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醫療救助意見
時間:2022-06-29 04: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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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于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制度試點工作的意見》、《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民政廳等部門關于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制度試點工作的意見》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民政局等部門關于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制度的意見》的精神,為切實做好我縣城市醫療救助制度建設工作,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國辦發〔2012〕10號、魯政辦發〔2012〕40號和煙政辦發〔2012〕104號文件為依據,以構建和諧社會、促進社會全面進步為目標,通過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制度,切實幫助城市困難群眾解決就醫方面的困難和問題。
二、救助制度的主要內容
(一)合理確定救助對象。城市醫療救助對象范圍包括:城市低保對象;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標準但低于低保標準120%的城鎮低收入家庭。具體條件由縣民政局會同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衛生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等部門研究確定并報縣人民政府批準。
(二)明確醫療救助疾病種類。本意見規定的醫療救助病種主要指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內的16種重大疾病。其它疾病的救助由愛心救助適當解決。
(三)科學制定救助標準。城市醫療救助采取費用減免與適當補助相結合的辦法,實行限額救助。醫療機構按一定比例減免有關費用,政府根據被救助者個人實際支出的醫療費用,限額救濟補助。具體救助標準由縣民政局會同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衛生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等部門制定。
(四)落實定點醫院、減免范圍及標準。各類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院同時作為城市醫療救助定點醫院,由民政局和計衛局確定后與之簽訂協議,明確醫療服務內容以及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實行掛牌服務。對救助對象的醫療服務,原則上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甲類用藥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目錄及轉院手續等有關規定。
城市低保對象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戶口本和身份證到戶口所在地定點醫院就醫時,對其發生的住院檢查治療處置費(含注射、穿刺、換藥、洗胃、灌腸、普通檢查治療)、普通床位費、住院診療費、院內專家會診費、護理費(含一、二、三級和特殊護理)、取暖費、常規手術費減免70%;檢驗費(含臨床類、生化類、免疫、微生物)和醫療設備檢查費(一般透視費、特殊透視費、X光攝影、造影檢查、B超、彩超、CT)減免30%。
(五)嚴格審批程序。城市醫療救助由本人或戶主持有關證件向戶籍所在地的社區居委會(或企業工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社區居委會(或企業工會)經過調查核實,認為符合條件的,報城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城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對上報的申請表和有關證明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后報縣民政局審批。醫療補助金由城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發放,也可以由縣民政局直接發放,有條件的可以實行社會化發放。醫療救助金發放前,必須張榜公示,接受社會監督,保證公開、公正。
(六)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基金。城市醫療救助基金的來源渠道為財政預算撥款、專項彩票公益金、社會捐助等??h財政部門每年要安排城市醫療救助資金并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城市醫療救助基金要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單獨核算、專項管理、??顚S?,結余資金轉入下年使用,不得擠占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費或列支其他任何費用。同時,要解決好辦公經費問題,為開展城市醫療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
縣民政、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基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查檢,發現問題及時糾正。要定期向社會公布醫療救助基金的籌集和使用情況,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監督。對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貪污浪費等違法違紀行為,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三、切實加強對城市醫療救助工作的組織領導
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制度,是保障困難群眾基本醫療,健全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一項重要舉措。各級各部門各單位要提高認識,高度重視,切實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民政部門作為牽頭管理部門,要主動做好協調工作,同時負責城市醫療救助日常性管理和救助資金的發放、使用;衛生部門負責督促落實醫療救助優惠減免政策,監督定點醫療機構服務行為;民政和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做好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與醫療救助的有關銜接工作;財政部門要研究制訂城市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辦法,加強對醫療救助基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各有關部門要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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