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局統一管理實施意見

時間:2022-09-13 11: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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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局統一管理實施意見

為認真貫徹黨中央關于“加強對各級紀律檢查機關的領導,改革和完善黨的紀律檢查體制,全面實行對派駐機構的統一管理”的決定和中央紀委、省紀委、市紀委對派駐紀檢機構實行統一管理的有關要求,結合我區紀檢監察工作實際,現就區紀委、區監察局派駐機構實行統一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總體要求

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牢固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上級紀檢監察機關的要求,在區委和市紀委的領導下,積極穩妥地推進對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的統一管理,充分發揮統一管理體制的優勢,切實加強對所駐單位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監督,促進區直機關反腐倡廉工作深入開展。

總體要求:將原分單位派駐改為重點派駐和歸口派駐相結合。原雙派駐的紀檢組、監察室作為重點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繼續保留;區直行政系統原未設紀檢監察機構的單位實行歸口派駐。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的業務工作、人事編制和部分人員后勤保障等由區紀委、區監察局統一管理。區直各黨委紀委(區經委、區教體局、區衛生局、區建委、區交通局、區農委、區林業局、區供銷社)、區直紀工委和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的紀檢組暫按原體制運行。通過改革,加強工作力量,全面履行紀檢監察職能,進一步增強監督實效。

二、機構設置和所駐單位

(一)重點派駐紀檢監察機構設置和管理。區紀委、區監察局在原派駐的區政府辦、區民政局、區財政局、區勞保局、區人事局、區文廣局、區人口計生委、區審計局、區水務局、區發改委、區司法局、區統計局、區環保局、區商務局、區安監局、區旅游局、區糧食局等17個單位繼續派駐紀檢組、監察室,仍實行合署辦公,履行紀檢監察兩項職能。每個派駐機構2人,其中紀檢組長(副科級)兼監察室主任1人,助理紀檢監察員1人(兼職)。

重點派駐紀檢組長繼續擔任駐在單位黨組成員,可分管與紀檢監察相關的工作。

重點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的業務工作和干部工作由區紀委、區監察局統一管理,人員編制、職數在駐在單位單列。后勤保障仍由駐在單位負責。

(二)歸口派駐紀檢監察機構名稱和編制。區紀委、區監察局在區直行政系統原未設紀檢監察機構的9個單位歸口派駐2個紀檢監察組,名稱分別為:中共市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市區監察局派駐第一紀檢監察組,中共市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市區監察局派駐第二紀檢監察組。每個紀檢監察組編制2名(從區紀委機關內部調劑解決1名),其中組長1名,紀檢監察員1名。組長按副科級領導職務配備(也可高配為正科級。

(三)歸口派駐紀檢監察組所駐單位。派駐紀檢監察組所駐單位的劃分:

第一紀檢監察組駐4個單位:區水產局、區民宗局、區檔案局(檔案館、史志辦、區委黨校。

第二紀檢監察組駐5個單位:區物價局、區科技局(科協、區政務中心(區投資服務中心、區國資公司、振宣擔保公司。

三、工作職責和工作關系

(一)派駐機構主要工作職責:

1、監督檢查駐在單位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情況,落實區委、區政府工作決策部署的情況。

2、監督檢查駐在單位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及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執行黨和國家有關規定的情況,尤其是重要決策制定、重要干部任免、重要事項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等情況。

3、督促檢查和指導駐在單位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貫徹落實黨內監督條例、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廉政勤政情況。

4、督促檢查駐在單位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立領導班子及其成員自我約束機制,健全對領導班子和主要領導干部監督措施和制度等情況。

5、經批準,初步核實駐在單位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違紀政紀問題;參與調查駐在單位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違紀政紀的案件;查處駐在單位黨員、行政監察對象違紀政紀的案件。

6、受理對駐在單位黨組織、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的檢舉、控告,受理所駐單位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不服處分的申訴。

7、承辦區紀委、區監察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派駐機構相關工作關系:

派駐機構按照區紀委、區監察局的統一部署開展工作,對區紀委、區監察局全面負責。派駐機構實施監督和查辦案件工作直接受區紀委、區監察局領導,對重要情況和問題直接向區紀委、區監察局報告。為便于履行職責,派駐機構負責人參加駐在單位黨政領導會議。

駐在單位黨政領導班子對單位及所屬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駐在單位要明確一名領導班子成員分管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工作,并確定專人負責日常工作。駐在單位涉及重要決策制定、重要干部任免、重要事項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等重要事項,應向紀檢監察組備案。派駐機構按照規定的職責予以協助配合,有關情況及時與駐在單位黨組織和行政領導班子溝通。

四、干部人事管理

(一)重點派駐單位的紀檢組長(監察室主任)和歸口派駐紀檢監察組組長的任免,由區紀委商區委組織部提名并考察,按程序報區委研究決定。其他派駐紀檢監察人員的任免,由區紀委、區監察局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二)派駐機構負責人因工作需要或在同一派駐機構工作時間較長的,應當有計劃地進行交流??萍壐刹拷涣饔蓞^紀委商區委組織部提出,按程序報區委研究決定;科員級干部交流由區紀委、區監察局商各有關單位按規定辦理。

(三)派駐機構負責人向區紀委、區監察局述職述廉,年度考核由區委組織部和區紀委共同負責。

(四)派駐紀檢監察干部的錄用、獎勵、培訓等工作由區紀委、區監察局和駐在單位共同負責。

五、后勤保障及其他事項

(一)派駐紀檢監察組人員享受區紀委、區監察局機關工作人員的崗位津貼。

(二)歸口派駐紀檢監察組人員的工資關系、辦公經費、工作用車等后勤保障由區紀委、區監察局統一管理,所需經費由區紀委、區監察局單獨列入部門預算報區財政統一安排。辦公用房由區委辦公室和區政府辦公室調劑解決;開辦費、辦公設備等由區財政統一解決。

(三)歸口派駐紀檢監察組人員的黨團組織關系轉入區紀委管理,并參加區紀委機關黨團組織活動。

(四)歸口派駐紀檢監察組所駐單位要及時將省市區有關文件、材料等轉送紀檢監察組傳閱,按要求通知紀檢監察組參加相關會議;所駐單位上報、下發的有關文件、材料,應及時送紀檢監察組。

六、組織領導

對派駐紀檢監察機構實行統一管理,是新形勢下深入推進反腐倡廉建設的重大舉措,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部門、各單位要切實統一思想,加強領導,精心組織,認真實施。

(一)成立派駐機構統一管理實施工作領導小組,在區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領導小組成員由區紀委(監察局)、區委辦、區政府辦、區委組織部、區人事局、區編辦、區財政局等單位負責人組成。

(二)所駐單位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要積極配合做好統一管理工作,大力支持派駐機構履行職責,并自覺主動接受監督。

(三)派駐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要自覺接受區紀委、區監察局的領導,同時接受所駐單位領導干部和群眾的監督。要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積極探索新體制下履行職責的方式方法,處理好監督檢查與協助所駐單位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關系,注意研究新情況、新問題,不斷總結經驗,積極穩妥做好統一管理工作。

(四)區紀委、區監察局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制定派駐機構相關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確保派駐機構統一管理工作順利開展。