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委統一管理工作意見
時間:2022-07-30 09:5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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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市紀委、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編辦)、市監察局、市財政局《關于加強縣(區)紀檢監察機關建設的實施意見》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縣委、縣政府決定在全縣全面推行紀檢監察派駐機構統一管理工作。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構建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總體要求,創新監督管理方式,完善監督管理措施,整合紀檢監察干部力量,合理配置紀檢監察資源,進一步加強紀檢監察派駐機構的領導和管理,進一步加強各級各部門領導班子及成員的監督,進一步加強各級各部門及所屬單位(以下簡稱“駐在單位”)的反腐倡廉建設,促進我縣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深入開展,為營造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環境提供堅強的紀律保證。
二、目標任務
總體目標是:實現紀檢監察派駐機構統一管理工作對鄉鎮、開發區和縣政府所屬行政機構以及法院、檢察院的全面覆蓋。
具體目標是:
(一)改革領導體制??h紀委監察局對派駐機構直接領導,派駐機構的工作直接對縣紀委監察局負責。
(二)強化監督職能。派駐機構受縣紀委監察局的委托,行使紀律檢查、行政監察職能,加強事前、事中和事后監督。
(三)理順工作關系。分離監督主體與責任主體,使派駐機構和駐在單位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四)完善機制制度。健全完善派駐機構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明確派駐機構的職責和任務,增強派駐機構工作的獨立性和監督的權威性。
(五)全面統一管理。派駐機構人權、事權、財權由縣紀委監察局統一管理,人員統一調配、工作統一安排、裝備統一保障。
三、機構設置和編制
(一)機構的設置與撤銷。按照“性質相關、地域相近,歸口設置、精簡機構,整合力量、強化監督”的原則,在全縣設置六個派駐紀檢組(監察分局)(簡稱“派駐機構”)。
全面實行統一管理后,縣直駐在單位紀檢監察機構自然撤銷,紀檢監察干部職務自然消失,各單位黨組(黨工委、黨委)明確一名分管領導、一名兼職紀檢監察員,具體負責本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業務工作,負責協調聯系和縣紀委監察局以及派駐機構的紀檢監察工作;縣公安局、縣檢察院、縣法院、縣直機關工委、縣國土局和鄉鎮(區)紀檢監察組織機構及其紀檢監察干部職務予以保留,具體負責本地、本部門黨風廉政建設業務工作,負責協調聯系和縣紀委監察局以及派駐機構的紀檢監察工作;垂直部門紀檢監察組織機構,仍保持原來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
縣紀委設置派駐(巡察)辦公室,負責對派駐紀檢組(監察分局)的業務指導和工作協調;負責組織實施對各鄉鎮(區)、縣直各單位開展巡察工作;負責委局機關、派駐機構及全縣紀檢監察干部的日常管理與監督工作。
設置派駐第一紀檢組〔監察分局〕,負責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縣目標辦、縣教育局(體育局)、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縣衛生局(新農合中心)、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縣檔案局等單位及其所屬系統紀檢監察工作,辦公地點設在縣教育局。
設置派駐第二紀檢組〔監察分局〕,負責縣建設局、規劃局、建管局、旅游局、縣房產局、縣交通局、縣行政服務中心、縣招管辦(招投標中心)、縣環境保護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縣市容局、縣民族宗教事務局、縣國土資源管理局等單位及其所屬系統紀檢監察工作,辦公地點設在縣交通局。
設置派駐第三紀檢組〔監察分局〕,負責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縣經委、縣商貿委、縣財政局、縣物價局、縣統計局、縣人事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縣審計局、縣招商局、縣扶貧辦等單位及其所屬系統的紀檢監察工作,辦公地點設在縣財政局。
設置派駐第四紀檢組〔監察分局〕,負責縣公安局、縣檢察院、縣法院、縣農委(新農辦)、縣司法局、縣民政局、縣信訪局、縣科技局(科協)、縣水務局、縣林業局、縣畜牧水產局、縣殘聯等單位及其所屬系統的紀檢監察工作,辦公地點設在縣公安局。
設置派駐南部紀檢組〔監察分局〕,負責雙鳳開發區、雙墩鎮、崗集鎮、三十頭鎮、吳山鎮、下塘鎮、楊廟鎮、陶樓鄉、北城辦紀檢監察工作,辦公地點設在北城辦。
設置派駐北部紀檢組〔監察分局〕,負責水湖鎮、莊墓鎮、朱巷鎮、造甲鄉、義井鄉、羅塘鄉、左店鄉、杜集鄉等鄉鎮的紀檢監察工作,辦公地點設在水湖鎮。
(二)機構的編制安排與人員配備。每個派駐紀檢組〔監察分局〕確定編制5人,一般配備4--5人,縣紀委監察局根據工作需要在編制總數不增加的情況下,可作微調。其中:設組長1人,副組長兼監察分局局長1人,分別按照正科級、副科級領導干部配備??h紀委派駐(巡察)辦公室機構設置、干部配備按照長發〔2008〕50號文件相關規定執行。紀檢監察員配備按照中紀發〔2009〕9號文件相關規定執行。
