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府國有資產管理試行意見

時間:2022-05-15 04: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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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府國有資產管理試行意見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區財政性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國有資產,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保證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本意見適用于區屬各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社會團體或經濟組織中屬國有性質的資產及管理行為。

第三條本意見所稱的財政性國有資產,是指由全區各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經濟組織占有、使用并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即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經濟組織的國有性質的資產。包括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的資產、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法規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和無形資產等。

第四條財政性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和健全區國有資產各項制度,推動全區財政性國有資產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保障財政性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五條財政性國有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資產評估、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產權登記、資產清查、資產統計報告和監督檢查等。

第六條財政性國有資產管理實行政府所有,財政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其他社會團體或經濟組織對屬國有性質的資產管理參照行政事業單位職責規定執行。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七條區財政局是區政府負責財政性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財政性資產實行綜合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接受區人大監督;

(二)根據國家、省、市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區財政性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資產配置事項的審批,按規定進行資產處置和產權變動事項的審批,負責組織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統計報告、資產評估、資產清查等工作;

(四)負責區行政事業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的審批;

(五)負責區本級和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

(六)對區行政事業單位財政性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七)向區人大、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八條區行政事業單位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財政性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落實本意見的規定,負責制定對本單位及下屬單位(含集體企業、學校、社區、相關的社會團體或經濟組織等,下同)國有資產的管理意見,并做好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及下屬單位國有資產的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等工作;

(三)負責本單位及下屬單位國有資產的采購、驗收、維修和保養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四)負責辦理本單位及下屬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處置、出租、出借等事項的報批手續;

(五)接受區財政局的指導和監督,每半年以文字說明和表格形式向區財政局匯總報告本單位及下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第九條社區居委會占有、使用的資產屬于各級政府、街道投入的財政性資產,由街道辦事處統一登記管理;對社區居委會代管的其他公共資產,由社區居委會另設專冊登記管理,向區財政局和街道辦事處報備。其他社會團體或經濟組織對屬國有性質的資產,參照此條款分類登記處理,并向區財政局和主管局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