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強派駐紀檢機構管治意見

時間:2022-05-31 11: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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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強派駐紀檢機構管治意見

為了適應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需要,進一步加強對全區派駐(出)紀檢監察機構的管理,充分發揮其職能作用,根據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從嚴治黨、從嚴治政的方針,全面履行“保護、懲處、監督、教育”的職能,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堅定、公正廉潔、紀律嚴明、業務精通、作風優良的高素質紀檢監察干部隊伍,督促、協調負責單位及其所屬單位扎實開展反腐倡廉工作,不斷推動我區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深入開展。

二、機構設置

下列機構為區紀委、監察局派駐(出)紀檢監察機構:

1、派駐紀檢組:駐區教育局紀檢組、駐區建設局紀檢組、駐區政府辦公室紀檢組、駐區經濟貿易局紀檢組、駐區農業局紀檢組、駐區民政局紀檢組、駐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局紀檢組、駐區衛生局紀檢組、駐區財政局紀檢組、駐區法院紀檢組、駐區檢察院紀檢組;

2、派出紀工委:區直機關紀工委、區教育紀工委、華林經濟開發區紀工委、太湖工業園紀工委(其中龍橋、霞林、鳳凰山3個街道派出紀工委不在此列)。

三、管理范圍

1、駐區教育局紀檢組負責區教育局、區文體局、區教師進修學校、區政府教育督導室及其所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

2、駐區建設局紀檢組負責區建設局、區環保局、區經濟開發總公司、區環境衛生管理處及其所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

3、駐區政府辦公室紀檢組負責區政府辦公室、區人事局、區審計局、區旅游局、區人防辦、區信訪局、區外僑辦及其所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

4、駐區經濟貿易局紀檢組負責區經濟貿易局、區發展和改革局、區投資項目中心、區物價局、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區統計局及其所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

5、駐區農業局紀檢組負責區農業局、區委農辦、區水務局、區海漁辦、區林業局、區供銷社及其所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

6、駐區民政局紀檢組負責區民政局、區司法局、區殘聯、區老齡辦及其所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

7、駐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局紀檢組負責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局、區計生協會、區科技局、區科協及其所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

8、駐區衛生局紀檢組負責區衛生局、區疾控中心、區醫院及其所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

9、駐區財政局紀檢組負責區財政局、區安監局、區外經局、區交通局、區糧食分局、區貿促會及其所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

10、駐區法院紀檢組負責區法院及其所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

11、駐區檢察院紀檢組負責區檢察院的紀檢監察工作;

12、區直機關紀工委負責區直機關黨工委、區委辦、老干局、區委編辦、區委黨校、區總工會、團區委、區婦聯、區檔案局、區關工委、區宗教局、區工商聯、區臺辦、區僑聯、區委文明辦、區文聯、區社科聯、區報道組、市廣電中心記者站的紀檢監察工作;

13、區教育紀工委負責的單位同區教育局紀檢組;

14、華林經濟開發區紀工委負責華林經濟開發區及其所轄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

15、太湖工業園紀工委負責太湖工業園及其所轄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

區人大、區政協、區委組織部、區委宣傳部、區委統戰部、區委政法委機關的紀檢監察工作由區紀委直接負責,具體日常業務工作依托區紀委辦公室進行協調聯系。

派駐紀檢組所負責單位因工作需要,需重新調整的,由區紀委常委會研究決定。

四、工作職責

派駐紀檢組具有以下職責權限:

(一)監督檢查職責

監督檢查負責單位及其所屬單位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上級決定、命令的情況;監督檢查負責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維護黨的政治紀律,執行民主集中制,選拔任用領導干部,遵守組織人事紀律,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況。

1、派駐紀檢組長參加負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會議、民主生活會,參加負責單位年初財務支出預算安排、人事安排、重大資產處置等涉及人、財、物方面的重要會議研究和政府采購、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等重大業務活動。

