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人民調解指導意見
時間:2022-07-05 10:5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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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貫徹全國人民調解工作座談會精神,進一步落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司法部《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切實加大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力度,不斷創新和完善人民調解制度,充分發揮基層人民調解“第一道防線”的作用,為創建“平安”夯實基礎?,F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維切實護社會穩定的意見》,結合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要充分認識新形勢下加強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工作指導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人民調解制度作為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在黨的領導下經歷了建設和改革各個歷史時期的實踐,不斷完善和發展起來的一項化解民間糾紛的重要法律制度,在及時化解各種矛盾糾紛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優勢和作用,為有效化解社會矛盾,形成良好的社會生產和生活秩序做出了重要貢獻,成為維護社會穩定的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在新的形勢下,進一步完善和加強人民調解工作,是維護社會穩定的一項重要任務。切實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工作指導,不斷提高人民調解工作水平,從源頭上和根本上減少和防止矛盾糾紛的發生,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維護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確保社會政治穩定的具體體現,具有重要的政治意義和社會意義。
人民調解工作在維護社會穩定中肩負崇高的使命和重大的責任,要求人民調解工作必須與時俱進,跟上時展的步伐,但是,目前全區的人民調解工作還不能完全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存在著調解糾紛的數量逐年下滑,調解糾紛的質量提高緩慢,人民調解員隊伍政治業務素質不高,調解工作不規范等現象,已經阻礙了人民調解工作優勢和作用的有效發揮,直接影響維護全區穩定的大局。因此,切實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工作指導,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作用,在當前的人民調解工作中顯得尤為迫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6條和《人民法院組織法》第22條的規定,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既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職責,也是及時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的政治責任。因此,要從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確保社會政治穩定的高度,從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高度,從加強“三個文明”建設、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高度,以崇高的使命感和責任感,認真把這項工作抓緊、抓實、抓好,切實抓出成效。
二、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強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工作的具體指導
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借鑒兄弟地區的先進經驗,認真探索和建立人民調解制度與訴訟制度有機銜接的新機制,為創建“平安”夯實基礎。
(一)建立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工作的具體指導培訓制度。要充分發揮人民法院人民調解工作指導小組的作用,一是加強指導小組指導的針對性。采取與街道人民調解工作委員會結對的形式,明確指導小組成員具體指導的街道辦事處,建立起指導小組成員與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司法助理員)的定期聯系制度。二是明確指導小組的培訓任務。在全區人民調解員年度集中培訓時,指導小組成員負擔部分具體的組織和授課工作。三是明確指導小組成員的職責。配合街道人民調解工作委員會加強對街、居人民調解委員會成員的業務指導和培訓;解答基層調解組織的法律咨詢;根據調委會的要求到基層調解組織指導重大、疑難民間糾紛的調處;結合自身的審判實踐,對審理的具有指導意義的案件通知并安排對口人民調解員到庭旁聽等。
(二)建立人民調解宣傳告知制度。積極引導民事糾紛在訴訟前向人民調解分流。一是在立案環節增設人民調解宣傳告知程序,由區司法局制作人民調解工作宣傳資料存放于區法院立案庭宣傳欄,當事人自由取閱,向已遇到糾紛的群眾宣傳人民調解制度,引導他們通過人民調解解決糾紛,以減輕法院的民事審判壓力。二是由法院立案庭法官在遇到要求立案的有關涉及婚姻、贍養、鄰里等簡單的民事糾紛和事實比較清楚,爭議不大,標的較小的經濟糾紛當事人時,可先向其宣傳通過人民調解制度,積極引導當事人選擇通過人民調解委員會及時調處糾紛,以減少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和人民法院的訴訟壓力。
(三)建立人民調解員“陪審”制度,區司法局會同區人民法院在全區選拔出部分符合條件人民調解員,由區法院按法定程序向區人大推薦任命為人民陪審員,由人民調解員組成的陪審員,主要參與民事案件的陪審,搞好法官與人民調解員的“傳幫帶”,使人民調解員有更多的機會學習和掌握訴訟調解與審判程序,不斷提高法律知識水平和調解工作技巧,提高依法調解水平。同時,要充分發揮人民調解陪審員的紐帶和橋梁作用,不斷提高人民調解工作的規范化水平,使人民調解工作在實體和程序方面向民事訴訟并軌和銜接。
(四)建立人民調解聯席會議制度。由區人民法院、司法局會同區人大法工委、區綜治辦定期召開人民調解工作聯席會議,研究、分析、通報社會矛盾糾紛動態、重大糾紛調處情況,人民調解與民事審判銜接工作的情況等,及時總結工作經驗,解決存在問題,不斷交流和改進工作。
(五)建立人民調解工作監督制度,自覺接受人大監督,及時向人大專題匯報人民調解工作,爭取人大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支持。通過人大代表視察人民調解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不斷提升人民調解工作水平。
三、互相支持、密切配合,確保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效果
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既是全面建設“平安”的重要目標,又是全面建設“平安”的重要保障。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共同賦有維護社會穩定的神圣使命,都是“平安”創建活動的直接參加者和重要力量,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不斷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工作指導,切實夯實“平安”的“第一道防線”。為此,區法院、區司法行政機關有關職能部門要把加強人民調解的組織領導和工作指導擺到重要議事議程,認真履行好法定職責,抓好各項工作任務的落實。區法院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切實履行好法律賦予的重要職責,要適應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改革與發展的要求,積極探索各種支持和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的方法和途徑,要及時總結和推廣成功經驗,不斷探索指導工作的新思路、新機制,不斷加大對人民調解工作指導的范圍和力度。該項工作要有專人分管領導,具體指定專門庭室,配齊配強人員,充實指導力量,要為指導小組成員的具體指導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使他們能夠充分發揮作用。區司法局要積極配合法院的指導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為法院更好地對人民調解工作進行指導提供便利條件,使法院的每一項指導工作都能在全區所有調解組織得到順利落實,同時,要進一步加強全區人民調解組織的規范化和程序化建設,以適應人民調解工作改革發展的需要,為實現人民調解制度與訴訟制度有機銜接創造必要的條件。區人民法院、區司法局相互暢通信息渠道,加強聯系和溝通,及時通報有關情況,確保人民調解工作的健康發展。要積極探索,勇于實踐,不斷積累經驗,努力探索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指導新路子,使全區的人民調解工作不斷邁上新臺階,取得新佳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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