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委農資創建工作意見
時間:2022-07-31 08: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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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推進我市農資規范化經營,維護農資市場秩序,保護農民消費權益,保障農業生產安全,依據《2012年全國農資打假專項治理行動實施方案》的要求,決定在全市范圍內開展“農資經營標準化示范店”創建活動,現提出如下工作意見:
一、創建目標
以確保農業生產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維護廣大農民消費者的利益為根本要求,通過行業自律、政府監管、社會監督和企業信用建設,培養誠信意識,規范農資生產、經營、使用行為和農資市場秩序,保障農業生產安全和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經過2年的努力,力爭每個鄉鎮創建1-2個農資經營標準化示范店。
二、評定方式
本市轄區內主營肥料、農藥和種子批零的公司、門店、加盟店、直銷網點、連鎖店等均可申請參加“農資經營標準化示范店”的創建活動。
1、農資經營標準化示范店創建工作由農資經營者自愿申請參加,填報《市農資經營標準化示范店申報表》,報各縣(市)、區農業主管部門。
2、縣(市)、區農業主管部門和工商管理部門聯合組織對申報單位進行初審,于每年的9月底前,報市農委申請驗收。
3、市農委、市工商局聯合組織對申報單位進行考評和認定,對符合“市農資經營標準化示范店”創建標準要求的農資經營單位進行公示、授證。公示時間為一周。被確定為市標準化示范店的單位,允許其使用示范店標志。
三、示范店創建規范標準
(一)主體規范
1、經營主體經工商部門注冊,證照齊全,合法有效,同時經當地縣級以上農業主管部門登記備案,主體名稱統一規范。
2、從業人員須經縣級以上農業主管部門組織的培訓合格,取得上崗證。
3、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經營面積,營業面積不少于40平方米。
(二)制度規范
1、落實進貨查驗制度。確定供貨主體的合法性,查驗供貨商的執照、資質,產品的質量證明等資料,索要購貨發票。
2、落實購銷臺賬制度。如實記錄農資商品進貨來源和銷售去向,臺帳項目齊全、登記及時;購銷臺賬保留時間不少于2年。
3、落實農資商品質量承諾制度。經營者應當保證銷售的商品符合質量標準,標簽、標識應當真實。嚴格執行國家“三包”規定,按照“誰經銷誰負責”的原則,實行先行賠償,后再向供應商逐級追訴賠償。
4、落實不合格農資商品退市、召回制度。對存在危害農業生產和人身安全隱患的不合格農資商品及時下架退市,向管理部門如實匯報,并對已售出的相關農資商品采取措施,及時召回。
5、落實種子經營備案制度。農資經營單位要及時將所經營的主要農作物種子數量、品種等情況進行登記,報監管部門備案。
6、落實假冒偽劣農資商品舉報制度。農資銷售經營單位對所銷售的農資質量安全負責,對經銷過程中發現的涉嫌假冒偽劣的農資負有檢舉義務。
7、落實經營公示制度。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質量和服務承諾、自律制度、所屬管區監管責任人及聯系方式、投訴舉報電話等。
(三)經營規范
1、遵守國家法律和行業公約。2年內沒有因違法經營受到執法部門的處罰。
2、店內外環境整潔,農資經銷區與生活區分開。商品陳列規范,擺放整齊,分類清晰,設立殺菌劑、殺蟲劑、除草劑、限用農藥等專柜。
3、店內無國家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的農資商品,不得經營假冒、偽劣的農資商品;所經營的農資商品包裝標簽標注內容符合標簽管理要求。
4、從業人員熟悉農資產品特點性能,掌握農資產品使用技術,能為農民提供周到的技術咨詢服務。
5、出售商品時,主動出具信譽卡和銷售憑證,并介紹清楚農資商品特性,讓消費者正確選購、正確使用。
四、工作要求
(一)各縣(市)、區在對示范店的申報審查中,要按照堅持標準、嚴格審批的原則,采取自下而上、自愿申報、聯合評審、嚴格把關的辦法進行,確保確認的農資經營示范店群眾滿意、同行認可、社會認同。
(二)市農資經營標準化示范店創建,實施動態考評、獎懲同步。每3年復核一次,經復查不符合標準的,收回其證書。被摘牌或監管部門查處的,2年內不得申報“市農資經營標準化示范店”的創建。
(三)市縣農業行政、工商管理部門要組織不定期監督檢查,檢查主要包括產品質量、店容店貌、服務態度、技術服務、經營記錄、臺賬、倉庫管理、信譽度調查等內容。對檢查結果實行市、縣(區)聯合評議。
(四)加大宣傳,擴大影響。各級農業行政、工商管理部門要大力宣傳,積極引導,通過各種形式讓廣大消費者知曉農資經營標準化示范店創建活動。選出一批軟硬件水平突出,管理水平高,典型效應明顯的示范店,使經營者切實感受規范經營、誠信經商帶來的經濟社會效益,提升經營者的信譽度和知名度,通過示范店的影響力和樣板示范作用,引導其他農資經營戶積極參與創建活動,提升管理水平,提升服務檔次,共同營造誠信、和諧的消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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