2、派駐紀檢組長應及時向區紀委、監察局報告干部群眾反映的負責單位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廉潔自律等方面的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3、派駐紀檢組有權對負責單位及其所屬單位干部獎懲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有權對負責單位及其所屬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在履行工作職責中發生的問題提出糾正的建議。

4、派駐紀檢組有權對負責單位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執行《黨章》和《行政監察法》情況進行監督。

5、監督、檢查負責單位及其所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及時向區紀委、監察局和負責單位通報有關情況,提出解決問題的措施和建議

6、督促、協調負責單位及其所屬單位研究、制訂本系統、本行業預防和治理腐敗的規章、制度和措施。

(二)受理檢舉、控告、申訴和查辦案件職責

受理對負責單位黨組織、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的檢舉、控告,受理負責單位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不服處分的申訴;經區紀委、監察局批準,初步核實負責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違紀政紀的問題,參與調查負責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其它干部違紀政紀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

1、派駐紀檢組對群眾反映或在工作中發現涉及負責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違紀政紀的問題以及其他重要情況,直接報告區紀委、監察局領導。

2、派駐紀檢組在職責范圍內可以受理不服處分的申訴。在承辦申訴件過程中,對申訴人不服復審、復議(復查)決定的,直接報告區紀委、監察局領導。

3、經區紀委、監察局批準,派駐紀檢組可以對反映負責單位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違紀政紀的問題進行初步核實;需要立案調查的,由區紀委、監察局依照規定程序辦理,派駐紀檢組可以參與調查。

4、派駐紀檢組負責調查負責單位及其所屬單位黨員干部和行政監察對象違紀政紀的問題,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予以決定立案調查,并報區紀委、監察局備案。調查結束后,需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由派駐紀檢組提出處理意見,移送區紀委、監察局案件審理室協審后,按照處分批準權限履行處分程序;需要給予組織處理的,由派駐紀檢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向相應單位黨組織提出處理建議。

(三)組織協調職責

協助負責單位黨政領導班子組織協調負責單位及其所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1、協助負責單位黨政領導班子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部署及任務分解,健全和完善組織協調機制,建立懲治和預防腐敗制度,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

2、協助負責單位黨組織健全和完善黨內監督制度,抓好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廉潔自律和勤政廉政教育工作。

3、協助駐在部門領導班子開展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及機關效能建設工作。

4、協助駐在部門領導班子開展黨風黨紀、政風政紀教育,抓好有關制度建設。

五、工作關系

1、派駐紀檢組與區紀委、監察局的關系。

派駐紀檢組受區紀委、監察局和駐在部門的雙重領導,以區紀委、監察局為主。

區紀委、監察局加強對派駐紀檢組的指導和檢查,并確定一名常委分管派駐紀檢組工作;具體業務工作由區紀委、監察局有關職能室負責指導協調。派駐紀檢組遇有重要違紀線索,可直接向區紀委、監察局主要領導請示報告。

派駐紀檢組長休假、因私請假或因公外出,應事先報告區紀委、監察局領導同意后,辦理相關離崗手續。1至3天的,向區紀委、監察局分管常委報告;3至7天或離省出差的,向區紀委分管副書記報告;7天以上或出國、出境的,向區紀委書記報告。

2、派駐紀檢組與駐在部門的關系。

派駐紀檢組長享受駐在部門領導班子中同級干部的待遇,排名次序按駐在部門同級干部的職級任職時間先后排列。

駐在部門應指定一名干部兼任紀檢監察工作,協助派駐紀檢組長開展日常工作。

駐在部門領導班子在研究干部提拔、調整、獎懲等有關問題時,應當事先征求派駐紀檢組長的意見。

派駐紀檢組長應當接受駐在部門的領導,主動匯報工作;駐在部門領導班子要積極支持其履行職責。

駐在部門領導班子對本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派駐紀檢組長按照工作職責予以協助、配合,有關情況及時與駐在部門領導班子溝通。

