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委督查督辦工作意見

時間:2022-07-20 03:58:08

導語:農委督查督辦工作意見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農委督查督辦工作意見

為切實推進各項工作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進一步加強市農委督查督辦工作,加大督促檢查工作力度,保障市農委各項工作管理制度的貫徹執行,確保上級機關和市農委的重大決策、工作部署及各項工作目標的落實,提高工作效率,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立足服務全市新一輪大發展,充分發揮督查職能,完善督查網絡,創新督查方式,提高督查實效,推動督查工作從被動督查向主動督查轉變,從一般督查向督查問責轉變,推進各項工作決策部署和任務落到實處,確保年度目標任務完成。

二、主要原則

1、領導負責的原則。委屬各單位要重視和支持督查督辦工作,把督查督辦工作當作領導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督辦部門要主動提供督辦事項,如實貫徹督辦方案,及時反饋督辦信息,提出督辦建議和意見。

2、依法督辦的原則。堅持依法辦事,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政策精神進行督查,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3、實事求是的原則。堅持以事實為例,在深入實際、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全面準確的掌握督查督辦事項的落實情況,客觀公正的反映存在的問題和差距,防止以偏概全,杜絕弄虛作假。

4、責任追究的原則。堅持失職問責,把注重實效、強化落實貫穿督查督辦工作的全過程和各個方面,對行動不快、落實不力,甚至敷衍應付、塞責拖延的單位和個人,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三、主要內容

1、市委、市政府和省農委作出的重大決策、工作部署,上級文件規定需要報告的事項。

2、上級機關轉來的交辦件落實情況,上級機關重要會議決定由我委承辦的事項。

3、我委負責辦理的市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市政協委員提案答復。

4、上級領導和委領導批示辦理的有關事項。

5、委黨組會議、主任辦公會議、專題會議決定需要辦理的事項。

6、全委年度重點工作。

四、工作流程

1、擬定督辦事項。根據委黨組、委主任辦公會議研究確定或收到需督辦的工作事項,均由委督查組及時登記,對需要督辦的事項提出督辦方案,具體包括:督辦內容、承辦單位、辦理要求、辦理時限等,報經委領導審批后予以實施。

2、及時交辦。確定承辦單位后,委督查組將及時通知承辦單位。承辦單位負責人要盡快安排辦理,并負責督查落實。在辦理過程中,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承辦單位的,由主辦單位(職能單位和在領導批示中靠前的單位)牽頭辦理,協辦單位要積極配合。

3、督促檢查。督辦事項通知下發后,委督查組和有關處室可采取不同的督辦工作方式,如電話、函件催辦、督辦、召開協調會或直接督查等,及時了解督辦事項的進展情況。督辦中發現重大問題,及時向有關領導匯報。

4、直接督辦。根據委黨組會議、主任辦公會議或委主要領導要求,對重大事項、重要工作,委督查組進行直接督辦。

5、效能告誡。在開展聯合督查督辦中,對承辦單位消極應付、推諉扯皮、不作為、慢作為,以及嚴重影響工作效能的行為,委督查組下發《效能告誡書》。

6、跟蹤問效。委督查組對承辦單位的工作進展和辦理情況,要開展回訪調查,跟蹤問效,確保各項工作落實到位。

7、反饋報結。督辦事項的反饋報告由主辦單位擬文,委督查組審核,報送委批辦、交辦領導或委主要負責人審核。對辦理情況不符合要求的,要退回承辦單位重新辦理,以確保辦理質量。督查組每年對督辦事項辦理情況進行通報,重大督辦事項的辦理結果要視情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五、工作制度

1、專人負責的制度。督查督辦工作要按照專人負責的原則,做到件件有落實,事事有部門承辦,結果有反饋。

2、督查報告、通報制度。各承辦單位應嚴格按照《督辦通知單》或《任務分解表》的時限要求,認真總結責任目標完成情況,分析存在的問題,提出相應對策,按時報委督查組。委督查組根據各單位上報情況,定期編寫《督查督辦情況簡報》,動態反映全委重點工作實施進度,及時為委領導決策提供準確的參考依據;對重要工作或在督辦過程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委督查組通過《督查督辦情況專報》適時向委領導反映。

3、督查調研制度。建立督查與調研相結合的互動機制,對重大決策的落實情況、領導關注的重要問題以及群眾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深入開展督查調研,從深層次查找原因,在調研中推動督查,在督查中尋求解決問題的措施,為完善決策和再決策提供依據,不斷提升督查督辦工作的質量和水平。

4、考核量化制度。為確保督查督辦工作的有效性和權威性,將督查督辦任務完成情況納入對機關各部門、委屬各單位的年度目標績效管理考評內容。對工作不到位、拖拉應付或未能按要求完成督查督辦任務的,將予以通報批評,并與年終目標管理考核掛鉤。

六、結果處理

要建立督查督辦工作激勵機制,根據工作任務落實情況,對有關部門和人員實行獎懲。

1、對貫徹落實督查督辦事項堅強有力、執行到位、成績顯著的承辦單位進行通報表彰,并作為年度目標考評的重要因素,納入目標管理,同評先、評優等相掛鉤。

2、對受到效能告誡的承辦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并取消承辦單位及分管領導年度評先、評優資格。

3、對貫徹落實督查督辦事項執行不力、效果不好、群眾不滿意的,責令承辦單位和責任人限期整改,進行效能告誡;對效能告誡置若罔聞、整改不到位或無法完成任務的,委督查組將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責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