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工資協商實施意見
時間:2022-08-01 01:4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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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貫徹落實市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創建勞動關系和諧企業、工業園區以及開展創建和諧勞動關系鄉鎮、街道(社區)活動的實施意見》(合辦[2012]10號)精神,根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總工會、市企業聯合會《市深入集體合同制度實施彩虹計劃三年行動方案》(合人社秘[2012]52號)和《市總工會深入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工作三年行動計劃實施方案》(合工[201225號)的要求,現就2012年深入推進我市企業普遍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目標任務
2012年是“工資集體協商部署推進年”,按照“抓機遇、造聲勢、破難題”的要求,著力推動工資集體協商在重點難點領域取得突破性進展的同時全面推進。到年底,實現已建工會組織的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建制率達到65%,其中世界500強在肥投資企業建制率達到80%的工作目標。
二、工作措施
(一)調查摸底,弄清底數
各縣、區、開發區、產業工會要立即對照市總下發的《應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企業名單》、《世界500強在地區投資企業名單》,對本轄區內的已建會企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工作情況進行一次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地毯式摸排,徹底弄清家底。對以下4個類別的企業要調查清楚,心中有數:
1、沒有簽訂集體合同的企業;
2、簽訂的集體合同已到期需續簽或重新簽訂的企業;
3、已簽訂集體合同且通過勞動保障部門審查的企業;(以勞動保障部門下達的《審查意見書》為依據)
4、已簽訂集體合同但沒有報送勞動保障部門審查的企業。(二)分解任務,落實責任
2012年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的目標任務以截止2010年底已建工會組織的企業數為基數。各縣、區、開發區、產業工會要根據《2012年市工資集體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工作目標任務分解表》(見附件1)的要求,層層分解任務,層層落實責任,明確責任單位、責任人和進度要求,不折不扣地完成下達的目標任務。
(三)集中攻堅,全面推開
市總工會將與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企業聯合會聯合召開全市工資集體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工作推進會,明確縣、區、開發區勞動保障部門與工會的職責,凝聚協調勞動關系三方力量,全力推進這項工作。7月至10月,集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工作“百日攻堅戰”活動,力爭在此期間完成全年任務。
(四)確定重點,分類指導
2012年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工作的重點是以下4類企業:
1、規模以上非公有制企業;
2、國有及其控股企業;
3、職工100人以上的企業;
4、生產經營正常、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
根據企業的不同規模、不同所有制性質、不同經營狀況等實際情況,注意因企制宜、加強分類指導,采取靈活多樣的協商方法,確定不同的協商重點,不搞“一刀切”。在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時,
1、對于生產經營正常、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重點就職工工資水平和增長幅度進行協商,建立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實現職工工資隨企業經濟效益和勞動生產率的提高同步增長;
2、對于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突出協商最低工資標準和工資按時足額支付,建立工資支付保障機制;
3、對于實行計件工資制的企業,重點通過協商確定勞動定額、計件價格、工資標準等內容;
4、對于國有及其控股企業和中央、省部屬駐肥企業,在工資總額由上一級確定的情況下,重點就績效分配、獎金福利和勞務派遣人員工資分配開展要約協商,確保職工工資收入水平合理增長。
(五)注重方法,主動要約
市總工會將以市協調勞動關系三方名義統一印制“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創建勞動關系和諧企業”特別提示函,提醒企業行政依法開展這項工作。各級工會要確保將“特別提示函”發放到每一家應開展這項工作的企業。在此基礎上,依法及時主動地向企業行政提出協商要約。對于企業工會單獨要約有困難的,可通過以下4項機制進行運作:
1、上級工會約談基層工會主席機制。對于企業工會應發出要約而沒有要約的,啟動上級工會負責人約談企業工會負責人機制,幫助解決思想上、工作上的問題;
2、上級工會代行要約機制。企業工會提出協商要約有困難的,啟動上級工會代行要約機制,由上級工會依法代替企業工會向企業行政提出協商要約,啟動協商程序,簽訂集體合同;
3、勞動監察機制。對工會發出要約,而企業行政不應約、不按規定協商的,由上級工會聯合勞動保障部門督促企業行政應約,或由上級工會與勞動保障部門依法下達“整改建議書”,實施勞動監察;
