地財政給予全額獎勵。
9.在本市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風險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信托公司、股權基金公司、投資管理公司、期貨公司、證券公司等非銀行業金融機構,購買、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享受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優惠政策;注冊資金超過1億元,在市金融區新建辦公用房的享受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優惠政策(市金融區啟動建設入駐的前20家金融機構享受此政策)。
10.國際國內大型融資性擔保公司、風險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信托公司、股權基金公司、投資管理公司、期貨公司、證券公司等非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屬地財政按注冊資金的1%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補助額50萬元。
11.對為本市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服務,年擔保額在1億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長30%、擔保中小企業戶數占全部擔保戶數80%以上的擔保公司,市、縣政府按全年擔??傤~的萬分之二給予獎勵(市、縣各承擔50%)。
12.縣(市、區)設立中小企業擔保機構風險補償金,市財政按縣(市、區)當年實際補償額的20%給予補助。
三、支持企業上市融資的政策
13.改制為擬上市公司的企業,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時,土地出讓金可按我市企業改制的政策辦理。規劃、國土資源部門自企業改制為擬上市公司時,應依法及時為企業辦理有關土地手續。
14.企業在改制為擬上市公司過程中涉及的工商、國土、房產、稅務、車輛等相關費用,除國家規費外只收取工本費;審計、資產評估、驗資、公證等中介收費按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標準的下限收取。此外,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企業改制有關費用。
15.企業在改制為擬上市公司和上市前進行規范時補繳的稅金,其地方留成部分由市和縣(市、區)政府按財政稅收分享比例,作為政府扶持資金或項目補助全額獎勵。
16.擬上市公司自與合格的上市保薦機構簽署保薦協議3年內,企業所繳企業所得稅,以上一年為基數,增長15%以上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財政以技改獎勵方式用于企業技改投資。因企業自身原因中途有變化的,所享受的此項優惠政策由受益財政收回。
17.企業通過買殼上市并將上市公司注冊地遷至我市的、域外上市公司將注冊地遷至我市并在納稅的,3年內上繳稅金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財政獎勵企業。
18.對在境內證券市場的上市企業由市、縣政府給予300萬元獎勵(市、縣各承擔50%)。獎勵資金分三期撥付企業:證券監管部門正式受理企業上市輔導后給予100萬元,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企業上市申請后給予100萬元,上市成功后撥付100萬元;在境外市場上市的企業,由市、縣政府獎勵150萬元(市、縣各承擔50%)。
19.市、縣政府按上市募集資金(包括再融資)數額的0.1%獎勵上市企業法定代表人(市、縣各承擔50%)。
20.對在場外交易市場掛牌融資的企業由市、縣政府給予80萬元獎勵(市、縣各承擔50%),獎勵資金在企業掛牌后,由市上市主管部門出具獎勵意見后撥付企業。
四、相關鼓勵政策
21.市外銀行在我市設立分支機構,市、縣政府一次性獎勵引進者30萬元(市、縣各承擔50%);市外銀行發起在域內設立村鎮銀行,市、縣政府一次性獎勵引進者10萬元(市、縣各承擔50%);引進市外非銀行業金融投資機構及證券類金融中介服務機構,市、縣政府一次性獎勵引進者5萬元(市、縣各承擔50%)。
22.市外銀行在我市設立分支機構,市政府一次性獎勵銀監局20萬元;在我市域內設立村鎮銀行,市政府一次性各獎勵銀監局和發起行5萬元;農村信用社或農合行改制為農村商業銀行,市政府一次性各獎勵銀監局和農聯社5萬元。
23.對各縣(市、區)及市直部門引進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業金融投資機構及金融中介服務機構,視同招商引資納入政績考核。
24.每上市1家企業,市、縣政府分別獎勵市、縣企業上市主管部門10萬元、20萬元;每場外掛牌1家企業,市、縣政府分別獎勵市、縣企業上市主管部門3萬元、10萬元。
本意見與市政府以往出臺的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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