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局建造師管理意見

時間:2022-07-31 02:4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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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建造師管理意見

隨著建造師執業制度的全面實施,我省建造師隊伍不斷壯大,為提高工程項目管理水平、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以及建設工程項目的順利實施,做出了積極貢獻。但是,目前在建造師注冊、執業等方面仍然存在著無序流動、履責不力等突出問題,影響了建筑業的健康發展。為維護建筑市場秩序,規范注冊建造師的執業行為,現就進一步加強注冊建造師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建造師注冊管理

1、擔任項目負責人的注冊建造師在建設工程項目竣工驗收或移交項目手續辦結前,除本意見第9條規定的情形外,不得變更注冊至另一企業。

2、建造師變更注冊、注銷注冊應當提供與原聘用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材料,變更注冊的還應提供與新聘用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及業績信用手冊等在崗有效證明材料。

3、聘用企業與注冊建造師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后,無故不辦理注銷注冊或變更注冊的,注冊建造師可向省建設主管部門申請注銷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建設主管部門經向原聘用企業核實,聘用企業在7日內沒有提供書面反對意見和相關證明材料的,應予辦理注銷注冊或變更注冊。

4、建造師初始注冊執業滿一年后,方可變更注冊,并應提前一個月向受聘企業提出;建造師變更注冊后一年內不得再次變更注冊。聘用企業經營中止、破產、解散的,聘用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被吊銷、撤回資質證書的,聘用企業改制、重組、合并、分立、更名的,不受以上規定限制。

5、建造師注冊提供的申請材料必須真實、準確、完整。凡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注冊或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證書的,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6、各市建設主管部門在建造師變更注冊、注銷注冊時需核查是否影響企業資質,凡不能滿足資質條件的,應責令企業于六個月內補足建造師,逾期未能補足的,按資質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二、加強注冊建造師執業管理

7、注冊建造師應當在其注冊證書所注明的專業范圍內從事建設工程施工管理活動,具體執業范圍按照《注冊建造師執業工程規模標準》執行。各地在招投標監管、合同備案、現場監督時要嚴格核查投(中)標項目經理的資格。

8、注冊建造師不得同時擔任兩個及以上建設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同一工程相鄰分段發包或分期施工的;

(2)合同約定的工程驗收合格的,或合同約定工程主體驗收合格并經建設單位同意和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的;

(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項目停工超過120天(含),經建設單位同意的。

各地在招投標監管、合同備案時要嚴格審查中標項目經理是否有在建工程。

9、擔任項目負責人的注冊建造師在施工期間不得隨意更換。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更換項目負責人的,應當在更換前先予辦理書面交接手續;

(1)發包方與注冊建造師受聘企業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2)合同雙方同意更換項目負責人的,變更后的項目負責人執業資格、業績等不應低于原項目負責人;

(3)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況(如:長期病假、死亡、負刑事責任等)必須更換項目負責人的。

施工單位應當于項目負責人發生變更后5個工作日內,到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辦理變更備案手續。

三、加強注冊建造師信用管理

10、實行建造師業績信用登記管理制度。凡在我省擔任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的注冊建造師,應當持注冊建造師執業證書申領《注冊建造師業績信用登記管理手冊》,該手冊主要記載建造師基本情況、承接工程情況、質量安全及市場誠信行為等信用信息。注冊建造師及其聘用單位應當按照要求真實、準確、完整地錄入相關信用信息。

11、各市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統一的誠信標準和管理辦法,依據《注冊建造師信用登記管理手冊》,建立本地區注冊建造師信用檔案。注冊建造師信用檔案包括注冊建造師的基本情況、業績、良好行為、不良行為等內容。

12、實行建造師信用評價管理制度。各市建設主管部門按照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統一制定的信用評價管理辦法和評價標準,每兩年一次對在本行政區域內擔任項目負責人的注冊建造師進行信用評價。建筑市場各監管部門按照建造師信用評價結果實行差別化管理,并作為建筑市場監管、資格管理、招標投標、評先評優的重要依據。

四、嚴肅查處注冊建造師違法違規行為

13、切實加強對注冊建造師的監管,落實其法定責任和簽章制度。要嚴肅查處注冊建造師出租出借資格證書、出賣印章、人證分離、重復注冊、未注冊執業、超越執業范圍執業、不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與強制性標準等違法違規行為,對造成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情節嚴重的,要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直至終身禁止執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