4、區域(行業)集中要約機制。對中小企業相對集中或行業性質相近而協商較困難的,由鄉鎮(街道)、社區(村)工會、行業工會聯合會啟動區域(行業)集中要約協商機制。
(六)規范程序,提高質量
市總工會將印制《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工作操作指南》,規范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工作的操作流程、考核標準,并提供集體合同參考文本以及操作過程中所需要的所有文本樣本供企業選擇使用,
各縣、區、開發區、產業工會對已簽訂的集體合同要進行一次全面清理規范,盡快督促企業補充完善《考核標準》(見附件2)中所規定的文本,對沒有依法報勞動保障部門審查的企業,要及時督促企業盡快將所簽集體合同報勞動保障部門審查,以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審查意見書》作為確定集體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的重要依據。
(七)培育典型,示范引導
各縣、區、開發區工會要選擇3-4家不同類型、不同規模且工會組織健全、工會工作正常、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作為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示范企業,在鄉鎮(街道)、工業園區、社區(村)或建筑業、制造業、餐飲服務業、交通運輸業、商貿流通業選擇1-2個區域或行業作為開展區域性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的示范單位。市工交、財貿、建設工會要選擇1-2家企業作為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示范企業。各縣、區、開發區、產業工會要在7月10日前將示范單位的名單報市總法律工作部。
各縣、區、開發區、產業工會要加強對示范單位的督促指導,努力培育成全市典型示范單位。市總將選擇在部分典型示范單位適時召開現場觀摩會、現場經驗交流會,發揮典型單位的示范引領作用。
三、制度保障
1、定期報送和情況通報制度。各縣、區、開發區、產業工會要建立應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工作企業臺賬和已簽訂工資集體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工作企業臺賬,并實行動態統計與管理。從7月16日起,各縣、區、開發區、產業工會要每半月將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工作的進度情況報送至市總法律工作部,日常及時報送工作開展中的主要做法、先進典型,市總將及時通報全市工作開展情況,并抄送各縣、區、開發區黨委(黨工委)、政府(管委會)。
2、監督檢查和聯系點制度。市總將成立由市總領導帶隊的工資集體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工作督導組,定期督促檢查各縣、區、開發區、產業工會工作進展情況,幫助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同時,從上報的示范單位中選擇部分企業,作為市總領導和機關各部門、產業工會負責人的聯系點,指導工作有效開展。
3、人才保障和培訓制度。市總將成立市工資集體協商指導團,首批建立一支50人左右的市級工資集體協商指導員隊伍,各縣、區、開發區、產業工會也要逐步建立本級工資集體協商指導員隊伍。市總將制定《市工資集體協商指導員管理辦法》及培訓計劃,加強日常管理和業務培訓,切實發揮作用。
4、目標考核和獎懲制度。市總工會把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工作列入每年工會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的重要內容,原則上沒有完成工資集體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工作任務的單位不能評為一等獎。同時設立專項獎勵經費,制定具體的考核獎勵辦法,每年開展一次工資集體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工作先進單位、先進個人評比表彰活動,對于事跡特別突出的先進單位、先進個人,可推薦為市“五一勞動獎狀”和“五一勞動獎章”候選單位(個人)。對于沒有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工作的企業,一律不得授予五一勞動獎狀、工人先鋒號、模范職工之家、勞動關系和諧企業等榮譽稱號,企業經營管理者一律不得授予五一勞動獎章、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等榮譽稱號。
5、輿論引導和宣傳制度。市總工會將在門戶網站上設立“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工作”專欄,及時有關政策文件、工作動態、經驗介紹等內容;在《晚報》職工之家專版設立專欄,介紹工資集體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相關知識及典型經驗。編發《工會工作·工資集體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工作專刊》。印制宣傳彩頁,發放到每個已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提高企業經營管理者、職工群眾和社會各界的認知度。各級工會也要結合實際,采取多種方式,積極宣傳工資集體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工作中的先進典型經驗,宣傳普及工資集體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的相關知識,在全社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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