6個派駐機構共需30個人員編制,其中派駐鄉鎮的2個紀檢組(監察分局)的10個編制從全縣鄉鎮的行政編制中調劑解決,委托水湖鎮代管,不占水湖鎮的編制總數;派駐縣直單位的4個紀檢組(監察分局)的20個編制,長發〔2008〕50號文件已調劑解決11個,余缺的9個行政編制從縣直單位調劑解決(司法局1、人事局1、民政局1、財政局1、農委2、水務局1、林業局1、畜牧水產局1)。
四、工作職責
實行統一管理后,派駐機構由縣紀委監察局直接領導和統一管理,按照縣紀委監察局的授權開展工作。派駐機構履行《黨章》、《行政監察法》賦予的紀律檢查、行政監察職能,其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認真履行監督檢查權,重點監督檢查駐在單位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縣委、縣政府決策部署的情況。
(二)監督檢查駐在單位黨組織和行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維護黨的政治紀律,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和干部選拔任用有關規定,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況。
(三)突出重點,強化對駐在單位涉及“三重一大”(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使用)事項的監督。
(四)督促檢查駐在單位黨組織和行政領導班子抓好本單位以及管轄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協調解決工作中出現的有關問題。
(五)協助縣紀委派駐(巡察)辦公室對駐在單位領導班子、領導干部特別是黨政“一把手”開展巡察工作,及時了解和掌握駐在單位領導班子、領導干部特別是黨政“一把手”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落實縣委、縣政府決策部署的情況,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原則,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遵守黨的紀律、廉潔從政等方面的情況。
(六)開展案件調查。經縣紀委監察局授權,初步核實駐在單位黨組織和行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違紀政紀的問題;參與調查駐在單位黨組織和行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違紀政紀的案件;負責調查駐在單位副科級以下干部違紀政紀的案件。
(七)受理信訪、舉報。受理對駐在單位黨組織、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的檢舉、控告。
(八)承辦縣紀委監察局交辦的其它事項。
五、工作權限
(一)派駐機構負責協調駐在單位對黨員、干部經常進行遵紀守法教育,提出維護黨紀的要求。駐在單位黨政領導班子對本地、本部門及所轄單位、所屬系統的反腐倡廉建設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
(二)派駐機構按照分工負責制,可以根據工作情況指派人員列席駐在單位召開的黨委(黨組)會議和行政領導會議,研究全局性工作部署的會議,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會議,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研究重大問題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的會議,研究項目審批、工程建設、評先評優、評定職稱的會議等,對權力運行和決策實施監督。
(三)駐在單位向上級機關報送和向所轄單位、所屬系統印發的年度工作計劃、總結,黨風廉政建設和行政、監察工作的相關文件,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征求意見情況及整改報告,干部任免、獎懲、選聘文件,實行政府統一采購項目的方案,建設項目招投標方案及預決算執行情況等重要文件材料,必須及時向派駐機構報送。
(四)駐在單位及所轄單位、所屬系統發生的重大事故、突發性事件、違紀違法案件;收到的有關對駐在單位及所屬黨組織、黨員和干部的檢舉、控告;領導干部個人重大事項及其它重要情況,必須及時向派駐機構報告。駐在單位任免和調整、獎懲干部,必須事先書面征求派駐機構的意見。
(五)對駐在單位及所轄單位、所屬系統一般黨員干部和監察對象有違紀行為,但情節輕微不需要給予紀律處分的,有權對駐在單位黨組織、行政領導班子提出處理建議。涉及反映縣管干部的違紀問題,及時向縣紀委監察局報告。
(六)派駐機構對所負責工作采取的措施,提出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建議,有關黨組織、部門和個人必須執行;對處理不當的黨風廉政建設問題,有權提出改變或糾正處理的建議。
(七)根據工作需要,可組織協調駐在單位召開紀檢監察工作會議,傳達貫徹上級指示,部署工作,交流經驗,協調解決工作中的有關問題。可集中鄉鎮紀委書記對所負責片區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等重大問題進行督查、交叉檢查,對發生的案件集中調查。
(八)派駐機構開展督促檢查、集中巡察、辦信辦案工作,在了解情況、查閱資料時,有關部門和人員必須積極配合,及時如實提供。
(九)除以上權限外,派駐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條規,對駐在單位的其他工作,可提出相應建議,駐在單位無正當理由的應當采納。
六、工作關系
(一)派駐機構是縣紀委監察局的重要組成部分,受縣紀委監察局直接領導,開展工作直接向縣紀委監察局請示、報告??h紀委監察局要建立健全派駐機構內部管理、績效考核、責任追究等統一管理工作相關制度。在宣傳教育、查處案件、專項檢查、重大事項監督等工作中,縣紀委監察局根據情況,統一調配派駐機構力量。派駐機構每季度向縣紀委監察局報告一次工作,年底書面報告整體工作情況。派駐機構領導成員年終向縣紀委監察局寫出書面述職述廉報告。
