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加強行政調解能力意見
時間:2022-05-19 03: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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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管理區、街道辦),縣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國發〔2010〕33號)、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等16單位《關于深入推進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的指導意見》(綜治委〔2011〕10號)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調解工作的意見》(陜政辦發〔2011〕96號),充分發揮行政調解的功能和作用,有效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更好地保障我縣縣域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經縣政府同意,現就加強行政調解
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及工作范圍
(一)指導思想。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糾紛為主線,拓展行政調解領域,強化行政調解的化解、預防和教育功能,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確保全縣社會大局和諧穩定。
(二)基本原則。自愿原則。行政調解要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愿,不得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方式或調解結果。合法原則。行政調解要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得侵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平等原則。行政調解機關應當充分尊重當事人自愿真實地表達自己意愿和訴求的權利,公正公平的調處爭議與糾紛。行政機關作為當事一方時,與行政管理相對人在調解過程中地位平等。注重效果原則。各鄉鎮、各部門應增強行政調解意識,主動探索研究化解爭議與糾紛的新機制,努力追求“定紛止爭、案結事了”,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三)工作范圍。行政機關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之間發生的行政爭議;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之間產生的與行政管理有關聯的爭議與糾紛;適用行政調解且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爭議與糾紛。
二、行政調解的職責分工和保障
縣法制辦要充分發揮牽頭作用,加強對各鄉鎮和各部門行政調解工作的指導、督促和協調,研究制定行政調解規章制度和解決行政調解工作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全面掌握各鄉鎮和各部門的行政調解工作情況。
各鄉鎮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明確工作任務,夯實工作責任,實行包抓包干機制,做到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將行政調解工作納入各級領導干部抓信訪、抓綜治、促穩定的實績檔案,作為干部考核和推薦的重要參考內容。
縣經發、公安、住建、信訪、民政、人社、國土、教育、交通、林業、環保、農業、水務、衛生、計生、安監、藥監等部門作為行政調解的重點部門,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建立健全符合部門、行業特點的行政調解實施意見、程序和制度,依法對其行政管理職權范圍內的特定矛盾糾紛進行調解,做到及時就地解決問題,將矛盾消除在萌芽狀態,全力減少信訪案件的發生。
三、工作機制
各鄉鎮、各部門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行政調解工作基本規定,明確行政調解范圍、原則、權利義務、啟動與受理等內容,確保行政調解工作合法、規范、有序。
(一)建立行政調解信息報告統計分析制度。各鄉鎮、各部門要對社會影響較大或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等復雜爭議糾紛的調解處理,及時報告縣政府,并報縣法制辦備案。各部門要向縣法制辦和上級主管部門定期匯總報告本部門行政調解工作開展情況,縣法制辦要向縣政府和上級政府法制機構匯總報告本地區行政調解工作情況,保證信息靈通,以便矛盾糾紛得到有效妥善解決。
(二)建立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等銜接機制。縣法制辦要主動與法院、司法局等司法單位溝通聯系,探索建立協調配合、信息互通和效力銜接的機制,規范運行程序和操作辦法,形成調解解決爭議糾紛的工作合力??h信訪局要堅持調解為主的原則,積極引導信訪群眾通過合法渠道表達利益訴求,倡導以理性的方式解決問題,防止矛盾問題擴大化、白熱化。
(三)建立行政調解工作人員培訓制度。各鄉鎮、各部門要設立行政調解指導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行政調解工作人員,將政治素質好、業務能力強、法律水平高的干部作為優選對象??h法制辦要結合行政調解工作人員應該具備的基本能力與要求,有計劃地開展行政調解人員培訓活動,使其做到“四懂”(懂法律法規、懂方針政策、懂業務知識、懂調解技巧)、“四會”(會預防、會調查、會調解、會制作文書),不斷提升行政調解工作水平。
四、組織領導
各鄉鎮、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鄉鎮、本部門行政調解工作第一責任人,要親自參與指導協調化解重大爭議與糾紛,定期聽取行政調解工作進展情況匯報,研究解決影響行政調解工作進展的困難和問題。要嚴格考核問責,將行政調解工作情況作為“平安”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納入考核評比范圍。對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組織領導不力、工作不落實、責任不到位,導致爭議糾紛突出的,要進行通報批評并限期整改;對工作敷衍塞責、無故推諉和拖延而導致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事件和案件的,要實行責任倒查,嚴格追究領導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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