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局違法停車實施意見
時間:2022-07-12 11: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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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和加強人行道機動車違法停放執法工作,提高行政執法效率和水平,優化市容環境,為市民營造整潔、暢通的交通環境,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人行道違法停車執法工作的依據
人行道違法停車執法工作的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條例》、省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在市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批復》和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關于印發〈關于人行道違法停車執法工作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的規定。
二、人行道違法停車的范圍
本意見所稱的人行道違法停車是指機動車在市區人行道上,未按公安交通及城市管理部門施劃的人行道臨時停車泊位停放的行為。
三、人行道違法停車執法工作的職責分工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依法行使對人行道上違法停車的行政處罰權。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協助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依法行使對人行道上違法停車的行政處罰權。
四、人行道上違法停車執法工作的程序
市城管執法局按以下程序對人行道上違法停車的行為進行處罰。
(一)現場處理
1、機動車違法在人行道上停放,駕駛人在現場的,由執法人員指出其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責令其立即駛離。
2、機動車違法在人行道上停放,駕駛人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的,城管執法人員按下列規定對違法行為人實施當場處罰:
(1)在掌握能證明違法事實存在,且當事人拒絕立即駛離的確鑿證據后,對行為人實施處罰;
(2)依照《行政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程序進行;
(3)責令當事人在規定時間自行到銀行繳納罰款的,必須核實并確認當事人的姓名、住址等相關信息,由當事人在《當場處罰決定書》上簽名。
(二)非現場處理
機動車在人行道上違法停放,駕駛人員不在現場的,城管執法人員按下列規定處理:
1、對交通違法事實采用拍照等方法取得證據,拍攝兩張照片,一張拍攝位置為全景正面,照片應有車牌號和明顯參照物;另一張為張貼《違法停車處理告知書》后的照片,拍攝位置為車輛左前方45度角全景,照片應有車牌號、《告知書》和明顯參照物。車輛正面確實無法拍攝的,可以拍攝車輛尾部,但要有車牌號、《告知書》和明顯參照物。
2、記錄交通違法事實的時間、地點和機動車的車牌號、車型、顏色及其停放位置等相關事項。
3、在該機動車左前擋風玻璃上或者其他醒目位置張貼統一印制的《違法停車處理告知書》,告知違法停車當事人在五日到市城管執法局接受處理。
《違法停車處理告知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違法停放機動車的類型、號牌顏色、號牌號碼、車身顏色;
(2)具體違法事實及其違法的時間、地點;
(3)認定具體違法行為的法律依據;
(4)責令當事人接受處理的具體期限、地點;
(5)城管執法局的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6)簽發《違法停車處理告知書》的日期;
(7)其他應當載明的事項。
4、非現場處理違法停車案件的程序:
鑒于違法停車案件執法工作的特殊性,其內部程序可適當簡化。必備法律文書如下:
(1)《違法停車處理告知書》(視為行政處罰告知書);
(2)現場取證照片;
(3)《陳述申辯筆錄》;
(4)《行政處罰決定書》;
(5)《罰款交納通知書》。
5、市城管執法局安排專人負責違法停車處罰工作。
6、逾期不接受處理的違法停車當事人,由市城管執法局根據違法停車的車牌號、時間、地點等相關事項,每兩個月匯總一次,于每個雙月的月底前將違法停車情況在市電視臺刊登公告,告知其在五日內到城管執法局接受處理。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1)違法停車車輛車牌號;
(2)接受處理的時限、地點;
(3)接受處理時應當攜帶的有關證件;
(4)拒不接受處理的法律后果;
(5)城管執法局的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6)其他應當載明的事項。
(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協助處理
1、登報公告后,當事人逾期未到市城管執法局接受處理的,或者已處理但逾期未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的,由市城管執法局匯總情況后,制作《違法停車明細表》,提供給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依據有關規定,暫緩核發車輛檢驗合格標志。
2、對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已暫緩核發車輛檢驗合格標志的違法停車案件,繼續由市城管執法局對違法停車行為實施處罰。
3、市城管執法局對違法停車案件處理結束后,違法停車當事人憑其出具的處理意見,到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辦理車輛檢驗合格標志核發手續。
五、其他事宜
(一)市城管執法局和市公安交警大隊確定分管領導、責任部門和專人負責此項工作,實行例會制度,保持經常聯系,及時通報違法案件處理情況。
(二)開發市城管執法局與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互聯網,建立違法停車信息傳遞、處理系統。
(三)在對違法停車行為的執法過程中,因市城管執法局執法引發的復議、訴訟以及其他執法爭議,由市城管執法局負責處理;因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暫緩核發車輛檢驗合格標志引發的復議、訴訟以及其他執法爭議,市城管執法局應當協助交警大隊處理,并承擔由此產生的行政賠償責任。
(四)工作人員應當切實履行職責,嚴格依法行政,發現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相關部門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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