(二)縣紀委派駐(巡察)辦公室負責負責指導協調派駐機構的日常工作,并為其提供后勤保障服務;負責派駐機構干部的任免、交流、廉政檔案、干部檔案等事宜的管理和廉政勤政情況的考核;縣紀委機關職能室要加強與派駐機構的業務聯系和督促指導;機關黨組織和工會負責派駐機構組織生活和職工活動。
(三)派駐機構與駐在單位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是監督主體與責任主體的關系。派駐機構是監督主體,代表縣紀委監察局行使職責,負責監督檢查和組織協調駐在單位及所轄單位、所屬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對駐在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以及管轄范圍內的黨員、國家公務員、國家工作人員進行監督。駐在單位黨委(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是責任主體,全面負責本地、本部門及其所轄單位、所屬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四)派駐機構建立健全分工負責、信息交流、情況通報、相互協作等制度,加強與駐在單位的工作聯系,同時也要主動接受駐在單位的監督。駐在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要增強監督意識,主動接受、積極配合派駐機構的監督檢查,保障派駐機構履行職責??h公安局、縣檢察院、縣法院、縣國土局和各鄉鎮、區紀檢監察組織在同級黨政組織和縣紀委監察局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派駐機構對其進行組織協調、業務指導和工作監督。
(五)派駐機構不認真履行職責,對駐在單位及所轄單位、所屬系統發生的嚴重違法違紀問題隱瞞不報、壓案不查,或對發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失察或發現后不糾正、不查處,對縣紀委監察局部署的工作不落實或落實不力的,要嚴肅追究派駐紀檢組長、監察分局局長及相關人員的責任。駐在單位領導班子和成員不認真履行“一崗雙責”的責任,不嚴格執行廉潔自律有關規定,造成職責范圍內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出現問題的,由派駐機構報請縣紀委監察局同意,追究相關領導的責任。
七、日常管理
實行統一管理后,對紀檢監察派駐機構及其干部的日常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按以下方式實施:
(一)派駐機構紀檢監察干部的教育培訓、招考錄用、考察任免、年度考核、交流和管理等按干部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派駐紀檢組長、副組長、監察分局局長、派駐(巡察)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副科級紀檢監察員人選由縣紀委監察局商縣委組織部提名,共同考察,再按程序報縣委研究決定。派駐機構其他干部的調整、考察、任免,由縣紀委監察局商縣委組織部按照有關程序辦理。派駐機構人員應定期或根據工作需要交流,由縣紀委監察局商縣委組織部統籌考慮,按有關規定執行。派駐機構負責人定期向縣紀委監察局述職述廉,其履行職責和廉政勤政情況由縣紀委監察局考核,并送縣委組織部備案。
(二)派駐機構人員的編制、行政關系、工資關系及黨團組織關系由縣紀委監察局統一管理。其中,派駐鄉鎮的2個紀檢組(監察分局)10個鄉鎮行政編制委托水湖鎮代管。
(三)派駐機構的辦公用房由辦公地點設在單位負責安排解決;開辦費、辦公設備由縣財政統一解決(每個新設派駐機構預算10萬元,不含公務用車購置);派駐機構含派駐鄉鎮的2個紀檢組(監察分局)的人員工資、津補貼、工作經費等列入財政預算,由縣紀委據實編制呈報部門預算,并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及縣財政狀況逐年增加,在縣紀委財政賬戶內單列管理。
(四)各派駐機構人員享受縣紀委機關同等職級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派駐機構編外聘用人員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確定,按照《縣機關和事業單位編制外聘用人員管理辦法(試行)》進行規范管理。
八、組織領導
對全縣紀檢監察派駐機構全面實行由縣紀委監察局統一管理,是新形勢下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重大改革舉措,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級各部門要進一步統一思想,把紀檢監察派駐機構統一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財政、編辦等職能部門要積極主動,相互配合,認真研究解決改革工作中的干部人事、機構編制、工作經費等重要問題,確保改革工作順利進行。各級各部門要增強政治意識,做好紀檢監察干部的思想工作,積極支持統一管理工作。全縣紀檢監察干部和各派駐機構人員要顧全大局,嚴格遵守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工作紀律。
縣委、縣政府成立紀檢監察派駐機構統一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附后),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縣紀委),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在縣委領導下負責全縣紀檢監察派駐機構統一管理工作的組織實施。實行統一管理后,縣紀委監察局要加強對派駐機構的管理,做好跟蹤調研,對工作運行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及時提出對策和建議,確保統一管理工作取得圓滿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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