派駐紀檢組長應當專司其職,原則上不參與駐在部門領導班子的業務分工,不直接負責管錢、管物,其福利待遇由駐在部門負責。

3、派駐紀檢組與負責單位的關系。

派駐紀檢組應加強對負責單位的協調溝通,定期或不定期對負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進行督促檢查;負責單位要指定一名干部兼任紀檢監察工作,并報區紀委、監察局備案。

4、派駐紀檢組與上級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的關系。

派駐紀檢組要根據負責單位的業務特點,主動加強同相應的上級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的聯系,取得指導和支持。

六、工作制度

1、掛鉤聯系制度。區紀委、監察局指定分管常委掛鉤聯系派駐紀檢組工作,并對分管的副書記負責;派駐紀檢組長要定期向掛鉤聯系的常委匯報工作、反映情況,并加強與負責單位兼任紀檢監察工作的干部之間的掛鉤聯系,切實履行職責、搞好協調,適時提出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2、聯席會議制度。區紀委、監察局每季度定期召集派駐紀檢組長召開聯席會議,派駐紀檢組每季度相應召集負責單位兼任紀檢監察工作的干部召開聯席會議。聯席會議主要圍繞總結部署工作,傳達上級精神,交流工作經驗,研究需要提交區紀委、監察局及有關部門協調解決的事項,針對負責單位及其所屬單位在黨風政風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帶傾向性問題的辦法和措施等方面的內容召開。

3、報送報告制度。派駐紀檢組每年要認真做好文書檔案、案件檔案以及來信來訪的收發、登記、整理、歸檔等工作,并定期向區紀委、監察局報送年度工作計劃、階段性的工作安排、年度工作總結等資料,對重要文件和會議精神的貫徹、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向區紀委、監察局報告。

4、考核述職制度。派駐紀檢組長的年度考核由區紀委會同區委組織部共同實施,考核內容及方式根據區委統一考評標準和紀檢監察工作情況確定,派駐紀檢組長應就年度履職情況向區紀委、監察局進行書面述職;區委組織部按照派駐紀檢組長總數核定年度考核優秀等次指標并予以單列,考核等次由區紀委提出,報區委組織部提交區委研究決定;年度考核情況由區紀委、監察局向駐在部門和派駐機構通報,并作為干部提拔使用和評先評優的重要依據。

5、協作辦案制度。在案件調查時,遇到人手不足或案情重大等情況,由區紀委、監察局根據工作需要,統一抽調派駐紀檢組干部成立辦案小組,有效整合辦案力量,實行聯合協作辦案。

6、監督檢查制度。區紀委、監察局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特邀監察員、黨風廉政監督員、效能監督員、民主評議政風行風代表,對派駐紀檢組的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派駐紀檢組要自覺接受區紀委、監察局的監督,同時接受負責單位黨組織和黨員、干部、群眾的監督。

7、責任追究制度。派駐紀檢組干部出現下列情形的,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責任追究:(1)對負責單位及其所屬單位發生的違紀違法問題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2)重大事項、重要案情不及時請示報告的;(3)對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失察或發現后不制止、不查處的;(4)因監督不力或行為過失,造成嚴重后果或影響的;(5)對區紀委、監察局部署的工作不貫徹落實的;(6)不服從區紀委、監察局工作安排的。對群眾反映派駐紀檢組干部有違紀政紀問題的,由區紀委、監察局負責調查處理。

8、學習培訓制度。區紀委、監察局把對派駐紀檢組干部的學習培訓,納入全區紀檢監察干部系統目標管理;派駐紀檢組干部每年可通過參加區紀委、監察局以及負責單位舉辦的各種理論和業務學習培訓班,也可以通過參加查辦案件、跟班學習、掛職鍛煉、崗位輪換或其他專項工作等多種形式,不斷提高自身綜合素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